Wednesday, January 21, 2026

當脆弱心靈遇上愛的轟炸──為何具「致命吸引力」的膜拜團體無處不在?

 《致命信仰》調查報導系列1-2:專訪中研院研究員丁仁傑

當脆弱心靈遇上愛的轟炸──為何具「致命吸引力」的膜拜團體無處不在?

https://www.twreporter.org/a/why-deadly-cults-keep-resurfacing-in-taiwan

清海無上師的崛起現象

中、小型新興宗教團體在1990年代之後陸續出現,包括曾擔任聖嚴法師英文祕書的張蘭君,自稱「清海無上師」穿著華服、濃妝外表,發展出有別傳統的宗教觀點。

「傳統宗教已有一套完整嚴密的規範,比如要經過幾年才能當傳教士、經過幾年才能出家⋯⋯新興宗教第一個先否定這個,自己創一套,一個原因是老舊的東西太慢了。」丁仁傑舉例,聖嚴法師教導打坐要數息,得歷經7個階段;但清海無上師則告訴你怎麼樣馬上感受到「靈通」,給人更快速的法門:「一開始清海無上師是在聖嚴法師門下,可是既有的束縛很多,包括女性師父不能收男弟子等等,為了打破僵化的傳統規範,說是有一個虛空的人給她灌頂,自己另立新興宗教,背後都有著組織發展與情境因素推動。」

新興宗教中所使用的語言散發出「類科學論述」,有別於傳統宗教的既有儀式。











清海無上師世界會 教團的發展

 題名: 文化綜攝與個人救贖:由「清海無上師世界會」 教團的發展觀察臺灣當代宗教與文化變遷的性質與特色

書刊名: 臺灣社會研究季刊

作者: 丁仁傑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 Ting, Jen-chieh

出版日期: 2003

卷期: 49

頁次: 頁135-200

主題關鍵詞: 新興宗教;清海無上師世界會;綜攝主義;宗教信仰的個體化;私人化;自我宗教;教會教派模型;New religion;Suma Ching Hai Association;Syncretism;Religious individuality;Privatization;Self-religion;Church-Sect model

https://tci.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nclresource&s=id=%22A03009551%22.&searchmode=basic&tcihsspage=tcisearch_opt1_search










清海無上師的印心傳法真實報告

清海無上師的印心傳法真實報告


近年來,隨著中國的物質水平飛速提升,人們逐漸對精神層面的探討產生興趣,氣功熱的興起是一個典型 的標志,從開始簡單的強身,到特異功能的研究和追求,林林總總的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團體。他們有的是純粹 出於興趣,有的則是為了牟利,他們中有吹的天花亂墜的大師,有的是妙手回春的神人。反思這種現像,人們 美好的追求是沒有錯的,但是有些人借機欺騙人民,不論他出於什麼目的,都是卑鄙可恥的。


目前,宗教信徒的數量有所增加,我們知道宗教是人類文化的寶貴遺產,但是會不會有人趁這股熱潮過一 把教主癮呢?這些人會不會對社會,對國家的安定,乃至對宗教的正常發展有所不利的影響呢?


某些人,利用人們某些需求:健康、幸福、解脫等,他們用精神控制的手段,組織了自己的地下組織,這些組織人數眾多,分布廣,有綱領,有組織,甚至還有政治立場,已經遠遠超出了宗教的範疇!


這裡討論的一個個案,是清海無上師。本文僅提供她如何組織該團體的第一手資料,她的入門傳法儀式??觀音法門印心。


印心傳法的內容包括傳法(五句、觀光、觀音)、境界講述、共同打坐等。傳法的人是清海本人,或是台灣她的觀音使者。


在中國大陸傳法每年各省各地正常會有兩次,鑒於清海的不明智的反共言論和獻媚台灣政府的激進思想,她本人被中國大陸列為不歡迎的人之一,鑒於他們團體的精神控制現像嚴重,私自印刷和販賣文宣、服飾等違法行為,包括被洗腦後弟子們的狂熱,和大量不明資金的暗流等綜合現像,中國政府為此深感憂慮。清海,儼然已經成為第二個李洪志。所以在大陸傳法印心的使命,落到了她台灣弟子的身上。


印心的前提 -- 對吃素有兩種規矩:


一是根據印度傳統,要求素食已經六個月。


二是清海的門規,要求三個月,或是印心完後再吃素(這只是早期某個階段,後來她沒有持續這種)。


對於清海的弟子來說吃素終身和五戒是戒律,然後印心(傳法),當然還有更多的戒律,都印在一本叫《修行日記》的附錄上。


在德國出版的錫克教音流瑜伽大師卡兒波?辛的戒律著作也有同樣的附錄。將清海的戒律附錄和卡兒波?辛的附錄比較,你會發現完全一樣。(這裡不得不提起另一個錫克教音流瑜伽大師他卡?辛,他是卡兒波?辛弟子的同時,也是清海的師父,所以傳承關系昭然若揭,而《修行日記》及其附錄就是證據之一。


清海一直說她的師父是印度450歲的庫達吉,而且她的弟子對此深信不疑,但是奇怪的是清海總是回避有關庫達吉的詳細問題,她最多說他死了,而自己是他唯一的弟子。


清海與他卡有過一段反目的插曲,是因為清海的改宗,他卡因為清海在印度出家成為藏傳佛教的尼姑(藏名為卓瑪,曾經拜格西難旺達吉、達來喇嘛為師)而大為光火,清海雖然當時是他卡手下最優秀的光音使者(負責傳法)之一,但他卡還是不接受她的頂禮道歉。)


除了吃素終身和五戒等戒律,要參加印心,其他幾個條件也是必不可缺的:

在印心前,閱讀教理是強調的,比如清海要求讀完她著作的六本書。還有年齡的限制,清海不給六十五歲以上的人印心,對於十六歲以下的也是同樣。


但父母均印心的,則給予印半心(只傳觀音法),但不要小於六歲。這裡面偶有破例。對於不符合條件但是還想跟隨她修的人,她教“方便法”,就是簡易觀光法。


在清海的傳法過程中,印心開始時,有過濾和發誓。過濾是指對印心先決條件的審查,如年齡,三個月的素食(包括素食的炊具要專用),讀了多少清海的書,看了多少錄影帶,聽了多少錄音帶等等。凡是合格的人,就批准印心。


批准印心的人開始排隊發誓:一個一個走過,念牆上貼的誓言,監督者為觀音使者,誓言是對防止盜法 泄法的精神控制策略,對於泄密者要下地獄雲雲。此時還強調不能使用神通,不用紙記錄,不能泄露五句和五界,修觀音時要求不能被未印心者看到姿勢(觀光無此強調),否則音流消失雲。(這裡為許多修行者的家庭埋下了不和的影子,他們緊鎖房門,或擔心他人業障的傳染)。


印心一開始,清海在場的話,要求弟子看她的眼睛;觀音使者代替她傳法的時候,要求看清海畫像的眼睛。


然後就交五句。


首先坐好閉眼放松,然後注意額頭中心,最後反復念五句:


印度音流瑜伽原始的念法是:


JOT NIRANYAN(第一界教主 光無礙)

OMKAAR(第二界教主 嗡 -- 造化主)

RARANKAAR(第三界教主 大梵天)

SOHAM(第四界教主 我即彼)

SAT NAAM(第五界教主 真實名)


清海的傳法中有過改動:


早先階段是:

就涅然沾, (第一界)

嗡嘎, (第二界)

{日啊}然嘎,(第三界)

叟航, (第四界)

薩南(木)。(第五界)


後來是:

優涅然央, (第一界)

嗡嘎, (第二界)

{日啊}然嘎, (第三界)

叟航, (第四界)

薩(特)南(木)。(第五界)


近期是:

優(特)涅然央, (第一界)

嗡嘎, (第二界)

{日啊}然嘎, (第三界)

叟航, (第四界)

薩(特)南(木)。(第五界)


清海為這五句的教主起名為:

第一界:佛光無暗

第二界:產生、長養、毀滅 -- 造化的力量

第三界:大梵天

第四界:我與我父同一體

第五界:真理(明師的世界)


***注:{日啊}連讀,(特)輕舌聲,(木)輕鼻音。


第一個修法    觀光,念五句打坐要一個半小時。


觀光的方法為:閉眼念五句的同時將注意力集中在額頭中央,眉毛中間稍上方的地方,叫做第三眼或智慧眼。


然後注意力穿透到體外前方,仿佛有一個屏幕,然後看那裡。隨著玄想和念五句,加深催眠的狀況,就會身體麻痹,血壓上升而導致脫體的幻覺,同時出現幻視。國外研究稱同類現像之為星光體出殼或瀕死幻覺。幻覺中首先看到的是“星星”。


要撿最大最亮的看,看其中心。最後星星會爆破,然後是太陽,最後是月亮。月亮爆炸後是“化身師父”,一個能動自由指導弟子的幻覺身體。清海講述到此境界描述修行便成就1/2了。


而且清海將此“化身師父”描述為永遠與弟子在一起,為弟子消災救難(但是與清海同一個傳統的大師“法切爾”卻說化身師父其實是弟子的幻覺)


第一個修法??觀音,蹲下,停止念五句,閉眼,同時將注意力集中在額頭中央,然後肘頂在膝蓋上,兩個大拇指塞到耳朵裡,其他手指搭在頭兩側。觀音至少每天一個小時,要聽右面的聲音,左面被認為是地獄的聲音。


漸漸的,內在的聲音會從頭頂傳來(一種幻聽,請參考精神疾病研究相關書籍),然後聽這個位置的聲音。觀音的姿勢不能被別人看到,所以他們多數從頭到腳都用一塊布蒙起來,否則就聽不到音流雲雲。


無論聲音和光,都有級別,在同時有多種聲音的時候,要選高的聽、觀。級別為五種,就是五界:


第一界:(清海說為阿修羅界,分2層,第一是地獄,第二是天堂)


光的指示 --

1、顏色:紅光,暗藍光,綠光,紫光,

2、特征:主要的光形為星星,最後看見千葉寶蓮(光質)。

3、亮度:正午的太陽光強度。

內在聲音的指示 --

自然界的聲音(水,蟲,風,海潮等,鈴聲最高)


第二界:(因果的世界)


光的指示 --

1、顏色:黃光,淺藍(幾乎是白的)光,

2、特征:主要的光形為太陽。

3、亮度:一百個太陽的強度。

內在聲音的指示 --

嗡、雲雷,鼓,鐘的聲音境界最高


第三界:(萬物同一體的世界)


光的指示 --

1、顏色:白色,銀白光,主要的光形為月亮。

2、特征:主要的光形為月亮。

3、亮度:一千個太陽的強度。

內在聲音的指示 --

小提琴


第四界:(將真理與三界分割的世界,分兩部分,下方光明,上方黑暗無光)


光的指示 --

1、顏色:自性琉璃光。

2、特征:沒有主要的光形,到達頂端為無近的黑暗。

3、亮度:黑暗區域以下的地方的光是十萬六千個太陽。

內在聲音的指示 --


第五界:(真理的世界)


光的指示 -- 光從上帝發出,上帝??明師的一根頭發,有千百億太陽那麼亮。

內在聲音的指示 --

蘇格蘭風笛、豎琴



根據清海、他卡(清海真正的師父,雖然她對此諱莫如深)、他卡的師父卡兒波都說必須有明師開啟,弟子才能聽到真正上帝的音流;然而他們的前輩都還沒有發展這一高論,我們注意到,說音流是明師開啟的學說是從卡兒波開始的,他在他師父薩萬辛死後不失時機的借此抬高了自己,並與薩萬辛的另一繼承人相抗拒,當然,他們最後都成功的組織了自己的教團。


印心的傳法就主要是上述情況了。印心後大陸的同修,相互稱為兄、姐,後來大陸取締觀音法門,又改稱表哥、表姐。而不叫清海為師父,卻叫“大姐”,儼然已經發展出自己的行話。他們每周必有一次聚會,在當地的聯絡組織,或分中心舉行共同打坐儀式,稱為共修。


清海對弟子控制極其嚴厲,不允許他們泄露半點本門機密,否則會沒收他們的識別證,筆者在河南多次走訪,終於詳盡的掌握了所謂觀音法門的傳法機密,願意公開出來給大家參考,希望這一種邪教組織受到進一步的打擊和取締!

深層接露清海無上師(來自內部的清楚認識)
https://ramsss.com/ching-hai/c/ching_hai_review.htm

修行之路 - 淺淡那達瑜伽、專注音流瑜伽、聖道及觀音法門
https://ramsss.com/ching-hai/c/nada_yoga.htm


http://ramsss.com/ching-hai











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圓頓法門”邪教案

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圓頓法門”邪教案

發表時間:2007年01月20日
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圓頓法門”邪教案

一、接受委托
此案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曾是2001年在全國有重大影響、公安部“掛牌”的案件,公安部1999年12月 22日發布《關於開展查禁取締“圓頓法門”邪教組織工作的通知》,2000年5月10日發布《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幹問題的通知》,認定“圓頓 法門”為邪教組織。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公訴,指控許成江犯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詐騙罪、強奸罪,許成江兒子許瓏璟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詐騙罪。

本所負責人羅輯接受許家委托後,指派郭小河、鄒忠臣律師依法為許成江、許瓏璟辯護。

二、案件概況
檢察機關指控主要內容:

(一)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1994年10月,許成江因參與臺灣邪教組織“觀音法門”活動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釋放後仍與“觀音法門”成員糾集在一起進行邪教活動,並從《博加瓦 譚》、《龍華真經》、《妙法蓮華經》等宗教經典中斷章取義,揉合“觀音法門”的一些形體動作拼湊了“圓頓法門”邪教教義,並於1998年4月開始在黑龍江 省哈爾濱市進行傳教,成立“圓頓法門”邪教組織,向全國派出“行者”進行傳法,到案發時共發展教徒一萬余人,遍及全國二十九個省、市、自治區。

1999年12月22日,公安部以《關於開展查禁取締“圓頓法門”邪教組織工作的通知》正式認定“圓頓法門”為邪教組織,並在全國範圍內公開取締,自 1998年至2002年,許成江等人先後7次在傳教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查獲,期間逐步規定一系列反偵察措施來逃避公安機關打擊,不但沒有停止活動,反而變本 加厲,使“圓頓法門”的活動規模更大、人員更多、範圍更廣。
為擴大影響,許成江為該邪教組織建立了完整嚴密的組織體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發展信徒,該組織從上至下分為六個層次:“圓頓”教主、“師母”及“法脈繼承人”、“聯絡負責人”、“派出行者”、“駐地行者”、“同修”。
2000年12月,許成江許成江正式宣布兒子許瓏璟為該教的“法脈繼承人”。為在更大範圍內宣傳邪教理論,培植骨幹,擴大隊伍,聚斂錢財,在許多省市舉辦大規模培訓班和大型“法會”,參加的信徒數千人。

(二)詐騙
為 了宣揚邪教理論,設立“文字組”、“音響組”,將“講法”、“法會”錄音、錄像進行整理,制成書籍(10萬余冊)、磁帶、光盤(數千張)等向全國信徒發 行,宣傳“整體的滅頂之災一步步逼近”、“災難就在明年發生”,只有加入“圓頓法門”才可避災,宣揚“將自己財產的百分之五十供養給師父”,“供養越多, 功德越高”等詐騙信徒錢財,通過各種方式詐騙全國29個省、市信徒錢財590余萬元。

指控許瓏璟從1998年11月開始到廣東省、海南省多次傳播邪教理論,屏發展信徒40余人,自1999年4月開始代收廣東、內蒙古等地信徒“供養”款53萬元,保管“供養”款人民幣50萬元,美元19、6萬元,日元10萬元,港幣3、6萬元。

(三)強奸
許成江為達到奸汙女信徒的目的,除了公開宣揚對“師父”要“絕對服從、全身心奉獻”等邪說外,還以“陰陽雙修”為名將九名女信徒先後奸汙。

三、律師的工作、意見和觀點
經 會見、閱卷,集體分析研究後認為,許成江身為“圓頓”教主,且被指控九起強奸,極有可能被判以極刑,但相關證據材料體現其強奸人次及詐騙數額認定有誤,有 些證據存在問題,依法辯護成功可免除死刑;許瓏璟雖為“法脈繼承人”但相關證據體現其參與程度不深,且從犯罪構成角度主觀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可從無罪的 角度進行辯護,辯護成功可判以較輕的刑罰。

四、一審判決
在羅輯的指導下,經過律師的認真準備,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為:
許成江:“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許瓏璟:“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五、二審判決

經一審,相關事實和證據體現許瓏璟量刑較重,父子均表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為:
許成江:維持原判。
許瓏璟:“許瓏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合並原判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刑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附:一審、二審辯護詞: 《辯 護 詞》(一審)

——上訴人許瓏璟涉嫌 “邪教”、詐騙罪
審判長、審判員:
接受被告人許瓏璟親屬的委托並經其本人同意,指派我為其出庭辯護,此前我們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相關的訴訟材料,現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參考:

一、 關於組織利用邪教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
根據本案的事實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許瓏璟雖有部分參與的行為,但其參與的程度較輕,沒有達到法定的“組織”、“利用”該邪教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程度,不僅不是本案的主犯,而且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被告人許瓏璟可不以犯罪論。

(一)事實方面:
1、被告人許瓏璟不是組織發起人,許瓏璟1997年春節到黑龍江五常山河屯勝利林場時,一是為了看望多年不見的父親,二是為妹妹看病,此時“圓頓法門”還 沒有產生,更不存在組織參與問題,後回大連護理自己姨父並為其料理後事等。98年6月才知有“圓頓教”提法。雖然有“無立”的法號,但和其爺爺奶奶一樣是 在97年就有了法號,此時並沒有實際參與活動,也沒有證據表明此時其參與行為。

2、許瓏璟是從1998年及1999年其父親過生日時開始接觸“圓頓教”的,但沒有從事具體活動,當時陳序負責錄音,攝像,有時候張玉芬也錄音,耿培明負 責整理文字材料,被告人許瓏璟主要是在其父親身邊照顧其生活起居,此後雖然傳過法,但也只是教他人如何打坐、練功,1999年5月,離開蘭州去北京照顧其 生病的母親後就沒有再傳過法。

3、關於本案相關宣傳品的制作和發行,被告人許瓏璟只知書籍、磁帶的印刷和制作的資金來源都是由供養款支付的,但具體如何支付,書籍及其它資料的種類、數 量、價格等許瓏璟並不清楚,也都沒有經手。正因為這樣,無論是公安機關的偵查材料,還是檢察機關起訴書,都沒有認定被告人許瓏璟在這過程起何種具體作用。

4、代為收取供養及保管財物情況
許瓏璟並不具體負責教內的財務工作,由於處於許成江兒子的特殊的身份決定無論許成江還是其他教內人員都比較信任他,所以當部分教徒交供養而又無法直接與許成江取得聯系時,才托他代收並讓其轉交給張玉芬或許成江,許成江也是出於信任才將金印及相關款項交由其保管的。

5、被公安抓獲及其主觀上的認識情況
從 偵查筆錄可以看出,被告人許瓏璟除此次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外,此前沒有受過任何其他行政或者刑事方面的處罰。主觀上沒有認識到修煉“圓頓法門”的嚴重社會 危害性,被抓獲後能夠如實詳細地供述自己的行為及其它所知道的情況,主觀認罪態度好,有明顯的悔改表現,情節較輕,不至於再危害社會。

6、檢察機關起訴書稱被告人許瓏璟系“法脈繼承人”或者教主繼承人,在教內處於“僅次於許成江的特殊地位”,這種提法是不當的,因為,前文的相關事實及偵 查筆錄和庭審調查表明:(1)雖然許成江曾經在過生日時說過被告人許瓏璟將是所謂“法脈繼承人”但許瓏璟並沒有表示接受,而且在1999年5月後基本沒有 再參與該教的活動;(2)檢察機關誤將金印上“全系法印”認定成為“權系法印”,並將許成江交其保管金印的行為認定成為“傳交”,這些認定是明顯與本案事 實不符的。

7、起訴書認定五被告人等從事非法聚會的地點是一些“固定場地”,並沒有認定是在公共場所,法庭調查及相關筆錄體現的也不是在共公場所,而是在家裏並帶有較隱蔽不公開的特點,這與在公共場所公開進行非法聚集、滋事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明顯不同的。

(二)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及對被告人許瓏璟的量刑
無論刑法還是最高院及兩高和人大的解釋等均明確提出,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所打擊的是在公共場所、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行為,追究的是“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等,都明確地做了如上相關規定。

通過上述事實和相關規定可以看出,被告人許瓏璟既 不是該教的發起人和組建者,沒有具體的職責,對許多教內的情況不了解,參與的程度不深,其少量活動也不是公開進行的,沒有認識到其行為的性質,主觀惡意不 深,其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和影響,此前沒有受過任何相關處罰,“圓頓法門”於1999年12月12日被公安部定為邪教的,被告人許瓏璟於1999 年5月起因母親有病,主要是照顧和護理母親,2000年結婚後也不願意再過那種不穩定的生活,基本沒有再參與該教活動。

在整個過程中被告人許瓏璟沒有在公共場所公開進行參與活動,更不是“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上述相關司法解釋同時明確規定,對於情節輕微,行為人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以犯罪論處,免於刑事處罰。
所以根據本案的事實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被告人許瓏璟的部分參與行為,依法可以不以犯罪論。

二、關於詐騙罪
根據本案事實,被告人許瓏璟的行為不具備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不構成詐騙罪。
1、沒有共同的主觀犯罪故意。由於被告人許瓏璟參與活動較晚且在組織內沒有具體的職責,其參與活動的程度較輕,沒有證據表明其在主觀上與許成江有共同詐騙的故意;

2、沒有實施具體的詐騙行為。詐騙罪須具備以虛假的事實騙取對方相關財物的行為,而本案中被告人許瓏璟的行為不具備該構成要件,其代收部分供養款的行為系 許成江或張玉芬不在場時為教徒轉交,不是主動向教徒提出收取供養款,而是教徒要求其代為轉交,也正是讓其轉交許瓏璟才知有供養的存在;

3、關於被告人許瓏璟所保存的金印等財物。在財物取得及加工成金印的過程中被告人許瓏璟均沒有參與。從時間上看,相關財物是在許成江等完全取得和掌握之下交其保存的,如果許成江這種取得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那麽在許瓏璟保存前這種詐騙行為已經徹底實施結束。
4、詐騙罪須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本案沒有證據表明被告人許瓏璟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實上也沒有占有,檢察機關也明確認定“所有供養款和資料款除許成江另有授權外均由張玉芬負責保管,未經許成江許可,任何人無權支配(見起訴書第9頁)
總之,通過以上兩方面的分析表明,被告人許瓏璟在組織利用邪教破

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方面,雖然有部分參與行為,但在其參與的時間、方式、程度、社會影響、情節及悔改表現等方面,不具備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主犯或骨幹分子的特點,依相關規定可不以犯罪論,在詐騙罪方面,其行為不具備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依法不構成詐騙罪。

希望合議庭能充分考慮本案的事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謝謝審判長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人許瓏璟的辯護人:鄒忠臣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辯 護 詞》(二審)
——許瓏璟涉嫌 “邪教”、詐騙罪

審判長、審判員:
接受上訴人許瓏璟親屬的委托並經其本人同意,指派我為其出庭辯護,此前我們會見了上訴人,查閱了相關的訴訟材料,現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參考: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許瓏璟在該案兩罪中均系主犯並分別處以十年、十三年有期徒刑處以較重的刑罰,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一、 關於詐騙罪
一審判決錯誤和不當之處在於:
1)、對全案590萬元詐騙所得的定性及計算方法和數額有誤;
2)、對上訴人許瓏璟所謂詐騙數額認定有誤;
3)、對上訴人許瓏璟的行為定性有誤,將其代收、受命取款及保管供養款、資料款和財物的行為均認定成詐騙行為;
4)、上訴人許瓏璟的行為不具備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現將上述錯誤分別說明如下:
1、一審認定“該組織通過各種方式詐騙信徒錢財折合人民幣590萬元”、“所有供養款和資料款除許成江另授權外均由張玉芬負責保管,未經許成江許可,任何 人無權支配”。也就是說一審判決將詐騙所得認定為590余萬元,該款分為供養款和資料款兩部分,並明確認定資料款系銷售邪教宣傳品所得。因資料款包括宣傳 品成本和利潤兩部分,在此需強調的是:一、宣傳品的成本源於供養款,這是不爭的事實,那麽,一審判決用供養款和資料款相加的方法計算得出的詐騙數額,事實 上已將成本部分進行了重復計算,二、宣傳品的銷售利潤在性質上系非法所得而絕不是詐騙所得,不應該計算到詐騙總額中,由此得出的結論是,詐騙所得不應當包 括資料款,只有供養款才是真正的詐騙所得,一審判決強調宣傳品的數量特別巨大,說明事實上存在大量的宣傳品成本和非法所得利潤,對此,一審時幾位辯護律師 均已提出,卻均沒有被采納,可見一審對詐騙數額認定的方法和數額是明顯錯誤的。

同時,一審判決中幾處有 “全國各地代收供養款和資料款、上交供養款和資料款”的提法(如一審判決書24頁、27頁等),也就是說代收的款項包括供養款和資料款、上交的款項也包括 供養款和資料款兩部分,但對代收和上交的供養款和資料款各多少?一審判決均沒有認定,即事實不清。

以上分析說明,只有將大量的資料款(成本和利潤)從總額中扣除,剩下的才是詐騙所得數額,但一審判決對宣傳品的成本進行了重復記算,將銷售宣傳品非法所得 的利潤錯誤地認定成詐騙所得,這種定性錯誤、計算方法和數額的錯誤,其直接導致的結果只能是對相關上訴人量刑的加重。

2、一審對上訴人許瓏璟所謂詐騙數額認定有誤。

由 於全案對詐騙數額認定有誤,進而也直接影響對上訴人許瓏璟所謂詐騙數額的認定,原判決認定“被告人許瓏璟自1999年4月開始,先後代收廣東、內蒙古等地 信徒‘供養’款共計53萬元,保管供養款人民幣50萬元,美元19.6萬元,日元10萬元,香幣3.6萬元”(判決書23頁)。同時判決書又根據本案的事 實,一審判決的這種表述是不當的。對於53萬元,相關偵查筆錄體現的分別是1993年3、4月份在廣州代收馬向榮所交供養22萬元(一筆為12萬元、另一 筆10萬元左右),轉交給了張玉芬;2000年受張玉芬委派和李立軍去呼和浩特市高義處取了30萬元人民幣,而且其主觀上並不知道是不是供養(其中10萬 元奉張玉芬意願交給了郭淑華,剩下20萬元交給了張玉芬)。

第一次的22萬元是代收行為,第二次的30萬元只是受命去取款,主觀上不知道 是不是供養款,另外,上文提到上交和收取的款項包括供養款和資料款兩部分,一審判決書證部分提也到“被告人許瓏璟為邪教組織保管供養款和資料款的存折、存 單、銀行卡共14本及扣押物品清單”那麽上訴人許瓏璟代收及保管的數額中包括多少資料款,也是事實不清,可見,一審判決對其所謂詐騙數額認定有誤。

3、對上訴人許瓏璟的行為定性有誤。
上訴人許瓏璟的行為不具備詐騙罪的特點,從本案相關證據看,其所謂的詐騙行為包括代收供養、受命取款和保管財物三種。
1)、關於代收行為。

詐 騙罪須具備以虛假的事實騙取對方相關財物的行為特點,上訴人許瓏璟這種代收行為不是主動向教徒提出收取供養款,而是許成江或張玉芬不在場時代為教徒轉交, 即使上訴人許瓏璟不代收,也能通過其它途徑轉交到許成江或張玉芬手,其行為只是起到了一種傳遞的作用,正是通過轉交上訴人許瓏璟才知有供養的存在。

如 果把其行為認定成在整個詐騙罪中起輔助、幫助的作用,那麽從犯罪構成角度,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其與許成江有共同詐騙的主觀故意,同時也沒有證據表明其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事實上也沒有占有,一審判決認定“所有供養款和資料款除許成江另授權外均由張玉芬負責保管,未經許成江許可,任何人無權支配”足以說明其代 收行為不具備詐騙罪的特點。
2)、關於取款行為
2000年受張玉芬委派和李立軍去呼和浩特市高義處取款,其主觀上並不知道是供養 款還是資料款,即使是供養款也是在他人已經收上來之後而受命去取款,取款和代收性質不同,從時間上看,取款行為在代收之後,如果所取款項是資料款,其行為 更與詐騙無關,可見,一審判決將其受命取款認定成代收,進而認定系詐騙行為是錯誤的。

3)關於保管財物行為
一審判決將其 保管供養款、資料款和財物的行為均認定成為詐騙。從時間上看,上述相關財物是在許成江等完全取得和掌握之下交其保存的,如果許成江這種取得財物的行為構成 詐騙,那麽在上訴人許瓏璟實施保管行為之前,這種詐騙行為已經徹底實施結束,也就是說詐騙行為在先,保管行為在後。而且一審判決明確提到其保管的財物包括 資料款和實物,如果其保管的系資料款或用資料款購買的實物,其行為就更與詐騙無關。

4、上訴人許瓏璟的行為不具備共同詐騙的犯罪構成要件。

本案相關材料及庭審調查表明:
1)、沒有證據表明其與許成江有共同詐騙的主觀故意;
2)、沒有實施具體的詐騙行為,詐騙罪須具備以虛假的事實騙取對方相關財物的行為,上訴人許瓏璟上述代收、取款及保管財物的行為均不具備這一特點;
3)、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而且事實上也沒有占有,檢察機關及原審判決均明確認定“未經許成江許可,任何人無權支配”的認定足以說明這一點。

通 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訴人許瓏璟雖然實施了代收、取款和保管財物的行為,但並不等於詐騙行為本身,其行為在全案詐騙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極其微小的,至多只 是起了一個輔助或者幫助的作用。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許瓏璟及全案詐騙數額進行了錯誤認定,將其所有行為均認定成詐騙行為,並將其認定成為共同犯罪的主犯, 讓其對全案的詐騙行為及詐騙所得承擔法律責任,從而處以十三年有期徒刑的較重刑罰。

可見一審判決無論在定性上還是在量刑上均存在不當之處。

二、關於組織、利用邪教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
辯護人認為,上訴人許瓏璟雖有部分參與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法定的“組織”、“利用”該邪教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程度,不僅不應認定為本案的主犯,而且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上訴人許瓏璟的行為可不以犯罪論。

法 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邪教組織被取締後,仍聚集滋 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或者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位,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20人,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於組織者、策劃者、 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第六條: “為組織、策劃邪教組織人員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而進行聚會、串聯等活動,對於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 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院及兩高其它相關司法解釋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上訴人許瓏璟的行為不具備上述特點。

一審判決不當之處在於:
1)對相關重要事實認定有誤;
2)適用法律,特別是適用相關司法解釋不當。

現具體闡述如下:
1、從時間上看,一審判決書中明確提到公安部2000年5月10日公通字(2000)39號下發的《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幹問題的通知》,認定 了公安部一局1999年下發的《關於查禁取締圓頓法門邪教組織的通知》的內容,即認定“圓頓法門”為邪教組織,而上訴人許瓏璟1998年6月才知有“圓頓 教”提法,雖然在1999年12月12日以前有部分參與的行為,但從1999年5月起因其母親有病,主要是照顧和護理其母親,2000年結婚後不願意再過 那種不穩定的生活,基本沒有再參與該教活動。不具備上述司法解釋關於邪教組織被取締後,仍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特點。而一審判決將其99年12月 12日以前的行為也認定成犯罪行為。

2、從其參與的程度看,上訴人許瓏璟確有部分參與的行為,但不是該組織的發起人,1998年及1999年其父親過生日時才開始接觸“圓頓教”,但沒有從事 具體活動,主要是在其父親身邊照顧其生活起居,此後雖然傳過法,但也只是教他人如何打坐、練功,時間上也是在1999年12月12日(定為邪教)以前的 事。本案相關宣傳品的制作和發行,上訴人許瓏璟只知書籍、磁帶的印刷和制作的資金來源都是由供養款支付的,但具體如何支付,書籍及其它資料的種類、數量、 價格等許瓏璟並不清楚,也都沒有經手。無論是公安機關的偵查材料,還是檢察機關起訴書,及庭審中均沒有認定上訴人許瓏璟在這過程起何種具體作用,具體分工 方面,檢察院指控及原審判決認定一致的是,“許成江負責確定封面、版式、數量、價格等,張玉芬負責聯系印刷,耿培明負責整理校稿,張艷平負責調配分發”。

上 訴人許瓏璟並不具體負責教內的財務工作,由於處於許成江兒子的特殊的身份決定無論許成江還是其他教內人員都比較信任他,所以當部分教徒交供養而又無法直接 與許成江取得聯系時,才托他代收並讓其轉交給張玉芬或許成江,許成江也是出於信任才將金印及相關款項交由其保管的。可見其參與的程度較輕。

3、關於上訴人在該組織中的地位,許成江2000年生日時確曾說過上訴人許瓏璟為法脈繼承人,但這也是許成江單方意思表示,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上訴人 許瓏璟同意這種提法,或以繼承人身份自居,且從其參與行為較晚、程度較輕、中途基本不再參與等特點說明,判決書認定上訴人許瓏璟為教主繼承人,僅次於許成 江的特殊地位是與事實不符的。
4、從其參與行為的方式及場所上看,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提出打擊的是邪教組織被取締後,仍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或者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 位的行為,處罰的是於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本案中相關上訴人的行為均不具備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或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新 聞機構等單位特點,相反其活動均是非公開、秘密進行的,而且無論檢察機關還是法院均認定本案上訴人等“采取使用假證件和化名、變換通訊聯絡方式等一系列反 偵察措施,逃避公安機關打擊”這恰恰說明了活動非公開、秘密性的特點。上訴人許瓏璟的參與行為及其身份更不具備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特點。

5、相關司法解釋均規定,打擊的是“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而本案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是,上訴人許瓏璟此前沒有受過任何相關處罰,不具備“屢教不改”的 特點,而且從其部分參與的整個過程上看,其不是積極主動的參加,而是由於其作為許成江兒子的特殊身份,因許成江身體多病,許瓏璟參與行為主要是在照顧許成 江生活及過生日時受其影響、被動地參與實施了相關的行為,因此也不具備司法解釋關於“積極參加者”的特點。

6、從其悔改表現上看,從被偵察機關刑事拘留開始到法庭審理整個過程,其悔改態度一直較好,而且從1999年5月起因其母親有病,主要是照顧和護理其母 親,2000年結婚後不願意再過那種不穩定的生活,中途退出後基本沒有再參與該教活動。從這些特點來看,其具備相關司法解釋關於“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 社會”的特點。

以上可以看出,上訴人許瓏璟參與行為基本都在1999年12月12日以前,其參與時間較晚、程度不深,沒有在公共場所公開 進行參與活動,更不是“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主觀惡意不深,悔罪態度一直較好,其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和影響,此前沒 有受過任何相關處罰,相關司法解釋同時明確規定,對於情節輕微,行為人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以犯罪論處,免於刑事處罰。其法律依據是上述兩高司法解釋第 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邪教案件,對於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上訴人,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依法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管制、拘 役或者適用緩刑;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而一審判決沒有充分考慮到上述重要事實和特點,適用法律特,別是適用相關司法解 釋存在明顯的不當,不僅將上訴人許瓏璟的行為認定成為犯罪,而且將其認定成該罪的主犯,並處以十年有期徒刑的較重的刑罰。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不當之處,沒有準確適用最高院及兩高相關司法解釋等的相關規定。希望二審法院能充分考慮到刑法懲罰與教 育相結合的原則,考慮到上訴人年齡相對較小(本案五上訴人中年齡最小),參與的時間較晚、中途基本退出,且參與行為不深,主觀上一直有悔改表現,此前沒有 受過任何處罰屬初犯,考慮到上訴人上有年邁多病的母親、下有被刑拘後才出生的孩子及日夜盼望其歸來的妻子等這些能使其早日改過不再重犯的情節和因素,在充 分適用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謝謝審判長!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許瓏璟辯護律師:鄒忠臣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四 日

http://ramsss.com/ching-hai

清海无上师的印心传法真实报告

清海无上师的印心传法真实报告


近年来,随着中国的物质水平飞速提升,人们逐渐对精神层面的探讨产生兴趣,气功热的兴起是一个典型 的标志,从开始简单的强身,到特异功能的研究和追求,林林总总的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团体。他们有的是纯粹 出于兴趣,有的则是为了牟利,他们中有吹的天花乱坠的大师,有的是妙手回春的神人。反思这种现象,人们 美好的追求是没有错的,但是有些人借机欺骗人民,不论他出于什么目的,都是卑鄙可耻的。


目前,宗教信徒的数量有所增加,我们知道宗教是人类文化的宝贵遗产,但是会不会有人趁这股热潮过一 把教主瘾呢?这些人会不会对社会,对国家的安定,乃至对宗教的正常发展有所不利的影响呢?

某些人,利用人们某些需求:健康、幸福、解脱等,他们用精神控制的手段,组织了自己的地下组织,这些组织人数众多,分布广,有纲领,有组织,甚至还有政治立场,已经远远超出了宗教的范畴!

这里讨论的一个个案,是清海无上师。本文仅提供她如何组织该团体的第一手资料,她的入门传法仪式??观音法门印心。

印心传法的内容包括传法(五句、观光、观音)、境界讲述、共同打坐等。传法的人是清海本人,或是台湾她的观音使者。


在中国大陆传法每年各省各地正常会有两次,鉴于清海的不明智的反共言论和献媚台湾政府的激进思想,她本人被中国大陆列为不欢迎的人之一,鉴于他们团体的精神控制现象严重,私自印刷和贩卖文宣、服饰等违法行为,包括被洗脑后弟子们的狂热,和大量不明资金的暗流等综合现象,中国政府为此深感忧虑。清海,俨然已经成为第二个李洪志。所以在大陆传法印心的使命,落到了她台湾弟子的身上。

印心的前提 -- 对吃素有两种规矩:


一是根据印度传统,要求素食已经六个月。

二是清海的门规,要求三个月,或是印心完后再吃素(这只是早期某个阶段,后来她没有持续这种)。

对于清海的弟子来说吃素终身和五戒是戒律,然后印心(传法),当然还有更多的戒律,都印在一本叫《修行日记》的附录上。


在德国出版的锡克教音流瑜伽大师卡儿波?辛的戒律著作也有同样的附录。将清海的戒律附录和卡儿波?辛的附录比较,你会发现完全一样。(这里不得不提起另一个锡克教音流瑜伽大师他卡?辛,他是卡儿波?辛弟子的同时,也是清海的师父,所以传承关系昭然若揭,而《修行日记》及其附录就是证据之一。

清海一直说她的师父是印度450岁的库达吉,而且她的弟子对此深信不疑,但是奇怪的是清海总是回避有关库达吉的详细问题,她最多说他死了,而自己是他唯一的弟子。

清海与他卡有过一段反目的插曲,是因为清海的改宗,他卡因为清海在印度出家成为藏传佛教的尼姑(藏名为卓玛,曾经拜格西难旺达吉、达来喇嘛为师)而大为光火,清海虽然当时是他卡手下最优秀的光音使者(负责传法)之一,但他卡还是不接受她的顶礼道歉。)

除了吃素终身和五戒等戒律,要参加印心,其他几个条件也是必不可缺的:
在印心前,阅读教理是强调的,比如清海要求读完她著作的六本书。还有年龄的限制,清海不给六十五岁以上的人印心,对于十六岁以下的也是同样。


但父母均印心的,则给予印半心(只传观音法),但不要小于六岁。这里面偶有破例。对于不符合条件但是还想跟随她修的人,她教“方便法”,就是简易观光法。

在清海的传法过程中,印心开始时,有过滤和发誓。过滤是指对印心先决条件的审查,如年龄,三个月的素食(包括素食的炊具要专用),读了多少清海的书,看了多少录影带,听了多少录音带等等。凡是合格的人,就批准印心。

批准印心的人开始排队发誓:一个一个走过,念墙上贴的誓言,监督者为观音使者,誓言是对防止盗法 泄法的精神控制策略,对于泄密者要下地狱云云。此时还强调不能使用神通,不用纸记录,不能泄露五句和五界,修观音时要求不能被未印心者看到姿势(观光无此强调),否则音流消失云。(这里为许多修行者的家庭埋下了不和的影子,他们紧锁房门,或担心他人业障的传染)。

印心一开始,清海在场的话,要求弟子看她的眼睛;观音使者代替她传法的时候,要求看清海画像的眼睛。

然后就交五句。

首先坐好闭眼放松,然后注意额头中心,最后反复念五句:

印度音流瑜伽原始的念法是:


JOT NIRANYAN(第一界教主 光无碍)

OMKAAR(第二界教主 嗡 -- 造化主)

RARANKAAR(第三界教主 大梵天)

SOHAM(第四界教主 我即彼)

SAT NAAM(第五界教主 真实名)

清海的传法中有过改动:

早先阶段是:

就涅然沾, (第一界)


嗡嘎, (第二界)

{日啊}然嘎,(第三界)

叟航, (第四界)

萨南(木)。(第五界)

后来是:

优涅然央, (第一界)


嗡嘎, (第二界)

{日啊}然嘎, (第三界)

叟航, (第四界)

萨(特)南(木)。(第五界)

近期是:

优(特)涅然央, (第一界)


嗡嘎, (第二界)

{日啊}然嘎, (第三界)

叟航, (第四界)

萨(特)南(木)。(第五界)

清海为这五句的教主起名为:


第一界:佛光无暗

第二界:产生、长养、毁灭 -- 造化的力量

第三界:大梵天

第四界:我与我父同一体

第五界:真理(明师的世界)

***注:{日啊}连读,(特)轻舌声,(木)轻鼻音。

第一个修法??观光,念五句打坐要一个半小时。


观光的方法为:闭眼念五句的同时将注意力集中在额头中央,眉毛中间稍上方的地方,叫做第三眼或智慧眼。

然后注意力穿透到体外前方,仿佛有一个屏幕,然后看那里。随着玄想和念五句,加深催眠的状况,就会身体麻痹,血压上升而导致脱体的幻觉,同时出现幻视。国外研究称同类现象之为星光体出壳或濒死幻觉。幻觉中首先看到的是“星星”。

要捡最大最亮的看,看其中心。最后星星会爆破,然后是太阳,最后是月亮。月亮爆炸后是“化身师父”,一个能动自由指导弟子的幻觉身体。清海讲述到此境界描述修行便成就1/2了。

而且清海将此“化身师父”描述为永远与弟子在一起,为弟子消灾救难(但是与清海同一个传统的大师“法切尔”却说化身师父其实是弟子的幻觉)

第一个修法??观音,蹲下,停止念五句,闭眼,同时将注意力集中在额头中央,然后肘顶在膝盖上,两个大拇指塞到耳朵里,其他手指搭在头两侧。观音至少每天一个小时,要听右面的声音,左面被认为是地狱的声音。


渐渐的,内在的声音会从头顶传来(一种幻听,请参考精神疾病研究相关书籍),然后听这个位置的声音。观音的姿势不能被别人看到,所以他们多数从头到脚都用一块布蒙起来,否则就听不到音流云云。

无论声音和光,都有级别,在同时有多种声音的时候,要选高的听、观。级别为五种,就是五界:

第一界:(清海说为阿修罗界,分2层,第一是地狱,第二是天堂)


光的指示 --
1、颜色:红光,暗蓝光,绿光,紫光,
2、特征:主要的光形为星星,最后看见千叶宝莲(光质)。
3、亮度:正午的太阳光强度。
内在声音的指示 --
自然界的声音(水,虫,风,海潮等,铃声最高)

第二界:(因果的世界)


光的指示 --
1、颜色:黄光,浅蓝(几乎是白的)光,
2、特征:主要的光形为太阳。
3、亮度:一百个太阳的强度。
内在声音的指示 --
嗡、云雷,鼓,钟的声音境界最高

第三界:(万物同一体的世界)


光的指示 --
1、颜色:白色,银白光,主要的光形为月亮。
2、特征:主要的光形为月亮。
3、亮度:一千个太阳的强度。
内在声音的指示 --
小提琴

第四界:(将真理与三界分割的世界,分两部分,下方光明,上方黑暗无光)


光的指示 --
1、颜色:自性琉璃光。
2、特征:没有主要的光形,到达顶端为无近的黑暗。
3、亮度:黑暗区域以下的地方的光是十万六千个太阳。
内在声音的指示 --


第五界:(真理的世界)


光的指示 -- 光从上帝发出,上帝??明师的一根头发,有千百亿太阳那么亮。
内在声音的指示 --
苏格兰风笛、竖琴


根据清海、他卡(清海真正的师父,虽然她对此讳莫如深)、他卡的师父卡儿波都说必须有明师开启,弟子才能听到真正上帝的音流;然而他们的前辈都还没有发展这一高论,我们注意到,说音流是明师开启的学说是从卡儿波开始的,他在他师父萨万辛死后不失时机的借此抬高了自己,并与萨万辛的另一继承人相抗拒,当然,他们最后都成功的组织了自己的教团。

印心的传法就主要是上述情况了。印心后大陆的同修,相互称为兄、姐,后来大陆取缔观音法门,又改称表哥、表姐。而不叫清海为师父,却叫“大姐”,俨然已经发展出自己的行话。他们每周必有一次聚会,在当地的联络组织,或分中心举行共同打坐仪式,称为共修。

清海对弟子控制极其严厉,不允许他们泄露半点本门机密,否则会没收他们的识别证,笔者在河南多次走访,终于详尽的掌握了所谓观音法门的传法机密,愿意公开出来给大家参考,希望这一种邪教组织受到进一步的打击和取缔!

深层接露清海无上师(来自内部的清楚认识)

修行之路 - 浅淡那达瑜伽、专注音流瑜伽、圣道及观音法门


http://ramsss.com/ching-hai









Sunday, October 20, 2024

揭開“觀音法門”的真面目

揭開“觀音法門”的真面目

作者:李 正

“觀音法門”邪教組織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滲透到國內以來,其非法活動已蔓延至全國絕大多數省、市、自治區。近年來,“觀音法門”邪教組織進一步加大了向境內的宣傳滲透力度,在境外指揮下,境內“觀音法門”邪教組織人員刻意掩飾其邪教背景,以“素食救地球”相標榜,公開進行宣傳造勢、發展組織,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

一、“觀音法門”邪教組織的形成及發展

“觀音法門”是英籍華人釋清海於1988年4月在臺灣苗栗縣成立的,在臺灣以“中華民國禪定學會”名義註冊登記。總部設在臺灣苗栗縣西湖村東三湖39號。

釋清海,俗名 張蘭 君,女,1950年出生於越南,祖籍廣東。 張蘭君的父母系天主教徒,其從小隨祖母吃素拜佛,又到天主教堂做“彌撒”,18歲以後到英國、法國、德國讀文學,曾在德國紅十字會當翻譯,並從事照顧難民工作。同時行修佛教密宗、凈土宗,研讀其它宗教經典和哲學書籍。其從佛教“楞嚴經”中得出“觀音法門”是唯一成佛的法門,能夠得到最高等級的“真理”。為此,專門前往印度喜馬拉雅山清靜閉觀修苦行,後到臺灣受曇造戒,傳播“觀音法門”,以後向世界各地傳播發展。

目前,“觀音法門”的活動涉及臺灣全島,並在香港、澳門、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近40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100多個聯絡處。

二、“觀音法門”邪教組織宣揚的主要觀點和活動方式

“觀音法門”沒有系統經典,沒有固定的活動場所和教職人員,其觀點大多是釋清海根據本人的理解和需要,對其他宗教觀點的闡釋。釋清海認為,宗教分為各種派別,實際上都是一致的,只是人為的觀點和時代背景不同所造成的。

1、宣揚對釋清海的崇拜。釋清海自稱“清海無上師”,將釋迦牟尼、耶穌基督、安拉真主等“聖人”說成是修行路上已有經驗的明師,他本人也是已有經驗的明師。並宣稱“‘觀音法門’是唯一成佛的法門,只要誠心,即刻開悟,可以得到最高等級”,“修行的人能認識在世明師,而同時又是內在的明師那是最幸運的。只要認識在世明師,修行的等級到了,可以到耶穌現在住的地方與他見面。”她還說,“如果我不是佛,其它任何人再也無法成佛了”,“念清海無上師法號,吃素 100天,再由師父‘印心’、‘開悟’,將來可以得救、解脫、修行成佛”。

2、“觀音法門”不設固定活動場所。釋海清稱,她從小到寺廟、教堂讀經、禮拜,但沒有得到“啟示”。認為“觀音法門是苦行僧,沒有廟宇,四海為家,人心就是佛,人的身體就是廟宇”。家庭式的小小民間信仰不用形成大的團體,不用專設大的道場,這樣政府也不會管。“觀音法門”的活動主要是“打坐”和“同修”聚會交流修行體會。

3、釋清海大肆散布反共言論。1991年4月,釋清海在菲律賓講話時說:“因為全世界各地的靈修風氣,所以東歐的共產黨國家瓦解了,不久悠樂(越南)和中國大陸的共產黨也會跟進。我們不能失去信心,應該追隨內在的修行道路”。1992年5月,釋清海在臺灣苗栗西湖道場講:“為什麼共產主義對人類不好?因為他們有退化的思想,不相信有靈魂、有輪回和因果這些事,所以他們就無所不做。任何政權如果不好的話,人民可以革命推翻它,籌謀新政府。就整體來看,人類是無法接受共產觀念的,即使接受,也不長久。否則,我們會退回沒有文明的時代,過著跟動物一樣的生活,分不清父母、親友”。1993年5月,釋清海在德國柏林共修會上講到:“如果我們沒有受到很多苦,我們不知道痛苦是什麼,共產國家的人說他們被壓迫,他們受到精神迫害,他們無法在共產國家生存,但在自由國家的人卻不知道是什麼意思,他們沒有受到壓迫,他們也不曾受到迫害,他們不會了解一個國家的人民,被任何一種控制人民身心活動的主義所迫害的情況”。

臺灣《時代》雜誌曾在評論“觀音法門”時稱,“它不能算是一個宗教,他們信奉的乃是‘修行’、‘真理’,在他們的道義中,有聖經的觀念,也有回教的理念,更有佛教的原則,所以若說他們是一個宗教,似乎太過牽強”。
三、“觀音法門”邪教組織在國內的主要非法活動

1989年9月,釋清海率弟子入境到上海等地活動,講經傳道,開始向內地進行滲透。其主要滲透方式:一是以旅遊、探親為名義派人入境,傳播“觀音法門”,建立“共修”聚會點,為信徒“印心”,頒發“證書”;二是在內地投資,建立滲透據點。曾在福建、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合資、獨資辦企業,以此為掩護,向各地運送“觀音法門”宣傳品;三是以健體強身、消災治病為名,宣揚“觀音法門”的觀點,發展信徒;四是在內地寺廟中,發展僧侶加入“觀音法門”邪教組織。

近年來,“觀音法門”邪教組織總部改變策略,其頭目釋清海公開煽動境內人員要“不顧一切走出來,到街上散發傳單,刊登廣告”,聲稱要在境內開辦1000個 “愛家”素食連鎖店。要求境內的骨幹成員從其網站下載以“素食救地球”為主題的傳單樣本和公交車體廣告樣本,在全國各大城市散發、張貼。受境外指揮和煽動,境內“觀音法門”骨幹成員通過大量印制、散發“素食救地球”宣傳品,公開懸掛宣傳“素食”及“觀音法門”邪教組織網址的條幅,在公交車上刊登“素食拯救地球”的廣告圖片,在報刊上刊載有“觀音法門”、“素食”內容的廣告和文章,開辦“愛家”素食連鎖店等方式瘋狂從事擴大組織、聚斂錢財的非法活動,嚴重危害社會政治穩定。

http://ramsss.com/ching-hai


Wednesday, November 7, 2012

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

機 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通 知  公通字[2000]39號

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有關問題的意見》 中發[2000]5號 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就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有以下特徵的,應當認定為邪教組織: 一 冒用宗教、氣功等名義,建立非法組織﹔ 

二 神化首要分子﹔ 

三 制造、散布迷信邪說﹔ 

四 利用制造、散布的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 

五 有組織地從事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活動。二、根據邪教組織活動區域的不同情況,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公安部認定。在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活動的邪教組織,經公安部核准後,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認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活動的邪教組織,由公安部認定。三、公安機關對具有邪教活動嫌疑的組織,應當及時認真進行調查,查明基本情況,收集必要的証據,認為符合邪教組織特徵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後,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經調查核實,應當根據該組織活動的不同情況,提出請公安部核准或者認定的意見後,報告公安部。公安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提出的意見及有關証據、材料進行審核後,分別予以核准或者認定。四、對邪教組織的取締工作由該邪教組織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五、邪教組織的資產以及用於邪教活動的物品、工具,依法予以追繳、沒收﹔對專門用於邪教活動的房屋,依法子以查封、沒收。

六、對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者、策划者、指揮者和骨干分子,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在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可以依法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意見。

七、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對於在邪教活動中起組織、聯絡作用的骨干,應當責令其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公安機關進行登記,具結悔過。對於受蒙騙、脅迫參加邪教活動的一般人員,不作為邪教組織成員對待和處理,不進行登記。

八、在依法取締邪教組織、懲治邪教活動的工作中,應當堅持團結、教育絕大多數受蒙騙的一般人員,使他們充分認識邪教組織的危害,自覺反對、擺脫、抵制邪教組織的控制和影響,增強法制觀念,遵守國家法律。附件: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主題詞:邪教組織 認定 取締抄送: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政法委,高法院、高檢院,國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宗教局、國務院法制辦本部黨委,辦公廳、一、三、五、六、十、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局 存擋3份,共印500份 公安部辦公廳 2000年5月10日印發附件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1979年以來,我國部分地區陸續出現從境外滲入和境內不法分子建立的打著宗教旗號的非法組織。從1983年開始,公安部多次部署開展集中查禁取締工作,有力地遏制了其發展蔓延和造成危害的勢頭。1995午11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轉發〈公安部關於查禁取締''呼喊派”等邪教組織的情況及工作意見〉的通知》 廳字[1995]50號 ,將這些組織認定和明確為邪教組織,進一步開展查禁取締工作。

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一、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1、呼喊派“呼喊派”又名“神的教會”、“地方召會”,是由李常受於1962年在美國創立的,1979午滲入我國,1983年活動已涉及20個省、自治區的360個縣、市,蒙騙群眾20余萬人。近年來,該組織逐步演變出“常受教”、“中華大陸行政執事站”、“被立王”、“主神教”、“能力主”" 後又演變為“實際神” 、“實際神” 又名“東方閃電” 等派系。李常受歪曲基督教教義,妄稱“基督是我,我也是基督”﹔把《聖經》中“求告主名”改為“呼喊”,讓信徒在聚會時大聲呼喊“常受主”﹔叫嚷要“搗整個基督教的亂”。該組織骨干公開攻擊黨和政府,叫嚷要“把教會組織起來,與共產黨和政府對抗到底”。黑龍江骨干趙維山自封為“能力主”,自稱是“耶穌第二次道成肉身顯現”,要求信徒聚會時改呼“'常受主”為“能力主” 經打擊取締後又演變出“實際神”組織 。安徽“呼喊派”骨干王永民等人非法成立“中華大陸行政執事站”,狂稱要“打江山,創王權,奪撒旦政權”。該組織煽動信徒搶占教堂和聚會點,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哄鬧黨政機關。“中華大陸行政執事站”頭子王永民曾組織千余名信徒同時到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69個大中城市散發要求人們信奉李常受的《爆炸新聞》等反動宣傳品,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一些骨干打著宗教旗號,從事奸污婦女、詐騙錢財等違法犯罪活動,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很大的危害。1995年11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轉發〈公安部關於查禁取締“呼喊派”等邪教組織的情況及工作意見〉的通知》(廳字[1995]50號),明確“呼喊派”(包括其演變出的“常受教”、“中華大陸行政執事站”、“能力主”、“實際神”等派系)為邪教組織。2、門徒會“門徒會”(在湖北等地又稱“曠野窄門”)是由陝西耀縣農民季三保于1989年初創立的,內部設有總會、大會、分會、小會、小分會、教會、教會點等7級機構。到1995年初,該組織活動已涉及14個省的300多個縣,受蒙騙群眾35萬余人。季三保歪曲《聖經》,編造所謂“七步靈程”,自稱是“神所立的基督”、“神的兒子”,可以行神跡奇事,曾禁食32天,治好過瞎子、癱子,使“死人復活”。該組織骨干制造、散布“禱告治病”、“趕鬼治病”、“一天只吃二兩糧,種庄稼沒有用”、“學生信主不學也自通”等迷信邪說,致使大量中小學生掇學,許多群眾整天“禱告”,放棄生產,變賣家產,准備“升天”,或有病不求醫,因貽誤治病而死亡。一些骨干以“傳教”為名,從事拐賣、奸污婦女、詐騙群眾錢財等違法犯罪活動。一些骨干公開攻擊黨和政府,提出要“先奪人心,後奪政權”,煽動鬧事,抗拒計划生育,圍攻基層黨政機關,報復制止“門徒會”非法活動的黨員、干部,嚴重危害了部分地區的社會政治穩定。1995年11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轉發〈公安部關於查禁取締”呼喊派”等邪教組織的情況及工作意見〉的通知》(廳字[1995]50號),明確“門徒會”為邪教組織。3、全范圍教會“全范圍教會”是由河南鎮平縣人徐永澤於1984年在平頂山創立的,最高機構為“全范圍議會”,下設7個牧區。1990年,該組織骨干龔聖亮在湖北建立“華南福音使團”(又稱“華南教會”)。至1991年時,該組織活動已涉及15個省、自治區的88個縣,蒙騙群眾數萬人。徐永澤編著《教會基本建造草案》,提出“實現中國文化基督化、全國福音化、教會基督化的國度,與主一同掌權”﹔謾罵黨和政府是“仇敵”、“魔鬼”、“紅衣怪獸”,煽動信徒“與那些執政掌權的惡魔爭戰”。一些骨干攻擊“三自”愛國教會,恐嚇、拉攏教徒群眾脫離“三自”愛國會,參加該邪教組織﹔一些骨干散布“世界將到盡頭,災難就要降臨”、“信主能治病”等謠言,要求信徒每天聚會時嚎啕大哭,鬧得四鄰不安。受其影響,許多群眾不思生產,一心等待“升天”,一些婦女因長期外出傳教,導致家庭不和,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1995年11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轉發〈公安部關於查禁取締“呼喊派”等邪教組織的情況及工作意見〉的通如》(廳字[1995]50號),明確“全范圍教會”為邪教組織。

4、靈靈教“靈靈教”又稱“屬靈教”、“靈靈派”,是由江蘇淮陰縣農民華雪和于1983年創立的。該組織形式較為松散,但有明確分工。至1990年時,該組織活動已涉及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蒙騙群眾1.5萬余人。華雪和自稱是“第二個耶穌、主基督”,是“主耶穌二次道成肉身降臨”,稱“淮陰就是耶路撒冷”。該組織宣揚“世界末日即將來臨,整個人類要毀滅,只有早入‘靈靈教’才能躲過災難”,致使信徒群眾放棄生產,坐等“世界末日”。還散布“凡人身上有病,都是魔鬼纏身,只要將魔鬼趕走,病就會好”,在信徒中大搞趕鬼治病,經常將病人捆綁抽打,不讓病人吃藥,摧殘人身。華雪和等人詭稱“多奉獻多得平安,多得神家恩典”,騙取群眾大量財物。一些骨干在華雪和被勞動教養後,聚集700余名信徒到勞動教養場所鬧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組織還煽動信徒反對黨和政府,攻擊“三自”愛國教會,聲稱“要用福音治理國家”,“要讓‘靈靈教’統一天下”。1995年11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轉發〈公安部關於查禁取締“呼喊派”等邪教組織的情況及工作意見〉的通知》(廳字[1995]50號),明確“靈靈教”為邪教組織。

5、新約教會“新約教會”又名“基督靈恩布道團”,是由香港女影星梅綺(江端儀)于1960年創立的,後由其女兒張路得繼承在台灣傳播并建立組織。1964年,該組織另一負責人洪三期在台北高雄縣建立新總部和“聖山”。1988年,該組織“石牌教會”負責人左坤另立“耶穌基督血水聖靈全備福音布道團”(或稱“聖靈重建教會”)。目前,該組織活動涉及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梅綺、洪三期、左坤等人均自稱“先知”,代表“至高神來執掌王權”,是“神在地上的君”,宣稱要“推翻人的國,建立神的國”。他們惡毒攻擊我政權是“暴政”、法律是“惡法”,叫囂要“打倒無神論者”,“拯救在共產主義底下被逼迫人們的靈魂,建立基督的國度”。在其策動支援下,境內骨干到處發展成員、建立組織、非法集會,給部分地區的社會穩定帶來很大危害。1995手11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轉發〈公安部關於查禁取締“呼喊派”等邪教組織的情況及工作意見〉的通知》(廳字[1995]50號),明確“新約教會”(包括其演變出的“耶穌基督血水聖靈全備福音布道團”)為邪教組織。

6、觀音法門“觀音法門”是由英籍華人釋清海於1988年在台灣創立的,活動涉及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1998年5月,原“觀音法門”骨干許成江另立“圓頓法門”,目前已蔓延到9個省市的20余個縣(市),受蒙騙群眾約5000人。其成員依次分為“圓頓”、大弟子、上過山的弟子、授權傳法的同修、同修、學生6個等級。釋清海標榜自己是“清海無上師”,等同於釋迦牟尼、耶穌基督、安拉真主等,聲稱“如果我不是佛,其他任何人再也無法成佛了”,神化自己。她散布攻擊、推翻共產黨的言論,稱“人類是無法接受共產觀念的,否則,我們會退回沒有文明的時代”。許成江自稱為“圓頓聖祖”、“現世活佛”,大肆散布“現在地球是魔王統治,末劫就要來臨,只有加入‘圓頓法門’,才能免遭劫難”。從1989年開始,“觀音法門”組織成員以旅游、探親、投資開工廠為名,頻繁派人入境,發展成員,秘密建立活動點。近年來,又多次策動境內信徒出境參加“法會”或培訓,回國後進一步發展邪教組織。許成江煽動信徒傾其所有家產“供養”“圓頓”,先後騙取錢財達數百萬元,并蠱惑信徒賣掉房子,舉家到吉林長白山或黑龍江大興安嶺躲災、避難,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危害了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1995年11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轉發〈公安部關於查禁取締“呼喊派”等邪教組織的情況及工作意見〉的通知》(廳字[1995]50號),明確“觀音法門”為邪教組織。據此,1999年12月22日,公安部一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國內安全保衛部門下發《關於查禁取締“圓頓法門”邪教組織的通知》,認定其演變的“圓頓法門”為邪教組織。

7、主神教“主神教”是“被立王”骨干劉家國于1993年創立的,活動涉及22個省、市,蒙騙群眾萬余人。該組織成員分為“主神”、“在上主”、“四活物”、“七天使”、“省權柄”、“縣權柄”、“各級同工”7個等級。劉家國自稱“主神”,制造、散布“世界末日即將來臨,只有信奉‘主神’才能得救,要團結在‘主神’周圍,最終建立神的王國”等迷信邪說。劉還以“賜神靈”為名,強奸婦女19人﹔以繳納奉獻糧、奉獻款為名,詐騙錢財40余萬元人民幣。其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了部分地區的社會政治穩定,給受蒙騙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很大危害。1998年4月11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工作的通知》(中辦發[1998]8號),明確“主神教”為邪教組織。二、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1、被立王邪教組織“被立王”是由“呼喊派”骨干吳揚明于1988年創立的,曾一度在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活動點500多處,發展信徒數萬人。該組織體系分為“父王”(吳揚明)、“權柄”、“代權人”、“服權人”、信徒5個等級,并制定了嚴格的戒律。吳揚明歪曲利用《聖經。路加福音》中“被立”一詞,自稱“被立王”,宣稱:“世界末日就要到來,只有信‘被立王’才能得救﹔若不信就要受懲罰,遭到屠殺”,以此蠱惑、脅迫群眾加入該組織。吳揚明等人惡毒攻擊黨和政府,聲稱要在2000年之前“推翻撒旦政權,建立新天新地的神國”。他將《聖經》中的“蒙召”解釋為女信徒與他發生性關系,稱只有這樣才能得救,先後以誘騙和脅迫手段共奸污成年婦女和幼女數十人,僅被查証的就有19人。他還要求信徒繳納“奉獻款”,聚斂錢財數十萬元。該組織活動給部分農村地區的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很大危害。1995年8月28日,公安部在給安徽省公安廳《關於對“被立王”組織依法定性的批復》(公政[1995]第470號)中,認定“被立王”為邪教組織。2、統一教“統一教”全稱為“世界基督教統一神靈協會”,是由美籍朝鮮人文鮮明於1954年在韓國釜山創立的。文鮮明編造《原理講論》,否定《聖經》,自稱“再臨的彌賽亞”,被耶穌選為“後繼人”,完成耶穌未完成的使命,建立“統一家庭”、“統一世界基督教”,最終統一所有政治制度,建立“地上天國”。該組織規定信徒必須與異性信徒發生兩性關系,稱此為“洗禮”,由文鮮明為信徒指定婚配,主持跨國大型“集體婚禮”。曾經以“反共勝共”為宗旨,宣稱“共產主義這種制度一旦在地球上獲勝,將意味著民主和自由世界的失敗”,在韓國、美國組織過反共大游行。近几年來,該組織以投資援助、任職任教、文化交流等為名,派遣人員入境對我進行滲透活動。同時極力拉攏、發展我出國人員,指使他們回國後廣泛傳播“統一教”。1997年5月6日,公安部在給吉林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關於將“統一教”定性為邪教組織的批復》(公政[1997]第290號)中,認定“統一教”為邪教組織。3、三班仆人派“三班仆人派”是河南鎮平縣人徐文庫(又名徐雙富)創立的,組織成員分為“大仆人”(又稱“大叔”)、“二仆人”(又稱“小叔”)、使女、守望、同工、柱石等6個等級,建立較嚴密的組織體系,活動一度涉及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徐借用《聖經》中的稱謂,神化自己,自稱“大仆人”,信徒將其視為神明。徐及其骨干制造、散布“2000年以前世界有七大災難,世界末日來到了,耶穌提攜信主人上天堂,不信主的人下地獄”,“只有‘三班仆人派’才是真理真道”等迷信邪說,宣稱“與主同掌王權”。近几年來,徐及其骨干以“奉獻錢是交給神”等為名,騙取受蒙騙群眾大量錢財,并從事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1999年3月12日,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下發《關於查處邪教組織“三班仆人派”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安[1999]165號),認定“三班仆人派”為邪教組織。4、靈仙真佛宗“靈仙真佛宗”是由美籍華人盧勝彥于1979年創立的,總部設在美國西雅圖雷藏寺(又稱“靈仙真舍總堂”),1988年開始滲入我國,活動曾一度涉及13個省市。盧勝彥標榜自己為“活佛”、“佛主”,自稱“從修道的小基礎一步一步地走來,從基督教----道教----佛教顯門----佛教密教,甚至許多的旁門小教,都曾研究參與,確確實實依靠實修而得來的”。盧勝彥極端敵視社會主義制度,曾於1989年多次發表公開演講,攻擊我黨和政府,并在香港組織萬人參加的所謂為“六 四死難同胞超渡亡靈法會”,通過報刊電台向全世界各地播放。該組織還在上海、廣州、昆明等地設立分支機構,委任主持人,向我偷運、散發大量該組織書籍和宣傳品,發展成員,建立組織。1995年12月15日,公安部在給中組部、中宣部高法院'高檢院等10個部門《關於邪教組織活動的情況通報》(公政[1995]第691號)中,明確“靈仙真佛宗”為邪教組織。5、天父的兒女“天父的兒女”又稱“愛的家庭”,是由美國人大衛 摩西 白克於1968年在美國創立的,後總部遷往瑞士蘇黎士。其基本單位為“家庭”,最高機構為“皇室”,大衛任“國皇”。該組織從1980年開始滲入我國,至1984年底已建立“家庭”l10多個,發展成員190多人。大衛自稱得到“上帝的啟示”,神化自己﹔編造《摩西書信》作為經典,宣揚“世界末日”邪說﹔要求信徒絕對服從“皇室”,為“主”拋棄一切,奉獻所有財產和肉體。大衛等人還攻擊一切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誣蔑“共產主義最後會導致一場巨大的核戰爭”,宣稱“上帝的愛即是性愛”,指使信徒“調情釣魚”,即用類似賣淫的方法發展信徒,募捐經費﹔在“家庭”中實行群居、濫交,甚至提倡兒童性行為。受其影響,境內大多數成員有流氓行為,亂搞兩性關系,還有的成為流氓犯罪分子,給社會治安帶來危害。1995年12月15日,公安部在給中組部、中宣部、高法院、高檢院等10個部門《關於邪教組織活動的情況通報》(公政[1995]第691號)中,明確“天父的兒女”為邪教組織。6、達米宣教會“達米宣教會”是由韓國人李長林于1988年創立的,最高機構為“達米宣教會世界總本部”。1992年初傳入我國,活動一度涉及1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該組織以宣揚“末世論”為宗旨,宣稱1992年10月28日23時是‘世界末日’的開始,屆時加入該組織的人將隨復活的耶穌一起‘升天’,不信其說教的人將在而後的7年‘大劫難’中受苦,在1999年受到耶穌的審判”。自1992年以來,該組織頻繁派人入境,發展成員,建立組織,非法印制、散發大量宣揚”末日論”的宣傳品,并指使境內骨干煽動、組織受蒙騙群眾搞集體“升天”活動。僅在吉林省就建立聚會點60多處,發展骨干400余人,蒙騙群眾4000余人,煽動、組織1200名受蒙騙群眾變賣家產,離開家庭,放棄生產和學習,參加“升天”活動,甚至准備集體自殺,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社會政治穩定和受蒙騙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1995年12月15日,公安部在給中組部、中宣部、高法院、高檢院等10個部門《關於邪教組織活動的情況通報》(公政[1995]第691號)中,明確“達米宣教會”為邪教組織。7、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現名“以利亞十誡石國韓農復救會”)是由韓國人朴鳴呼于1980年創立的,組織成員分為上帝、天使、總務、片長、所長5個等級。該組織從1993年傳入我國,活動涉及遼寧、吉林、黑龍江、北京、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山東、河南等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朴鳴呼自稱是最後的先知“以利亞”,要求信徒將其作為“石仙”加以崇拜,稱其組織為“石國”,并制定了憲法、國旗、國歌﹔宣稱“2000年世界末日即將來臨,1997年9月30日朴鳴呼將作為上帝屹立於世界”,并叫嚷“要打碎滅絕一切國”。該組織投入大量資金,對我進行滲透活動,先後在各地建立了20多處聚會點、聯絡點,并租地建立8處“石國”聚居村,唆使600多名受蒙騙群眾變賣家產,舉家移居,共同生活。在“石國”聚居村內,要求他們斷絕與外界聯系,集中學習邪教教義,不得讀報、看電視、聽廣播,做到“絕對服從朴鳴呼,完成在中國建立石國體制、搞垮中 共產黨體制的歷史使命”。受其蠱惑,東北三省等地的千余名朝鮮族、漢族群眾加入了該組織,不少人變賣所有家產,舉家到“石國”居住,嚴重危害了受蒙騙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1996年3月19日,公安部在向中央領導的要情專報《吉林省公安機關查處韓國邪教組織“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總會”的滲透活動》中,明確“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為邪教組織。發:各市、行署、縣(區)、系統公安局(處)。河南省公安廳辦公室翻印 2001年7月12日共印285份 

http://www.bignews.org所有跟貼: ●●●這是揭露中共迫害宗教自由得重大泄密事件! ●●●●●●●● (34bytes) 18:55 2/08/01 (0) 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公安部辦公廳2000年5月10日印發 (link) 重大泄密事件! (14435 bytes) 18:53 2/08/01 (1) 中國華南教會被捕同工如下: 2002年1月1日 (7435 bytes) 18:582/08/01 (0) 公安部關于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 公通字[2000]39號 (17051bytes) 18:50 2/08/01 (0) 絕密★ 關於邪教組織“華南教會”活動情況的通報.. (link) 國保宗字[2001]53 (4094 bytes) 18:50 2/08/01 (0) 安徽省公安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邪教組織“全能神”偵查工作的通知( 機密★ (2157 bytes) 18:46 2/08/01 (0) 黑龍江省公安廳一處: 業務工作大事記(絕密) [絕密] (3836 bytes) 18:452/08/01 (0)


http://ramsss.com/ching-hai

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 河南省公安厅办公室

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

公安部办公厅 2000年5月10日印发

1979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从境外渗入和境内不法分子建立的打
着宗教旗号的非法组织。从1983年开始,公安部多次部署开展集中查禁取
缔工作,有力地遏制了其发展蔓延和造成危害的势头。1995午11月,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禁取缔''呼喊
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 厅字[1995]50号 ,将这
些组织认定和明确为邪教组织,进一步开展查禁取缔工作。到目前为止,
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

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

1、呼喊派
“呼喊派”又名“神的教会”、“地方召会”,是由李常受于1962年在美
国创立的,1979午渗入我国,1983年活动已涉及20个省、自治区的360个
县、市,蒙骗群众20余万人。近年来,该组织逐步演变出“常受教”、
“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被立王”、“主神教”、“能力主”" 后
又演变为“实际神” 、“实际神” 又名“东方闪电” 等派系。
李常受歪曲基督教教义,妄称“基督是我,我也是基督”;把《圣经》中
“求告主名”改为“呼喊”,让信徒在聚会时大声呼喊“常受主”;叫嚷
要“捣整个基督教的乱”。该组织骨干公开攻击党和政府,叫嚷要“把教
会组织起来,与共产党和政府对抗到底”。黑龙江骨干赵维山自封为“能
力主”,自称是“耶稣第二次道成肉身显现”,要求信徒聚会时改呼“'
常受主”为“能力主” 经打击取缔后又演变出“实际神”组织 。安徽
“呼喊派”骨干王永民等人非法成立“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狂称要
“打江山,创王权,夺撒旦政权”。

该组织煽动信徒抢占教堂和聚会点,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哄闹党
政机关。“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头子王永民曾组织千余名信徒同时到2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9个大中城市散发要求人们信奉李常受的《爆炸
新闻》等反动宣传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些骨干打着宗教旗号,从事
奸污妇女、诈骗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
稳定带来很大的危害。

199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
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50
号),明确“呼喊派”(包括其演变出的“常受教”、“中华大陆行政执事
站”、“能力主”、“实际神”等派系)为邪教组织。

2、门徒会
“门徒会”(在湖北等地又称“旷野窄门”)是由陕西耀县农民季三保于
1989年初创立的,内部设有总会、大会、分会、小会、小分会、教会、教
会点等7级机构。到1995年初,该组织活动已涉及14个省的300多个县,受
蒙骗群众35万余人。

季三保歪曲《圣经》,编造所谓“七步灵程”,自称是“神所立的基督
”、“神的儿子”,可以行神迹奇事,曾禁食32天,治好过瞎子、瘫子,
使“死人复活”。

该组织骨干制造、散布“祷告治病”、“赶鬼治病”、“一天只吃二两
粮,种庄稼没有用”、“学生信主不学也自通”等迷信邪说,致使大量中
小学生掇学,许多群众整天“祷告”,放弃生产,变卖家产,准备“升
天”,或有病不求医,因贻误治病而死亡。一些骨干以“传教”为名,从
事拐卖、奸污妇女、诈骗群众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一些骨干公开攻击党
和政府,提出要“先夺人心,后夺政权”,煽动闹事,抗拒计划生育,围
攻基层党政机关,报复制止“门徒会”非法活动的党员、干部,严重危害
了部分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

199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
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50
号),明确“门徒会”为邪教组织。

3、全范围教会
“全范围教会”是由河南镇平县人徐永泽于1984年在平顶山创立的,最高
机构为“全范围议会”,下设7个牧区。1990年,该组织骨干龚圣亮在湖
北建立“华南福音使团”(又称“华南教会”)。至1991年时,该组织活动
已涉及15个省、自治区的88个县,蒙骗群众数万人。

徐永泽编着《教会基本建造草案》,提出“实现中国文化基督化、全国福
音化、教会基督化的国度,与主一同掌权”;谩骂党和政府是“仇敌”、
“魔鬼”、“红衣怪兽”,煽动信徒“与那些执政掌权的恶魔争战”。一
些骨干攻击“三自”爱国教会,恐吓、拉拢教徒群众脱离“三自”爱国
会,参加该邪教组织;一些骨干散布“世界将到尽头,灾难就要降临”、
“信主能治病”等谣言,要求信徒每天聚会时嚎啕大哭,闹得四邻不安。
受其影响,许多群众不思生产,一心等待“升天”,一些妇女因长期外出
传教,导致家庭不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199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
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如》(厅字[1995]50
号),明确“全范围教会”为邪教组织。

4、灵灵教
“灵灵教”又称“属灵教”、“灵灵派”,是由江苏淮阴县农民华雪和于
1983年创立的。该组织形式较为松散,但有明确分工。至1990年时,该组
织活动已涉及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蒙骗群众1.5万余人。
华雪和自称是“第二个耶稣、主基督”,是“主耶稣二次道成肉身降临
”,称“淮阴就是耶路撒冷”。

该组织宣扬“世界末日即将来临,整个人类要毁灭,只有早入‘灵灵教’
才能躲过灾难”,致使信徒群众放弃生产,坐等“世界末日”。还散布
“凡人身上有病,都是魔鬼缠身,只要将魔鬼赶走,病就会好”,在信徒
中大搞赶鬼治病,经常将病人捆绑抽打,不让病人吃药,摧残人身。华雪
和等人诡称“多奉献多得平安,多得神家恩典”,骗取群众大量财物。一
些骨干在华雪和被劳动教养后,聚集700余名信徒到劳动教养场所闹事,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组织还煽动信徒反对党和政府,攻击“三自”爱国
教会,声称“要用福音治理国家”,“要让‘灵灵教’统一天下”。

199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
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50
号),明确“灵灵教”为邪教组织。

5、新约教会
“新约教会”又名“基督灵恩布道团”,是由香港女影星梅绮(江端仪)于
1960年创立的,后由其女儿张路得继承在台湾传播并建立组织。1964年,
该组织另一负责人洪三期在台北高雄县建立新总部和“圣山”。1988年,
该组织“石牌教会”负责人左坤另立“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
团”(或称“圣灵重建教会”)。目前,该组织活动涉及20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梅绮、洪三期、左坤等人均自称“先知”,代表“至高神来执掌王权”,
是“神在地上的君”,宣称要“推翻人的国,建立神的国”。他们恶毒攻
击我政权是“暴政”、法律是“恶法”,叫嚣要“打倒无神论者”,“拯
救在共产主义底下被逼迫人们的灵魂,建立基督的国度”。在其策动支持
下,境内骨干到处发展成员、建立组织、非法集会,给部分地区的社会稳
定带来很大危害。1995手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
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50
号),明确“新约教会”(包括其演变出的“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
道团”)为邪教组织。

6、观音法门
“观音法门”是由英籍华人释清海于1988年在台湾创立的,活动涉及全国
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1998年5月,原“观音法门”骨干许成江另
立“圆顿法门”,目前已蔓延到9个省市的20余个县(市),受蒙骗群众约
5000人。其成员依次分为“圆顿”、大弟子、上过山的弟子、授权传法的
同修、同修、学生6个等级。释清海标榜自己是“清海无上师”,等同于释迦牟尼、耶稣基督、安拉真
主等,声称“如果我不是佛,其它任何人再也无法成佛了”,神化自己。
她散布攻击、推翻共产党的言论,称“人类是无法接受共产观念的,否
则,我们会退回没有文明的时代”。许成江自称为“圆顿圣祖”、“现世
活佛”,大肆散布“现在地球是魔王统治,末劫就要来临,只有加入‘圆
顿法门’,才能免遭劫难”。从1989年开始,“观音法门”组织成员以旅游、探亲、投资办厂为名,频
繁派人入境,发展成员,秘密建立活动点。近年来,又多次策动境内信徒
出境参加“法会”或培训,回国后进一步发展邪教组织。许成江煽动信徒
倾其所有家产“供养”“圆顿”,先后骗取钱财达数百万元,并蛊惑信徒
卖掉房子,举家到吉林长白山或黑龙江大兴安岭躲灾、避难,严重扰乱了
社会秩序,危害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199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
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50
号),明确“观音法门”为邪教组织。据此,1999年12月22日,公安部一
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内安全保卫部门下发《关于查禁
取缔“圆顿法门”邪教组织的通知》,认定其演变的“圆顿法门”为邪教
组织。

7、主神教
“主神教”是“被立王”骨干刘家国于1993年创立的,活动涉及22个省、
市,蒙骗群众万余人。该组织成员分为“主神”、“在上主”、“四活
物”、“七天使”、“省权柄”、“县权柄”、“各级同工”7个等级。
刘家国自称“主神”,制造、散布“世界末日即将来临,只有信奉‘主
神’才能得救,要团结在‘主神’周围,最终建立神的王国”等迷信邪
说。刘还以“赐神灵”为名,强奸妇女19人;以缴纳奉献粮、奉献款为
名,诈骗钱财40余万元人民币。其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部分地区的
社会政治稳定,给受蒙骗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危害。
1998年4月1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维护社会政治稳
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8号),明确“主神教”为邪教组织。

二、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

1、被立王
邪教组织“被立王”是由“呼喊派”骨干吴扬明于1988年创立的,曾一度
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活动点500多处,发展信徒数万人。该组
织体系分为“父王”(吴扬明)、“权柄”、“代权人”、“服权人”、信
徒5个等级,并制定了严格的戒律。

吴扬明歪曲利用《圣经。路加福音》中“被立”一词,自称“被立王”,
宣称:“世界末日就要到来,只有信‘被立王’才能得救;若不信就要受
惩罚,遭到屠杀”,以此蛊惑、胁迫群众加入该组织。

吴扬明等人恶毒攻击党和政府,声称要在2000年之前“推翻撒旦政权,建
立新天新地的神国”。他将《圣经》中的“蒙召”解释为女信徒与他发生
性关系,称只有这样才能得救,先后以诱骗和胁迫手段共奸污成年妇女和
幼女数十人,仅被查证的就有19人。他还要求信徒缴纳“奉献款”,聚敛
钱财数十万元。该组织活动给部分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
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危害。

1995年8月28日,公安部在给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对“被立王”组织依法
定性的批复》(公政[1995]第470号)中,认定“被立王”为邪教组织。

2、统一教
“统一教”全称为“世界基督教统一神灵协会”,是由美籍朝鲜人文鲜明
于1954年在韩国釜山创立的。

文鲜明编造《原理讲论》,否定《圣经》,自称“再临的弥赛亚”,被耶
稣选为“后继人”,完成耶稣未完成的使命,建立“统一家庭”、“统一
世界基督教”,最终统一所有政治制度,建立“地上天国”。
该组织规定信徒必须与异性信徒发生两性关系,称此为“洗礼”,由文鲜
明为信徒指定婚配,主持跨国大型“集体婚礼”。曾经以“反共胜共”为
宗旨,宣称“共产主义这种制度一旦在地球上获胜,将意味着民主和自由
世界的失败”,在韩国、美国组织过反共大游行。

近几年来,该组织以投资援助、任职任教、文化交流等为名,派遣人员入
境对我进行渗透活动。同时极力拉拢、发展我出国人员,指使他们回国后
广泛传播“统一教”。

1997年5月6日,公安部在给吉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关于将“统一教”定性为邪教组织的批复》(公政[1997]第290号)中,认
定“统一教”为邪教组织。

3、三班仆人派
“三班仆人派”是河南镇平县人徐文库(又名徐双富)创立的,组织成员分
为“大仆人”(又称“大叔”)、“二仆人”(又称“小叔”)、使女、守
望、同工、柱石等6个等级,建立较严密的组织体系,活动一度涉及18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

徐借用《圣经》中的称谓,神化自己,自称“大仆人”,信徒将其视为神
明。徐及其骨干制造、散布“2000年以前世界有七大灾难,世界末日来到
了,耶稣提携信主人上天堂,不信主的人下地狱”,“只有‘三班仆人
派’才是真理真道”等迷信邪说,宣称“与主同掌王权”。

近几年来,徐及其骨干以“奉献钱是交给神”等为名,骗取受蒙骗群众大
量钱财,并从事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

1999年3月12日,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下发《关于
查处邪教组织“三班仆人派”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1999]165号),认定
“三班仆人派”为邪教组织。

4、灵仙真佛宗
“灵仙真佛宗”是由美籍华人卢胜彦于1979年创立的,总部设在美国西雅
图雷藏寺(又称“灵仙真舍总堂”),1988年开始渗入我国,活动曾一度涉
及13个省市。

卢胜彦标榜自己为“活佛”、“佛主”,自称“从修道的小基础一步一步
地走来,从基督教----道教----佛教显门----佛教密教,甚至许多的旁门小
教,都曾研究参与,确确实实依靠实修而得来的”。

卢胜彦极端敌视社会主义制度,曾于1989年多次发表公开演讲,攻击我党
和政府,并在香港组织万人参加的所谓为“六 四死难同胞超渡亡灵法
会”,通过报刊电台向全世界各地播放。该组织还在上海、广州、昆明等
地设立分支机构,委任主持人,向我偷运、散发大量该组织书籍和宣传
品,发展成员,建立组织。

1995年12月15日,公安部在给中组部、中宣部高法院'高检院等10个部门
《关于邪教组织活动的情况通报》(公政[1995]第691号)中,明确“灵仙真
佛宗”为邪教组织。

5、天父的儿女
“天父的儿女”又称“爱的家庭”,是由美国人大卫 摩西 白克于1968
年在美国创立的,后总部迁往瑞士苏黎士。其基本单位为“家庭”,最高
机构为“皇室”,大卫任“国皇”。该组织从1980年开始渗入我国,至
1984年底已建立“家庭”l10多个,发展成员190多人。

大卫自称得到“上帝的启示”,神化自己;编造《摩西书信》作为经典,
宣扬“世界末日”邪说;要求信徒绝对服从“皇室”,为“主”抛弃一
切,奉献所有财产和肉体。大卫等人还攻击一切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诬
蔑“共产主义最后会导致一场巨大的核战争”,宣称“上帝的爱即是性
爱”,指使信徒“调情钓鱼”,即用类似卖淫的方法发展信徒,募捐经
费;在“家庭”中实行群居、滥交,甚至提倡儿童性行为。受其影响,境
内大多数成员有流氓行为,乱搞两性关系,还有的成为流氓犯罪分子,给
社会治安带来危害。

1995年12月15日,公安部在给中组部、中宣部、高法院、高检院等10个部
门《关于邪教组织活动的情况通报》(公政[1995]第691号)中,明确“天父
的儿女”为邪教组织。

6、达米宣教会
“达米宣教会”是由韩国人李长林于1988年创立的,最高机构为“达米宣
教会世界总本部”。1992年初传入我国,活动一度涉及10多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

该组织以宣扬“末世论”为宗旨,宣称1992年10月28日23时是‘世界末
日’的开始,届时加入该组织的人将随复活的耶稣一起‘升天’,不信其
说教的人将在而后的7年‘大劫难’中受苦,在1999年受到耶稣的审判
”。
自1992年以来,该组织频繁派人入境,发展成员,建立组织,非法印制、
散发大量宣扬”末日论”的宣传品,并指使境内骨干煽动、组织受蒙骗群
众搞集体“升天”活动。仅在吉林省就建立聚会点60多处,发展骨干400
余人,蒙骗群众4000余人,煽动、组织1200名受蒙骗群众变卖家产,离开
家庭,放弃生产和学习,参加“升天”活动,甚至准备集体自杀,严重危
害了当地的社会政治稳定和受蒙骗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995年12月15日,公安部在给中组部、中宣部、高法院、高检院等10个部
门《关于邪教组织活动的情况通报》(公政[1995]第691号)中,明确“达米
宣教会”为邪教组织。

7、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现名“以利亚十诫石国韩农复救会”)是由韩
国人朴鸣呼于1980年创立的,组织成员分为上帝、天使、总务、片长、所
长5个等级。该组织从1993年传入我国,活动涉及辽宁、吉林、黑龙江、
北京、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山东、河南等11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

朴鸣呼自称是最后的先知“以利亚”,要求信徒将其作为“石仙”加以崇
拜,称其组织为“石国”,并制定了宪法、国旗、国歌;宣称“2000年世
界末日即将来临,1997年9月30日朴鸣呼将作为上帝屹立于世界”,并叫
嚷“要打碎灭绝一切国”。

该组织投入大量资金,对我进行渗透活动,先后在各地建立了20多处聚会
点、联络点,并租地建立8处“石国”聚居村,唆使600多名受蒙骗群众变
卖家产,举家移居,共同生活。在“石国”聚居村内,要求他们断绝与外
界联系,集中学习邪教教义,不得读报、看电视、听广播,做到“绝对服
从朴鸣呼,完成在中国建立石国体制、搞垮中国共产党体制的历史使命
”。受其蛊惑,东北三省等地的千余名朝鲜族、汉族群众加入了该组织,
不少人变卖所有家产,举家到“石国”居住,严重危害了受蒙骗群众正常
的生产生活秩序。

1996年3月19日,公安部在向中央领导的要情专报《吉林省公安机关查处
韩国邪教组织“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总会”的渗透活动》中,明确“世界
以利亚福音宣教会”为邪教组织。

发:各市、行署、县(区)、系统公安局(处)。
河南省公安厅办公室翻印 2001年7月12日
共印285份

http://ramsss.com/ching-hai

Friday, August 12, 2011

我國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

我國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
發布日期:2009-3-18 新聞來源: 清正網  

1、呼喊派。又名“神的教會”、“地方召會”,是由李常受於1962年在美國創立的,1979午滲入我國,1983年活動已涉及20個省、自治區的360個縣、市,蒙騙群眾20余萬人。近年來,該組織逐步演變出“常受教”、“中華大陸行政執事站”、“被立王”、“主神教”、“能力主”"後又演變為“實際神”、“實際神”又名“東方閃電”等派系。李常受歪曲基督教教義,妄稱“基督是我,我也是基督”;把《聖經》中“求告主名”改為“呼喊”,讓信徒在聚會時大聲呼喊“常受主”;叫嚷要“搗整個基督教的亂”。該組織骨幹公開攻擊黨和政府,叫嚷要“把教會組織起來,與共產黨和政府對抗到底”。黑龍江骨幹趙維山自封為“能力主”,自稱是“耶穌第二次道成肉身顯現”,要求信徒聚會時改呼“'常受主”為“能力主”經打擊取締後又演變出“實際神”組織。安徽“呼喊派”骨幹王永民等人非法成立“中華大陸行政執事站”,狂稱要“打江山,創王權,奪撒旦政權”。該組織煽動信徒搶占教堂和聚會點,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哄鬧黨政機關。“中華大陸行政執事站”頭子王永民曾組織千余名信徒同時到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69個大中城市散發要求人們信奉李常受的《爆炸新聞》等反動宣傳品,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一些骨幹打著宗教旗號,從事奸汙婦女、詐騙錢財等違法犯罪活動,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很大的危害。

2、門徒會 (在湖北等地又稱“曠野窄門”)。是由陜西耀縣農民季三保於1989年初創立的,內部設有總會、大會、分會、小會、小分會、教會、教會點等7級機構。到 1995年初,該組織活動已涉及14個省的300多個縣,受蒙騙群眾35萬余人。季三保歪曲《聖經》,編造所謂“七步靈程”,自稱是“神所立的基督”、 “神的兒子”,可以行神跡奇事,曾禁食32天,治好過瞎子、癱子,使“死人復活”。該組織骨幹制造、散布“禱告治病”、“趕鬼治病”、“一天只吃二兩糧,種莊稼沒有用”、“學生信主不學也自通”等迷信邪說,致使大量中小學生掇學,許多群眾整天“禱告”,放棄生產,變賣家產,準備“升天”,或有病不求醫,因貽誤治病而死亡。一些骨幹以“傳教”為名,從事拐賣、奸汙婦女、詐騙群眾錢財等違法犯罪活動。一些骨幹公開攻擊黨和政府,提出要“先奪人心,後奪政權”,煽動鬧事,抗拒計劃生育,圍攻基層黨政機關,報復制止“門徒會”非法活動的黨員、幹部,嚴重危害了部分地區的社會政治穩定。

3、全範圍教會。“全範圍教會”是由河南鎮平縣人徐永澤於1984年在平頂山創立的,最高機構為“全範圍議會”,下設7個牧區。1990年,該組織骨幹龔聖亮在湖北建立“華南福音使團”(又稱“華南教會”)。至1991年時,該組織活動已涉及15個省、自治區的88個縣,蒙騙群眾數萬人。徐永澤編著《教會基本建造草案》,提出“實現中國文化基督化、全國福音化、教會基督化的國度,與主一同掌權”;謾罵黨和政府是“仇敵”、“魔鬼”、“紅衣怪獸”,煽動信徒“與那些執政掌權的惡魔爭戰”。一些骨幹攻擊“三自”愛國教會,恐嚇、拉攏教徒群眾脫離“三自”愛國會,參加該邪教組織;一些骨幹散布 “世界將到盡頭,災難就要降臨”、“信主能治病”等謠言,要求信徒每天聚會時嚎啕大哭,鬧得四鄰不安。受其影響,許多群眾不思生產,一心等待“升天”,一些婦女因長期外出傳教,導致家庭不和,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

4、靈靈教。“靈靈教”又稱“屬靈教”、“靈靈派”,是由江蘇淮陰縣農民華雪和於1983年創立的。該組織形式較為松散,但有明確分工。至1990年時,該組織活動已涉及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蒙騙群眾1.5萬余人。華雪和自稱是“第二個耶穌、主基督”,是“主耶穌二次道成肉身降臨”,稱“淮陰就是耶路撒冷”。該組織宣揚“世界末日即將來臨,整個人類要毀滅,只有早入‘靈靈教’才能躲過災難”,致使信徒群眾放棄生產,坐等“世界末日”。還散布“凡人身上有病,都是魔鬼纏身,只要將魔鬼趕走,病就會好”,在信徒中大搞趕鬼治病,經常將病人捆綁抽打,不讓病人吃藥,摧殘人身。華雪和等人詭稱“多奉獻多得平安,多得神家恩典”,騙取群眾大量財物。一些骨幹在華雪和被勞動教養後,聚集700余名信徒到勞動教養場所鬧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組織還煽動信徒反對黨和政府,攻擊“三自”愛國教會,聲稱“要用福音治理國家”,“要讓‘靈靈教’統一天下”。1995年11 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轉發〈公安部關於查禁取締“呼喊派”等邪教組織的情況及工作意見〉的通知》(廳字[1995]50號),明確“靈靈教”為邪教組織。

5、新約教會。“新約教會”又名“基督靈恩布道團”,是由香港女影星梅綺(江端儀)於1960年創立的,後由其女兒張路得繼承在臺灣傳播並建立組織。1964年,該組織另一負責人洪三期在臺北高雄縣建立新總部和“聖山”。1988年,該組織“石牌教會”負責人左坤另立“耶穌基督血水聖靈全備福音布道團”(或稱“聖靈重建教會”)。目前,該組織活動涉及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梅綺、洪三期、左坤等人均自稱 “先知”,代表“至高神來執掌王權”,是“神在地上的君”,宣稱要“推翻人的國,建立神的國”。他們惡毒攻擊我政權是“暴政”、法律是“惡法”,叫囂要 “打倒無神論者”,“拯救在共產主義底下被逼迫人們的靈魂,建立基督的國度”。在其策動支持下,境內骨幹到處發展成員、建立組織、非法集會,給部分地區的社會穩定帶來很大危害。

6、觀音法門。“觀音法門”是由英籍華人釋清海於1988年在臺灣創立的,活動涉及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1998年5月,原“觀音法門”骨幹許成江另立“圓頓法門”,目前已蔓延到9個省市的20余個縣(市),受蒙騙群眾約5000人。其成員依次分為 “圓頓”、大弟子、上過山的弟子、授權傳法的同修、同修、學生6個等級。釋清海標榜自己是“清海無上師”,等同於釋迦牟尼、耶穌基督、安拉真主等,聲稱 “如果我不是佛,其它任何人再也無法成佛了”,神化自己。她散布攻擊、推翻共產黨的言論,稱“人類是無法接受共產觀念的,否則,我們會退回沒有文明的時代”。許成江自稱為“圓頓聖祖”、“現世活佛”,大肆散布“現在地球是魔王統治,末劫就要來臨,只有加入‘圓頓法門’,才能免遭劫難”。從1989年開始,“觀音法門”組織成員以旅遊、探親、投資辦廠為名,頻繁派人入境,發展成員,秘密建立活動點。近年來,又多次策動境內信徒出境參加“法會”或培訓,回國後進一步發展邪教組織。許成江煽動信徒傾其所有家產“供養”“圓頓”,先後騙取錢財達數百萬元,並蠱惑信徒賣掉房子,舉家到吉林長白山或黑龍江大興安嶺躲災、避難,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危害了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7、主神教。“主神教”是“被立王”骨幹劉家國於1993年創立的,活動涉及22個省、市,蒙騙群眾萬余人。該組織成員分為“主神”、“在上主”、“四活物”、“七天使”、“省權柄”、“縣權柄”、“各級同工”7個等級。劉家國自稱“主神”,制造、散布“世界末日即將來臨,只有信奉‘主神’才能得救,要團結在‘主神’周圍,最終建立神的王國”等迷信邪說。劉還以“賜神靈”為名,強奸婦女19人;以繳納奉獻糧、奉獻款為名,詐騙錢財40余萬元人民幣。其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了部分地區的社會政治穩定,給受蒙騙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很大危害。

8、被立王。邪教組織“被立王”是由“呼喊派”骨幹吳揚明於1988年創立的,曾一度在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活動點500多處,發展信徒數萬人。該組織體系分為“父王”(吳揚明)、“權柄”、“代權人”、“服權人”、信徒5個等級,並制定了嚴格的戒律。吳揚明歪曲利用《聖經。路加福音》中“被立”一詞,自稱“被立王”,宣稱:“世界末日就要到來,只有信‘被立王’才能得救;若不信就要受懲罰,遭到屠殺”,以此蠱惑、脅迫群眾加入該組織。吳揚明等人惡毒攻擊黨和政府,聲稱要在2000年之前“推翻撒旦政權,建立新天新地的神國”。他將《聖經》中的 “蒙召”解釋為女信徒與他發生性關系,稱只有這樣才能得救,先後以誘騙和脅迫手段共奸汙成年婦女和幼女數十人,僅被查證的就有19人。他還要求信徒繳納 “奉獻款”,聚斂錢財數十萬元。該組織活動給部分農村地區的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很大危害。

9、統一教。“統一教”全稱為“世界基督教統一神靈協會”,是由美籍朝鮮人文鮮明於1954年在韓國釜山創立的。文鮮明編造《原理講論》,否定《聖經》,自稱“再臨的彌賽亞”,被耶穌選為“後繼人”,完成耶穌未完成的使命,建立“統一家庭”、“統一世界基督教”,最終統一所有政治制度,建立“地上天國”。該組織規定信徒必須與異性信徒發生兩性關系,稱此為“洗禮”,由文鮮明為信徒指定婚配,主持跨國大型“集體婚禮”。曾經以“反共勝共”為宗旨,宣稱“共產主義這種制度一旦在地球上獲勝,將意味著民主和自由世界的失敗”,在韓國、美國組織過反共大遊行。近幾年來,該組織以投資援助、任職任教、文化交流等為名,派遣人員入境對我進行滲透活動。同時極力拉攏、發展我出國人員,指使他們回國後廣泛傳播“統一教”。

10、三班仆人派。“三班仆人派”是河南鎮平縣人徐文庫(又名徐雙富)創立的,組織成員分為“大仆人”(又稱“大叔”)、“二仆人”(又稱“小叔”)、使女、守望、同工、柱石等6個等級,建立較嚴密的組織體系,活動一度涉及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徐借用《聖經》中的稱謂,神化自己,自稱“大仆人”,信徒將其視為神明。徐及其骨幹制造、散布“2000年以前世界有七大災難,世界末日來到了,耶穌提攜信主人上天堂,不信主的人下地獄”,“只有‘三班仆人派’才是真理真道”等迷信邪說,宣稱“與主同掌王權”。近幾年來,徐及其骨幹以“奉獻錢是交給神”等為名,騙取受蒙騙群眾大量錢財,並從事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

11、靈仙真佛宗。“靈仙真佛宗”是由美籍華人盧勝彥於1979年創立的,總部設在美國西雅圖雷藏寺(又稱“靈仙真舍總堂”),1988年開始滲入我國,活動曾一度涉及13個省市。盧勝彥標榜自己為“活佛”、“佛主”,自稱“從修道的小基礎一步一步地走來,從基督教----道教----佛教顯門----佛教密教,甚至許多的旁門小教,都曾研究參與,確確實實依靠實修而得來的”。盧勝彥極端敵視社會主義制度,曾於1989年多次發表公開演講,攻擊我黨和政府,並在香港組織萬人參加的所謂為“六四死難同胞超渡亡靈法會”,通過報刊電臺向全世界各地播放。該組織還在上海、廣州、昆明等地設立分支機構,委任主持人,向我偷運、散發大量該組織書籍和宣傳品,發展成員,建立組織。

12、天父的兒女。“天父的兒女”又稱“愛的家庭”,是由美國人大衛摩西白克於1968年在美國創立的,後總部遷往瑞士蘇黎士。其基本單位為“家庭”,最高機構為“皇室”,大衛任“國皇”。該組織從1980年開始滲入我國,至1984年底已建立“家庭”l10 多個,發展成員190多人。大衛自稱得到“上帝的啟示”,神化自己;編造《摩西書信》作為經典,宣揚“世界末日”邪說;要求信徒絕對服從“皇室”,為“主”拋棄一切,奉獻所有財產和肉體。大衛等人還攻擊一切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誣蔑“共產主義最後會導致一場巨大的核戰爭”,宣稱“上帝的愛即是性愛”,指使信徒“調情釣魚”,即用類似賣淫的方法發展信徒,募捐經費;在“家庭”中實行群居、濫交,甚至提倡兒童性行為。受其影響,境內大多數成員有流氓行為,亂搞兩性關系,還有的成為流氓犯罪分子,給社會治安帶來危害。

13、達米宣教會。“達米宣教會”是由韓國人李長林於1988年創立的,最高機構為“達米宣教會世界總本部”。1992年初傳入我國,活動一度涉及1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該組織以宣揚“末世論”為宗旨,宣稱1992年10月28日23時是‘世界末日’ 的開始,屆時加入該組織的人將隨復活的耶穌一起‘升天’,不信其說教的人將在而後的7年‘大劫難’中受苦,在1999年受到耶穌的審判”。自1992年以來,該組織頻繁派人入境,發展成員,建立組織,非法印制、散發大量宣揚”末日論”的宣傳品,並指使境內骨幹煽動、組織受蒙騙群眾搞集體“升天”活動。僅在吉林省就建立聚會點60多處,發展骨幹400余人,蒙騙群眾4000余人,煽動、組織1200名受蒙騙群眾變賣家產,離開家庭,放棄生產和學習,參加“升天”活動,甚至準備集體自殺,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社會政治穩定和受蒙騙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14、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現名“以利亞十誡石國韓農復救會”)是由韓國人樸鳴呼於1980年創立的,組織成員分為上帝、天使、總務、片長、所長5個等級。該組織從1993年傳入我國,活動涉及遼寧、吉林、黑龍江、北京、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山東、河南等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樸鳴呼自稱是最後的先知“以利亞”,要求信徒將其作為“石仙”加以崇拜,稱其組織為“石國”,並制定了憲法、國旗、國歌;宣稱“2000年世界末日即將來臨,1997年9月30日樸鳴呼將作為上帝屹立於世界”,並叫嚷“要打碎滅絕一切國”。該組織投入大量資金,對我進行滲透活動,先後在各地建立了20多處聚會點、聯絡點,並租地建立8處“石國”聚居村,唆使600多名受蒙騙群眾變賣家產,舉家移居,共同生活。在“石國”聚居村內,要求他們斷絕與外界聯系,集中學習邪教教義,不得讀報、看電視、聽廣播,做到“絕對服從樸鳴呼,完成在中國建立石國體制、搞垮中國共產黨體制的歷史使命”。受其蠱惑,東北三省等地的千余名朝鮮族、漢族群眾加入了該組織,不少人變賣所有家產,舉家到“石國”居住,嚴重危害了受蒙騙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http://ramsss.com/ching-hai


Thursday, July 28, 2011

關於非人格的問題

關於非人格的問題

靈性經典裡對非人格的理論批駁的很嚴厲。因此我有個問題,為什麼把非人格修習者指為喪失了靈性生命,殺滅自我靈魂。並且是主的第一大冒犯者!

在非人格修習者中,不乏修為高深的瑜珈師,能夠戒除色欲,也擁有寶石般的光燦!
為什麼主柴坦尼亞沒有講縱欲者、業報工作者、還有諸班從事不潔工作的世俗人士列為第一大冒犯者呢?

因為他們想與梵光合一(與神合一),放棄自我。

與神合一:那就意味著他也想成為神,當然是對主的很大冒犯,

個體靈魂不可能成為神,物質世界墮落靈魂有種種欲望,有哪一種欲望比想成為神更大呢?

所謂與神合一,與梵光合一,合一意味著放棄個體的獨立性,靈性的生命。雖然創造的本意,個體靈魂不可能放棄這種獨立性,與梵光融為一體,個體靈魂只是象深沉睡眠般的暫時靜寂了一會,最終還是會醒來,從這一位置掉落。

創造展示的神奇在於靈性生命,奎師那 Lord Krishna 賦予個體靈魂靈性生命和自由意志,讓這些碎片部分與整體有一種互動的愛的關系,服務和給予……在這個物質世界尚且人人都渴望有美好的愛的情感,非人格主義者想要抹殺自我,沒有知覺,知覺不到痛苦也沒有快樂可言。把嬰兒同洗澡水一塊倒了。且不說是不可能真正達成的,也違背了主創造的本意。

http://ramsss.com/ching-hai
http://ramsss.com/ching-hai/shankara.htm



人格神主義和非人格神主義
假象宗
瑪亞瓦迪

Mayavadi

Sunday, July 24, 2011

关于非人格的问题

关于非人格的问题

灵性经典里对非人格的理论批驳的很严厉。因此我有个问题,为什么把非人格修习者指为丧失了灵性生命,杀灭自我灵魂。并且是主的第一大冒犯者!

在非人格修习者中,不乏修为高深的瑜珈师,能够戒除色欲,也拥有宝石般的光灿!
为什么主柴坦尼亚没有讲纵欲者、业报工作者、还有诸班从事不洁工作的世俗人士列为第一大冒犯者呢?

因为他们想与梵光合一(与神合一),放弃自我。

与神合一:那就意味着他也想成为神,当然是对主的很大冒犯,


个体灵魂不可能成为神,物质世界堕落灵魂有种种欲望,有哪一种欲望比想成为神更大呢?

所谓与神合一,与梵光合一,合一意味着放弃个体的独立性,灵性的生命。虽然创造的本意,个体灵魂不可能放弃这种独立性,与梵光融为一体,个体灵魂只是象深沉睡眠般的暂时静寂了一会,最终还是会醒来,从这一位置掉落

创造展示的神奇在于灵性生命,奎师那 Lord Krishna 赋予个体灵魂灵性生命和自由意志,让这些碎片部分与整体有一种互动的爱的关系,服务和给予……在这个物质世界尚且人人都渴望有美好的爱的情感,非人格主义者想要抹杀自我,没有知觉,知觉不到痛苦也没有快乐可言。把婴儿同洗澡水一块倒了。且不说是不可能真正达成的,也违背了主创造的本意。


http://ramsss.com/ching-hai

人格神主义和非人格神主义
假象宗
玛亚瓦迪
Mayavadi

Saturday, July 23, 2011

評李洪志《轉法輪》及其法輪功

內地人評法輪�
評李洪志《轉法輪》及其法輪央@
* 陳星橋 *


早在四月份,佛網就已先轉載極令中國政府頭痛
的社會迷信事件「法輪功」之報導,而本篇文章是大
陸佛教法音雜誌所刊登的,以當地人來看法輪功之文
章,想想台灣近年來的宗教神棍之亂象,實與彼岸有
相似之處,希望台灣網友看完本篇之後,能輾轉相告
,以利眾生慧命。

【編者按】中國的民間迷信具有漫長的歷史,它一般依附於當時的主
流文化。秦漢時期,民間迷信主要依附於讖緯和神仙方術。隋唐以後
,中國傳統文化逐漸形成以儒釋道為核心的格局,因而此後的民間迷
信,也大多以儒釋道三教為依托。從清朝末年到民國時期,隨著西方
文化的滲透,民間迷信又往往標榜五教融合(儒釋道耶回),甚至披
上了科學的外衣。可是如果我們深入探究民間迷信的內涵,卻不難發
現它所借用的僅僅是主流文化的軀殼,而其精神實質卻往往背道而馳
,有的還帶有社會危害性。

近年來,隨著社會轉型,人們的不安定感和憂患意識日漸增強,
信仰的需求日益強烈。與此同時,打著各種旗號、具有會道門和國外
新興宗教特征的民間迷信又迅速崛起,廣為蔓延,甚至用國際互連網
等現代科技手段作為傳播媒介。其中李洪志的〝法輪功〞或〝法輪修
煉大法〞頗具典型。

在佛教中,一般把佛法稱為內道,把佛法外的其它思想信仰稱為
外道,而把僅以佛教為幌子、竊用佛教名義的外道,稱為〝附佛外道
〞或〝附法外道〞。而李洪志及其〝法輪功〞,又是〝附佛外道〞的
典型。

我們之所以反對〝法輪功〞這類的〝附佛外道〞,一方面是因為
在盜用佛教名義、利用佛教的同時,又歪曲、誣蔑佛教,使人們誤以
為它就是佛教,惡紫奪朱,從而阻礙人們去認識真正的佛法,斷送法
身慧命而不自知,唐喪了用寶貴的人身修行進道的大好機會,更不能
得佛法善利、解脫勝果;一方面是這類民間迷信往往以妄語相蠱惑,
使人們受到現實的危害。

我們應該注意這樣一個事實,李洪志的書中處處表現出對佛法理
解的粗淺鄙陋,以至於稍有佛學知識的人隨處可以指出常識性的錯誤
,而為什麼有那麼多人趨之若鶩,甚至一些高級知識分子或號稱學佛
多年的居士也迷陷其中?在批判〝法輪功〞的同時,佛教界也應對目
前的弘法工作深切反省。只有佛教界自身建設加強了,信眾素質提高
了,像〝法輪功〞這樣的附佛外道才不會有市場,才能有更多的人得
到佛法的利益。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群眾的思想獲得空前的解放,出現
了研究以先進的科學技術為代表的西方文化和以儒釋道為代表的傳統
文化的熱潮。與此同時,社會上興起了兩種群眾性的研究熱,一是隨
著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貫徹落實,圍繞寺觀教堂興起了群眾性的宗教
熱;一是隨著對特異功能現象的研究和全民健身運動的發展,圍繞公
園、禮堂等公共場所興起了群眾性的氣功熱。


由於宗教與氣功有著天
然的血緣關係,二者相互發明,互相促進,推動了傳統文化的復興,
本是一件增進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好事。但由於許多群眾總體素質偏
低,對宗教與氣功知之甚少,迷信與盲從心理嚴重,往往被某些別有
用心的所謂的宗教家和氣功師所利用。他們為譁眾取寵,聚錢斂財,
或走向社會大談氣功,或出入寺觀高談宗教,在社會主義社會這個特
定的環境下,形成了宗教氣功化和氣功宗教化兩股暗流,給宗教界、
氣功界造成了混亂,也使許多善良的群眾上當受騙,誤入歧途。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92年以來,全國各地刮起了一股法輪功的
旋風。李洪志《轉法輪》等著述大量發行,其錄音帶、錄像帶到處播
放,各地輔導站如雨後春筍。李洪志以氣功之名行宗教之實,打著佛
家旗號,乾著反佛教勾當,把氣功宗教化推向了高潮,給佛教界造成
極為惡劣的影響,引起了教界同仁的極大關注。筆者從事佛學研究和
佛教工作十幾年,1994年始接觸到法輪功,覺得它荒誕不經,未引起
注意。何曾想它會發展得如此迅速,令人不勝感慨。最近我專門購買
了一套法輪功書籍,進行了研究。下面結合氣功、佛教等對法輪功略
作剖析,不當之處,尚祈方家指正。


一、法輪功與氣�
從1992年五月開始,李洪志向世人推出了法輪功。據稱它〝一改
傳統的功理功法之特點,以自己的獨到之處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氣功愛
好者〞,並被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接納為直屬功派。如此看來,法輪
功應是氣功無疑了。其實遠非如此簡單。為了有助於認識法輪功,有
必要先探討一下什麼是氣功,法輪功產生的背景以及它與氣功的關係


(一)氣功及氣功熱的形成與影響

氣功,是我國的一種古老的養生修煉術,分為靜功與動功。靜孕]括靜坐功、放松功、意守功、內丹功等;動功包括導引、按摩、太
極拳、硬氣功等。按其來源及其運用,又可分為道教氣功、儒家氣央B佛教氣功、醫學氣功、民間氣功和武術氣功六大家,它們在長期的
歷史發展中又形成了許許多多的氣功門派。一般來說,道教氣功重在
修煉,儒家氣功重在頤養,佛教氣功重在悟性,醫學氣功重在臨床,
民間氣功重在實用,武術氣功重在技擊。

〝氣功〞一詞雖然早在唐代即見於道教典籍,但它作為道、儒、
佛、醫、武術、民間各家養生術的代名詞,並獲得廣泛運用,還是本
世紀五十年代以後的事。不過在八十年代以前,它基本上侷限在醫療
保健領域。到了八十年代,氣功獲得了進一步的普及。一方面由於國
家實行改革開放,人民的思想空前解放;一方面由於特異功能現象的
湧現,人們已不滿足於氣功祛病強身的作用,希望通過氣功開發人體
生命潛能、拓展人的精神世界、涵養性情。為此,十幾年來,氣功界
從祖國豐富的文化寶庫中,開發形成了許許多多的氣功流派,掀起了
一次又一次的氣功熱潮,極大地推動了我國氣功事業向深度和廣度發
展。然而氣功過熱,也產生了許多弊端,暴露出許多問題。

一方面偽
氣功盛行,一些氣功師貪圖名利,為廣收徒眾,聚錢斂財,故弄玄虛
,標新立異,隨意誇大本門氣功的作用,肆意貶低其他門派的氣功,
欺騙廣大氣功愛好者,使許多人或煉功走火入魔,精神失常,或錢財
兩空,無功而返,敗壞了社會風氣,干擾了人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
序。另一方面,一些氣功師本身素質不高,學識不夠,德行不佳,操
守不嚴,卻侈談宗教,大侃神學,故弄玄虛,招搖撞騙,使各種封建
迷信盛行,一些反動會道門有機可乘,借氣功之名大傳邪法、邪教,
給氣功界、宗教界乃至全社會造成了混亂。

正是在這種情形下,李洪志得以氣功之名,大搞〝宗教〞,使他
的法輪功獲得迅速的發展,從而把這些年的氣功宗教化推向高潮。

(二)法輪功實非氣�
氣功幾乎和中華民族的歷史一樣悠久。它象一條大江,在數千年
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吸取了道家、儒家、醫家、佛家等各家關於養生
修煉術的內容。在歷史上,它是與宗教密切聯繫在一起的。而在現代
,它作為一種養生修煉術始從宗教的迷霧中分離出來,並獲得黨和政
府的大力支持而普及到人民群眾之中。因此氣功與宗教應該而且也可
有一個基本的界定。一般來說,與〝氣〞相關的動功、靜功、吐納、
導引、服氣、煉氣、胎息和一般養生方術,統稱為氣功,它是運用意
識,調節內氣,以達到心安神定、祛病健身的目的;而修煉高層次弁遄A追求開悟見性、獲得神通乃至長生不老、成仙成佛的各種修煉之
法,為性命功,屬於宗教的範疇。

它有著特殊的信仰要求、一定的理
論體系和比較嚴格的清規戒律、修行儀軌作規範,它與現代氣功有著
很大的區別。然而氣功界一些人出於種種目的,將大量的宗教性的東
西當作氣功四處兜售,既搞亂了氣功界,也搞亂了宗教界,使廣大氣
功愛好者思想混亂,使廣大宗教徒極為不滿,使國家對氣功的管理嚴
重失控。而法輪功在這方面是很典型的。嚴格說來,它不是氣功,而
是一種具有民間宗教特點的附佛外道。下面我們不妨來看看李洪志是
怎麼說的。

《轉法輪》(一)第一頁開門見山地說:「前些年有許多氣功師
傳功,他們所講的東西都是屬於祛病健身那一層次的。當然不是說別
人的功法不好,我只是說,高層次上的東西,他們沒有傳。全國的氣
功形勢我也都知道。在國內外,真正往高層次上傳功,目前只有我一
個人在做。往高層次上傳功,為什麼沒有人做呢?因為它牽扯很大的
問題,牽扯的歷史淵源很深,牽扯的面也很廣,涉及的問題也很尖銳
。它不是一般人能傳得了的,因為它牽扯到要動許多功派的東西。」
李洪志喜歡故弄玄虛,但他說的這些話倒相當直率。他所謂往高層次
上傳功,實際上是在做純宗教性的工作,是要度人,而且是按照他大
膽地獨創的〝宗教〞在社會上去〝普度眾生〞。這樣一來,牽扯的問
題自然多而且很尖銳了。

正因如此,李洪志極力回避自己在搞〝宗教〞,不得不打出氣左漫蛣P。那麼他的〝氣功〞是怎樣的一種氣功呢?他說:「按照修煉
的說法,氣要算呢,有三個層次。但真正的修煉(煉氣不算),共有
兩大層次:一個是世間法修煉;一個是出世間法修煉。這個世間法、
出世間法修煉和廟?的出世間、入世間是兩回事,那是理論上的東西
。我們是真正人體修煉的兩大層次的變化。因為在世間法修煉過程當
中,人的身體都是在不斷地淨化,不斷地淨化,所以走到世間法最高
形式的時候,身體已經完全被高能量物質代替了。而出世間法修煉,
那基本就是佛體修煉了。」在這?,氣功的內涵被李洪志無限擴大了
,煉氣、健身都在其次,關鍵在於修煉成佛體。此外,氣功的歷史也
被他延伸、神化了。他說:「有一次我仔細地查了一查,發現人類有
八十一次完全處於毀滅狀態,只有少數人活了下來,遺留下原來的一
點史前文明,進入了下一個時期,過著原始生活。

人類繁衍得多了,
最後又出現了文明。經過八十一次這樣周期的變化,我這還是沒查到
頭。」他認為氣功就是史前遺留下來的文明之一:「釋迦牟尼還講過
,在他前面還有原始七佛存在,他還有師父等等,都是多少億劫之前
修煉得道的。如果這些事情是真的話,那麼我們今天在社會上所傳的
那些真正的正統功法、真傳功法,是不是就有這樣的修煉方法?要叫
我回答,當然是肯定的,可是不多見。」他接著說:「既然氣功有這
麼久遠的歷史,到底是乾什麼用的呢?我告訴大家,我們這是佛家修
煉大法,當然就是修佛的,那道家當然就是修道得道了。」顯然,李
洪志把氣功與宗教修煉劃上等號了。關於〝氣功〞一詞,他說:「它
其實不叫做氣功,叫做什麼呢?叫做〝修煉〞。...氣功只是為了
符合現代人的思想意識起的新名詞而已。〞這樣一來,李洪志就從氣
功的歷史、氣功的內涵乃至氣功的名稱上把人們引向了宗教。

不僅如此,從法輪功的修煉方法上看,也具有宗教的特點:

1、動功,共五節,幾乎每個動作都冠以宗教色彩很濃的名稱,
以靜、緩為主。它在法輪功中處於輔助的地位。

2、不煉氣。「我們這?不煉氣,低層次上這些東西不需要你煉
了。」李洪志說他可以將低層次上所要打基礎的那些東西給
你下上一套現成的,讓你直接從高層次上煉功。實際上他是
叫人不要去學什麼氣功了。

3、不用意念。「我這?不講意念活動,我們法輪大法沒有任何
意念活動。〞因為〝佛家講空,道家講無〞。這也不是什麼
氣功的做法。即使從佛家道家來講,要進入〝空〞、〝無〞
談何容易,在修煉的相當長的時期內都少不了意念活動,不
過這個意念有粗有細,以及有個如何運用的問題而已。

4、不講時間、地點煉功,也不講方位,不講收功等。可知它也
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氣功。

5、重視心性。〝心性多高,功多高。〞包括重視德性、悟性,
強調不要抱著有所求的心。他說:「告訴你一個真理:整個
人的修煉過程就是不斷地去人的執著心的過程。」這是許多
氣功師所欠缺的,注意不夠的,也是李洪志說得對的地方。
至於他自己做得怎麼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其實這屬於佛教
性功範疇,正是佛教包括禪宗所最重視的。

6、講性命雙修。「廟?修煉只是修性,所以不講手法,不講修
命,他講涅槃。」而「道家重點落在修命上。」李洪志是佛
道結合,除了強調性功外,還講命功。他不是象佛教那樣把
肉體看成空、假、不淨之物,而是要通過修煉、淨化,把它
轉化為高能量物質,培養、強化出屬於自己的永恆的具有神
通妙用的所謂元嬰、法身等生命體。顯然這更不是一般意義
上的氣功了。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輪功根本不是什麼氣功。其實李洪志
自身對迫不得已打氣功牌子也心有苦衷。他在《為長春法輪大法輔導
員解法》中說:「大家知道,我們在長春初期辦班的時候,我講得也
是很高的。但是,總是把氣功掛在嘴上。我們今天呢,因為往高層次
上傳功了,就不講這些了。這也是一個逐漸叫人認識的過程。」此後
他又在北京法輪大法輔導員會議上建議說:「我們一上來就是在高層
次上談修煉這個問題,我們將來再不要把它說成是什麼氣功、氣功的
。」可見李洪志只不過是在利用氣功來迷惑社會,迷惑政府,結果發
現也迷惑了不少自己的弟子,於是便在內部正正名。至於在外界,氣
功的牌子還是少不了的。

如果我們通覽《轉法輪》,不難看出,李洪志所談的所關心的幾
乎都是宗教性的問題,是很少談及〝低層次的〞氣功的。對於法輪戊o樣的偽氣功,原國防科工委主任張震寰將軍生前曾對一位居士說:
「所有氣功,它的極致都不出佛法。全國有很多偽氣功、假氣功,多
打著佛教的旗號,行騙欺詐,為名為利。在佛教中說一定要背因果報
應,在國家更不容許這種迷信存在。」張將軍的話可謂切中時弊,反
映了廣大有識之士的心聲。

二、法輪功與佛教

李洪志說:「我們的基點落在佛家,從主要的理論上、特點上都
是佛家的。但是這個法超出了佛,超出了道。」氣功界的功法、門派
雖多,但人們多以佛家的理論和修證境界為極致,李洪志對此十分清
楚,因此他是不會放棄〝佛家〞或〝佛法〞這面神聖的大旗的。但他
又不願為佛教所範圍,不願背上宗教的名份,於是他又說:「我們法
輪大法也是八萬四千法門中的一法門,和原始佛教以至末法時期佛教
沒有關係,和現在的宗教沒有關係。」他強行把佛法與佛教分離開來
,並狂妄地宣稱他傳授的〝佛法〞-法輪大法超過佛,超過道。因此
我們要認識法輪功,還必須探討一下它與佛家或佛教的關係。

(一)法輪功在主要的理論上、特點上不屬佛家

李洪志及其聽眾都生活在一個大的現實的文化背景中,因此不可
能離開佛教這個巨大的歷史的社會的存在去奢談什麼佛家、佛法。盡
管李洪志很想這樣做,卻不可能也沒能做到。因此這?的佛家應指佛
教最基本的學說和主張。而通過對李洪志主要著述的研究發現,法輪
大法實在是各種宗教、民間傳說、旁門左道的大雜燴,不屬佛家。主
要表現在:

1、佛家的基本理論四諦、十二因緣、三法印、八正道等,是千
經同說、萬論均宣的主要學說,為全世界佛教徒不論何種宗
派所共同遵奉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不易之理。然而在李洪志
的《轉法輪》中對此卻無只字提及。可知他是在掛羊頭賣狗
肉,蒙騙那些有心學佛卻對佛法缺乏了解的人。

2、從本體論和世界觀來看,李洪志認為〝物質和精神是一性的
〞,〝宇宙中任何物質,包括彌漫在整個宇宙當中的所有物
質都是靈體,都是有思想的,都是宇宙法在不同層次中的存
在形態。〞嚴格說這不是佛法,而是北方薩滿教觀點的翻版
。佛家認為,一切有為之法(包括物質)唯心所現,是無常
的、變幻的。雖然佛說一切眾生皆有佛性,但不是說所有物
質都是靈體、都有思想。李洪志的說法既違反佛法,也違背
科學,不符合現實。他說的〝宇宙法〞內容如何?世界何以
如此千姿百態?李洪志沒有說也不可能說清楚。他不過是在
故作神秘以掩飾自己的無知罷了。

3、從生命觀來看,李洪志說:「人的真正生命的產生,是在宇
宙空間產生的。因此這宇宙中有許許多多製造生命的各種物
質,這些物質在相互運動下可以產生生命,也就是說,人的
最早生命是來源於宇宙中的。」這段話簡直是廢話,現在稍
有常識的人都能這麼說。問題是生命到底是怎麼樣產生的?
李洪志解釋說,上帝造人用的泥不是一般的泥,而是另一個
空間的特殊物質,可見他是贊同上帝造人說的。關於生死問
題,李洪志說:「我們修煉界講,人的元神是不滅的。」但
「這個人要是沒有德,就形神俱滅。他的元神就銷毀了。他
百年之後都死了,啥也沒有了。〞他認為,整個人類都是從
高層次掉下來的生命體,〝站在功能角度上看,或者站在大
覺者角度看,本來這些生命體是應該銷毀的。可是大覺者們
出於慈悲心,再給他們一次機會。

〞他宣揚的實質上是《聖
經》中的觀點,是佛教極力反對的生命神造說以及常見、斷
。佛教認為沒有常恆不變的我或所謂元神存在,從不認為人
死後什麼都沒有了或形神俱滅,這只不過是順世論者、無神
論者的觀點。佛教認為眾生是按照自己所造的〝業〞遵循因
果律而流轉(輪回)於六道(天、人、阿修羅、畜牲、餓鬼
、地獄)之中。李洪志不談輪回卻大談毀滅,把佛教的劫難
說、末法說與基督教的世界末日說結合起來,大有末日審判
的味道。他說:「現在就是末法時期。所以現在這個社會的
發展是嚇人的,你看各種假的、惡的、亂七八糟的東西都出
來了。」他借用〝宇宙大爆炸理論〞編織地球很快會毀滅的
鬼話,說什麼地球壽命是由他與其師爺、師父定的,「這次
地球爆炸時間由我定的,這次當時定得太死,我盡最大力量
也只能把爆炸時間後推三十年」。並造謠說:總書記、總理
叫他「什麼也別幹了,你的任務就是把地球爆炸時間往後推
移,越往後越好。」這顯然是一派胡言,卻偏偏有人信得入
迷。記得一九九四年李洪志的一個弟子勸筆者學法輪功,說
世界在二、三年內將發生巨大的劫難,只有修學法輪功的人
才能幸免。可見李洪志和大多數民間宗教教頭一樣,都是有
意強調末法說、末日說、劫難說、毀滅說以誘導群眾上他的
賊船入他的教。

4、從道德觀來看,李洪志說:、這個宇宙中最根本的特性真、
善、忍,它就是佛法的最高體現,它就是最根本的佛法。」
「真善忍這種特性是衡量宇宙中好與壞的標準。」「空氣微
粒、石頭、木頭、土、鋼鐵、人體,一切物質中都存在著這
種特性。」他否定當代人類存在什麼道德,說:「世界每次
出現劫難的時候,都是人類道德無存的時候,這就是末劫時
期的表現。」〞各種宗教都強調真、善、忍,但究竟什麼是
真、善、忍卻是眾說紛紜。李洪志也只能借口不同的層次認
識不一樣而含糊其詞。李洪志誇大其詞卻說不清楚其內涵,
這樣〝真善忍〞就不過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一種口號,對現
實中的人們缺乏指導意義。從法輪功本身來說,它濫用佛教
和氣功之名,卻沒多少佛教和氣功之實,甚至歪曲、貶低、
排斥佛教和各種氣功,自我神化,欺騙群眾,其〝真、善、
忍〞真不知從何談起。其實他的真善忍並非什麼新鮮東西,
只不過是社會上流行的〝真善美〞的改裝借用而已。佛教對
真、善、忍等有著詳盡而深刻的表述,而李洪志卻避而不談
,只能說明他根本認識不上去,也沒有什麼資格來談論佛法


(二)李洪志否定佛法僧的權威,旨在取而代之

在佛教中,佛陀稱為覺者,這不是一般的覺者,只有圓滿覺悟一
切諸法的人才能稱為佛。佛有十種尊號或別稱,即:如來、應供、正
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禦丈夫、天人師、世尊,
可見其地位是至高無上的。在我們這個娑婆世界,佛的出世是不多的
。釋迦牟尼佛圓寂後還須過八百多萬年才有彌勒佛的出世。當然它方
世界還有許許多多的佛,如東方琉璃世界有藥師佛,西方極樂世界有
阿彌陀佛等。這些佛都是平等的,都是圓滿究竟一切諸法的覺者,沒
有層次高下之別,只是由於他們因地發心願力有別,在眾生眼中就有
所感的因緣果報的不同。可是李洪志不懂這些,妄加議論,竟把〝如
來〞當作佛所修證的某一階段、某一層次了。他說:「超出如來一倍
的佛,那要比如來那一層對宇宙理的認識高得多」、「如來佛把人說
成是常人,可是更高的神達到很高層次,回頭看看如來也是常人」、
「釋迦牟尼晚年的時候已經達到如來的層次了,他為什麼說什麼法都
沒有講?他是說:達到我如來這樣的層次,我都沒有看到宇宙的最終
的理、最終的法是什麼。所以他叫後人不要把他講的話當作絕對的真
理、不變的真理,那樣會把後人侷限在如來或者如來以下的層次中,
不能向更高層次突破。」佛凡有所說皆是因機施教,解粘去縛,若從
勝義諦上說,其中既無說法者,也無聽法者以及所說之法,即所謂三
輪體空,所以佛說自己說法四十九年實未說一字,旨在破除弟子的法
執以悟入實相,這正是深通辨證法、已徹悟宇宙終極之理、心無執著
的大覺者才會如是說。李洪志以凡人心態隨意曲解,極力貶抑釋迦牟
尼佛,其目的在於破壞佛教正法,為他這個假佛及其假佛法張本。他
說:「講三藏嘛,經律論,除了經以外,律、論都不能和經相提並論
。尤其是那些論,對佛法亂論一氣,把佛法原義都弄沒了。現在的和
尚用白話解釋佛經,根本就解釋不了。經律論,除了經之外,都是破
壞律法原義的...。」即使是經,他認為層次很低,在今天也不適
用了:「釋迦牟尼講的法,只是在二千五百年前給層次極低的那種常
人,也就是剛剛從原始社會脫胎出來的、思想比較單一的那種人講的
法。他講末法時期,就是今天,現在的人用那個法已經修煉不了了。
」按他這種說法,古人比今人笨多了,由古人創立、至今仍為一、二
十億人信奉的幾個歷史悠久的世界性宗教都該淘汰了。

古佛落伍了,
當讓位給新佛了。既然佛和法不行了,佛教中的僧人就更不值得去皈
依了。他說:「釋迦牟尼講,到末法時期,寺院中的僧人都難自度,
何況居士,更沒有人管了。別看你拜了師了,那個所謂的師也是個修
煉的人,他不實修也白搭,不修這顆心,誰都上不去。皈依是常人中
的形式,你皈依了就是佛家的人了?佛就管你了?沒有那個事,你天
天磕頭把頭磕破了,一把一把地燒香,也沒有用,你得真正實修你那
顆心才行。到了末法時期,宇宙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甚至連宗教
信仰的地方也不行了。」照李洪志看來,全世界數億佛教徒寄托信仰
、至心皈命的佛法僧三寶已經不可信了,拜佛佛不靈,念佛佛討厭,
不僅佛教如此,所有的覺者、先知都自顧不暇了。他說:「我跟大家
講,到了末法時期的人類社會,覺者們都撒手不管了,也不允許他們
管了。不但人類社會撒手不管了,而且末劫中他們的處境也很困難了
,都顧不過自己來了。因為這些,他們所在那種層次中也出現了問題
。...你拜佛也好,你拜各種宗教的像也好,上面什麼也沒有。個
別的可能存在一個影像在那?,可是他除了能說話以外,他什麼也幹
不了了。」「佛講對人可憐,那是最接近於人的這層佛講的。耶穌也
是如來這個層次,老子也是。

再高,不管人中事了。人叫他是聽不到
的。人叫他的名字都是罵他。」看來所有的宗教都不行了,覺者們都
不管人間事了,那麼我們學參禪,靠自力度自己吧,可是李洪志說,
達摩祖師不過是個羅漢,他沒有自己的天國,度不了人。禪宗法門就
是鑽牛角尖。達摩自己也說他的法只能傳六代。「禪宗的法在世間已
經沒有了。其實末法時期什麼法都沒有了,不只是禪宗的法。」

從以上引述的李洪志的奇談怪論來看,全世界的人民,不信教的
自不必說,就是信奉佛教、基督教、道教等宗教的群眾,在末法時期
一時都成了無依無靠的棄兒、迷途的羔羊,隨時面臨著劫難的降臨。
怎麼辦呢?沒有關係,東方出現了一位大師李洪志,正傳授著一種至
高無上的〝佛法〞-法輪功。李洪志說:「在國內外,真正往高層次
上傳功,目前只有我一個人在做。」「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個人在公
開傳正法,我做了一件前人從來沒有做過的事情,而且在末法時期開
了這麼一個大門。其實是千年不遇的,萬年不遇的,但能不能度也就
是能不能修還靠自己,我講的是一個龐大的宇宙的理。」「法輪大法
是把宇宙的佛法萬古以來第一次留給了人,等於給人留下了一部上天
的階梯。因此,你怎麼能用過去佛教中的東西來衡量宇宙大法呢?」

行文至此,我們可以看出,盡管李洪志大量竊取了佛教等各種宗
教的東西,盡管他不懂什麼佛教,卻對佛教等宗教極盡詆毀、貶抑之
能事,其目的一是要抬高自己,以取而代之;一是要誘導人們死心塌
地地去學他的法輪功。其實他這樣做是非常不明智的,也是很卑劣的
,只能得逞於一時,豈能騙人於永久。如果象他說的那樣:「末法時
期是沒有人管了,因為末法時期本來就沒有人管了。人越來越敗壞,
誰都撒手了,誰也不管了。全世界很多正教都不能度人了...」那
怎麼又會輪到你李洪志來傳什麼法輪大法?末法時期邪魔外道盛行,
誰知李洪志就不是魔頭之一?我國南宋以後出現了許多打著救民於劫
難的名義創宗立派的奇異之人,但象李洪志這樣打著佛家旗號,卻把
自己凌駕於釋迦教主之上,極力貶低、破壞佛教的狂人,還實屬罕見


(三)李洪志不懂佛法而亂談佛法

李洪志本想回避佛教,一可免得背上宗教之名,二可不受佛教制
約,三可掩飾其對佛法的無知。但他又不得不打著佛家旗號,不得不
貶抑佛教,因而不得不多處談及佛教或〝佛法〞。下面我試舉幾例予
以剖析,以看看李洪志心中到底有幾許佛法。

1、在佛法中只有徹悟宇宙人生之理的一切智人才可稱為佛,佛
有十種尊號:如來、應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
、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世尊。它們只是從不同角度
來形容佛的至高無上,其中〝如來〞,意為〝如實而來〞或
〝乘如實道來成正覺〞。而李洪志竟把佛與如來曲解為兩種
層次不同的名稱,據此說釋迦佛未究盡宇宙終極之理。甚至
把本不相干的耶穌、老子與釋迦佛並列,都歸屬於他所編造
出來的所謂〝如來〞層次。只要稍具佛法和宗教常識的人聞
此都要笑掉大牙了。

2、佛法與佛教本是密不可分的。一般來說,佛法是佛教的核心
,並通過佛教(包括教理教義、教務組織、清規戒律和宗教
儀軌)而得以傳承、表現和弘揚。佛說八萬四千法門,盡在
三藏經典之中。而李洪志卻有意識地將佛法與佛教分離開來
。他說,佛教中的法只是佛法中的一小部分,是初級層次的
法。「佛教中才有幾個法門,它只有天台宗、華嚴宗、禪宗
、淨土宗、密宗等等這麼幾個法門,連個零頭還不夠呢!所
以它概括不了整個佛法。」李洪志竟將在我國形成的每個宗
派各當作一個法門,以此斷定佛教中就這幾個法門。其實八
萬四千只是個概略數,而且法門也不是以宗派來表示的。若
按他的說法,佛教在中國應形成八萬四千個宗派,那不可能
也無此必要。可見李洪志是在混淆概念,愚弄聽眾而已。

3、三界在佛法中是指欲界、色界、無色界。而號稱佛家大師的
李洪志竟將北方薩滿教的三界說:天界、地界、人界當作佛
說(道教稱天、地、人為三才),也不知李洪志是無知呢?
還是薩滿教徒。

4、關於三千大千世界。佛經說,同一日月所照的一〝四天下〞
為一〝小世界〞,一千個小世界為一〝小千世界〞,一千個
小千世界為一〝中千世界〞,一千個中千世界為一〝大千世
界〞。因為〝大千世界〞是三個〝千〞的乘積,故又名三千
大千世界。因此三千大千世界實際上有十億個〝小世界〞。
而李洪志說:「釋迦牟尼還講了三千大千世界學說,他說我
們這個宇宙中,我們這個銀河系中,有三千個象我們人類一
樣存在著色身身體的星球。」十億個與三千個,何啻天壤之
別!李洪志讀佛經就是這麼望文生義的嗎!

5、〝不二法門〞在佛教中本指去執離相、達到物我一如為一切
修行的究竟法門,所謂〝歸元無二路〞,但不妨〝方便有多
門〞。李洪志竟一再曲解其意,將不二法門解釋為修煉必須
專一,修煉法輪功的人不可以再看其它的書,修學其它的法
門。真是膚淺之至,荒謬之至。其弟子因此將變得孤陋寡聞
,對其謬說失去判斷能力,只能一味盲從;而且對於那些不
適合修法輪功的李洪志的弟子們,將失去許多〝方便之門〞
而走入死胡同。

6、羅漢在佛法中是指那些修行已獲得生死解脫、不會退墮受輪
迴之苦的人,至於大菩薩、佛更不用說。他們在涅槃之前,
男是男,女是女(也有女身不能證得羅漢果之說),但涅槃
之後,則與大菩薩、佛一樣,已無所謂男女之相,一般多示
現為大丈夫相。其中菩薩為方便度眾生,也常示現為女相。
這已是佛法中的基本常識。而李洪志卻煞有介事地說,羅漢
一般都現男相,菩薩都現女相,成了佛則男的為男佛,女的
為女佛。並說羅漢、菩薩、佛弄不好也會掉下來。李洪志就
是這樣與流傳二千五百多年的傳統佛教大唱反調,亂立新說
。到底是誰在淆亂佛法、破壞佛教不是很清楚嗎!

此外諸如法身、法輪、法無定法、五辛等佛教專用術語都被李洪
志篡改得面目皆非,充分暴露出了他的無知,他的別有用心。其中法
輪、法身的概念,後文將重點討論,其它名相限於篇幅就不一一例舉
、剖析了。不過僅從以上三節的分析來看,李洪志及其法輪功與佛教
或佛法的關係,應該說比較清楚了。佛在《楞嚴經》中說:「彼等群
邪,亦有徒眾,各各自謂,成無上道。我滅度後,末法之中,多此妖
邪,熾盛世間,潛匿奸欺,稱善知識,各自謂己,得上人法,玄惑無
識,恐令失心,所過之處,其家耗散。」可見,釋迦佛對李洪志之流
早已有所表記了。

有趣的是,李洪志對此也有所表述:「釋迦牟尼佛講:末法時期
有許多魔轉生成人,出家到廟?亂法。特別是台灣有許多有名的和尚
、居士實際上是魔,自稱教主,他們自己也不知道是魔。他們來之前
把一生都安排好了來轉世,按照他來破壞的那個東西在走人生之路。
」他的這段話實在應該給他自己安上。自法輪功問世以來,不少念佛
多年的居士不再念佛了,剛剛開始學佛的人不再研讀佛經,把家中的
佛像、經書法寶一件不剩地清理出戶,以表自己學法輪功之虔誠!很
快,李洪志的巨幅像片取代了佛像,李洪志的聲音取代了〝南無阿彌
陀佛〞六字洪名...。更有甚者,法輪功弟子還四處遊說,拉攏善
信,勸人放棄學佛,改學法輪功。李洪志自己也不無得意地預料,一
些和尚會還俗學他的法輪功,至於那些好學氣功之類的居士更不用說
了。以此看來,恰恰是李洪志自己成了壞佛滅法之魔頭了。在當今商
品經濟社會,假冒偽劣充斥,人人痛恨,個個喊打。而在氣功界、佛
教界也出現了許多假冒偽劣,李洪志的法輪功即是一個典型。一旦人
們識破了,也會人人喊打的。


http://ramsss.com

Wednesday, July 20, 2011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圆顿法门”邪教案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圆顿法门”邪教案

发表时间:2007年01月20日

一、接受委托
此案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曾是2001年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公安部“挂牌”的案件,公安部1999年12月 22日发布《关于开展查禁取缔“圆顿法门”邪教组织工作的通知》,2000年5月10日发布《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圆顿法门”为邪教组织。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许成江犯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诈骗罪、强奸罪,许成江儿子许珑璟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诈骗罪。
本所负责人罗辑接受许家委托后,指派郭小河、邹忠臣律师依法为许成江、许珑璟辩护。
二、案件概况
检察机关指控主要内容: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1994年10月,许成江因参与台湾邪教组织“观音法门”活动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释放后仍与“观音法门”成员纠集在一起进行邪教活动,并从《博加瓦谭》、《龙华真经》、《妙法莲华经》等宗教经典中断章取义,揉合“观音法门”的一些形体动作拼凑了“圆顿法门”邪教教义,并于1998年4月开始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进行传教,成立“圆顿法门”邪教组织,向全国派出“行者”进行传法,到案发时共发展教徒一万余人,遍及全国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
1999年12月22日,公安部以《关于开展查禁取缔“圆顿法门”邪教组织工作的通知》正式认定“圆顿法门”为邪教组织,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取缔,自 1998年至2002年,许成江等人先后7次在传教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逐步规定一系列反侦察措施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不但没有停止活动,反而变本加厉,使“圆顿法门”的活动规模更大、人员更多、范围更广。
为扩大影响,许成江为该邪教组织建立了完整严密的组织体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信徒,该组织从上至下分为六个层次:“圆顿”教主、“师母”及“法脉继承人”、“联络负责人”、“派出行者”、“驻地行者”、“同修”。
2000年12月,许成江许成江正式宣布儿子许珑璟为该教的“法脉继承人”。为在更大范围内宣传邪教理论,培植骨干,扩大队伍,聚敛钱财,在许多省市举办大规模培训班和大型“法会”,参加的信徒数千人。
(二)诈骗
为了宣扬邪教理论,设立“文字组”、“音响组”,将“讲法”、“法会”录音、录像进行整理,制成书籍(10万余册)、磁带、光盘(数千张)等向全国信徒发行,宣传“整体的灭顶之灾一步步逼近”、“灾难就在明年发生”,只有加入“圆顿法门”才可避灾,宣扬“将自己财产的百分之五十供养给师父”,“供养越多,功德越高”等诈骗信徒钱财,通过各种方式诈骗全国29个省、市信徒钱财590余万元。

指控许珑璟从1998年11月开始到广东省、海南省多次传播邪教理论,屏发展信徒40余人,自1999年4月开始代收广东、内蒙古等地信徒“供养”款53万元,保管“供养”款人民币50万元,美元19、6万元,日元10万元,港币3、6万元。

(三)强奸
许成江为达到奸污女信徒的目的,除了公开宣扬对“师父”要“绝对服从、全身心奉献”等邪说外,还以“阴阳双修”为名将九名女信徒先后奸污。
三、律师的工作、意见和观点
经会见、阅卷,集体分析研究后认为,许成江身为“圆顿”教主,且被指控九起强奸,极有可能被判以极刑,但相关证据材料体现其强奸人次及诈骗数额认定有误,有些证据存在问题,依法辩护成功可免除死刑;许珑璟虽为“法脉继承人”但相关证据体现其参与程度不深,且从犯罪构成角度主观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可从无罪的角度进行辩护,辩护成功可判以较轻的刑罚。

四、一审判决
在罗辑的指导下,经过律师的认真准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
许成江:“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珑璟:“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五、二审判决
经一审,相关事实和证据体现许珑璟量刑较重,父子均表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
许成江:维持原判。
许珑璟:“许珑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合并原判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附:一审、二审辩护词: 《辩 护 词》(一审)
——上诉人许珑璟涉嫌 “邪教”、诈骗罪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许珑璟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为其出庭辩护,此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的诉讼材料,现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 关于组织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珑璟虽有部分参与的行为,但其参与的程度较轻,没有达到法定的“组织”、“利用”该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程度,不仅不是本案的主犯,而且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被告人许珑璟可不以犯罪论。
(一)事实方面:
1、被告人许珑璟不是组织发起人,许珑璟1997年春节到黑龙江五常山河屯胜利林场时,一是为了看望多年不见的父亲,二是为妹妹看病,此时“圆顿法门”还没有产生,更不存在组织参与问题,后回大连护理自己姨父并为其料理后事等。98年6月才知有“圆顿教”提法。虽然有“无立”的法号,但和其爷爷奶奶一样是在97年就有了法号,此时并没有实际参与活动,也没有证据表明此时其参与行为。
2、许珑璟是从1998年及1999年其父亲过生日时开始接触“圆顿教”的,但没有从事具体活动,当时陈序负责录音,摄像,有时候张玉芬也录音,耿培明负责整理文字材料,被告人许珑璟主要是在其父亲身边照顾其生活起居,此后虽然传过法,但也只是教他人如何打坐、练功,1999年5月,离开兰州去北京照顾其生病的母亲后就没有再传过法。
3、关于本案相关宣传品的制作和发行,被告人许珑璟只知书籍、磁带的印刷和制作的资金来源都是由供养款支付的,但具体如何支付,书籍及其它资料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许珑璟并不清楚,也都没有经手。正因为这样,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还是检察机关起诉书,都没有认定被告人许珑璟在这过程起何种具体作用。
4、代为收取供养及保管财物情况
许珑璟并不具体负责教内的财务工作,由于处于许成江儿子的特殊的身份决定无论许成江还是其他教内人员都比较信任他,所以当部分教徒交供养而又无法直接与许成江取得联系时,才托他代收并让其转交给张玉芬或许成江,许成江也是出于信任才将金印及相关款项交由其保管的。
5、被公安抓获及其主观上的认识情况
从侦查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许珑璟除此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外,此前没有受过任何其他行政或者刑事方面的处罚。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修炼“圆顿法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被抓获后能够如实详细地供述自己的行为及其它所知道的情况,主观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改表现,情节较轻,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6、检察机关起诉书称被告人许珑璟系“法脉继承人”或者教主继承人,在教内处于“仅次于许成江的特殊地位”,这种提法是不当的,因为,前文的相关事实及侦查笔录和庭审调查表明:(1)虽然许成江曾经在过生日时说过被告人许珑璟将是所谓“法脉继承人”但许珑璟并没有表示接受,而且在1999年5月后基本没有再参与该教的活动;(2)检察机关误将金印上“全系法印”认定成为“权系法印”,并将许成江交其保管金印的行为认定成为“传交”,这些认定是明显与本案事实不符的。
7、起诉书认定五被告人等从事非法聚会的地点是一些“固定场地”,并没有认定是在公共场所,法庭调查及相关笔录体现的也不是在共公场所,而是在家里并带有较隐蔽不公开的特点,这与在公共场所公开进行非法聚集、滋事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明显不同的。
(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对被告人许珑璟的量刑
无论刑法还是最高院及两高和人大的解释等均明确提出,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所打击的是在公共场所、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行为,追究的是“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都明确地做了如上相关规定。
通过上述事实和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被告人许珑璟既不是该教的发起人和组建者,没有具体的职责,对许多教内的情况不了解,参与的程度不深,其少量活动也不是公开进行的,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不深,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此前没有受过任何相关处罚,“圆顿法门”于1999年12月12日被公安部定为邪教的,被告人许珑璟于1999年5月起因母亲有病,主要是照顾和护理母亲,2000年结婚后也不愿意再过那种不稳定的生活,基本没有再参与该教活动。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许珑璟没有在公共场所公开进行参与活动,更不是“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上述相关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规定,对于情节轻微,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免于刑事处罚。
所以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许珑璟的部分参与行为,依法可以不以犯罪论。
二、关于诈骗罪
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许珑璟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1、没有共同的主观犯罪故意。由于被告人许珑璟参与活动较晚且在组织内没有具体的职责,其参与活动的程度较轻,没有证据表明其在主观上与许成江有共同诈骗的故意;
2、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诈骗罪须具备以虚假的事实骗取对方相关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许珑璟的行为不具备该构成要件,其代收部分供养款的行为系许成江或张玉芬不在场时为教徒转交,不是主动向教徒提出收取供养款,而是教徒要求其代为转交,也正是让其转交许珑璟才知有供养的存在;
3、关于被告人许珑璟所保存的金印等财物。在财物取得及加工成金印的过程中被告人许珑璟均没有参与。从时间上看,相关财物是在许成江等完全取得和掌握之下交其保存的,如果许成江这种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那么在许珑璟保存前这种诈骗行为已经彻底实施结束。
4、诈骗罪须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本案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许珑璟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上也没有占有,检察机关也明确认定“所有供养款和资料款除许成江另有授权外均由张玉芬负责保管,未经许成江许可,任何人无权支配(见起诉书第9页)
总之,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表明,被告人许珑璟在组织利用邪教破
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方面,虽然有部分参与行为,但在其参与的时间、方式、程度、社会影响、情节及悔改表现等方面,不具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主犯或骨干分子的特点,依相关规定可不以犯罪论,在诈骗罪方面,其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审判长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许珑璟的辩护人:邹忠臣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辩 护 词》(二审)
——许珑璟涉嫌 “邪教”、诈骗罪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上诉人许珑璟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为其出庭辩护,此前我们会见了上诉人,查阅了相关的诉讼材料,现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许珑璟在该案两罪中均系主犯并分别处以十年、十三年有期徒刑处以较重的刑罚,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一、 关于诈骗罪
一审判决错误和不当之处在于:
1)、对全案590万元诈骗所得的定性及计算方法和数额有误;
2)、对上诉人许珑璟所谓诈骗数额认定有误;
3)、对上诉人许珑璟的行为定性有误,将其代收、受命取款及保管供养款、资料款和财物的行为均认定成诈骗行为;
4)、上诉人许珑璟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现将上述错误分别说明如下:
1、一审认定“该组织通过各种方式诈骗信徒钱财折合人民币590万元”、“所有供养款和资料款除许成江另授权外均由张玉芬负责保管,未经许成江许可,任何人无权支配”。也就是说一审判决将诈骗所得认定为590余万元,该款分为供养款和资料款两部分,并明确认定资料款系销售邪教宣传品所得。因资料款包括宣传品成本和利润两部分,在此需强调的是:一、宣传品的成本源于供养款,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么,一审判决用供养款和资料款相加的方法计算得出的诈骗数额,事实上已将成本部分进行了重复计算,二、宣传品的销售利润在性质上系非法所得而绝不是诈骗所得,不应该计算到诈骗总额中,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诈骗所得不应当包括资料款,只有供养款才是真正的诈骗所得,一审判决强调宣传品的数量特别巨大,说明事实上存在大量的宣传品成本和非法所得利润,对此,一审时几位辩护律师均已提出,却均没有被采纳,可见一审对诈骗数额认定的方法和数额是明显错误的。
同时,一审判决中几处有 “全国各地代收供养款和资料款、上交供养款和资料款”的提法(如一审判决书24页、27页等),也就是说代收的款项包括供养款和资料款、上交的款项也包括供养款和资料款两部分,但对代收和上交的供养款和资料款各多少?一审判决均没有认定,即事实不清。
以上分析说明,只有将大量的资料款(成本和利润)从总额中扣除,剩下的才是诈骗所得数额,但一审判决对宣传品的成本进行了重复记算,将销售宣传品非法所得的利润错误地认定成诈骗所得,这种定性错误、计算方法和数额的错误,其直接导致的结果只能是对相关上诉人量刑的加重。
2、一审对上诉人许珑璟所谓诈骗数额认定有误。
由于全案对诈骗数额认定有误,进而也直接影响对上诉人许珑璟所谓诈骗数额的认定,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许珑璟自1999年4月开始,先后代收广东、内蒙古等地信徒‘供养’款共计53万元,保管供养款人民币50万元,美元19.6万元,日元10万元,香币3.6万元”(判决书23页)。同时判决书又根据本案的事实,一审判决的这种表述是不当的。对于53万元,相关侦查笔录体现的分别是1993年3、4月份在广州代收马向荣所交供养22万元(一笔为12万元、另一笔10万元左右),转交给了张玉芬;2000年受张玉芬委派和李立军去呼和浩特市高义处取了30万元人民币,而且其主观上并不知道是不是供养(其中10万元奉张玉芬意愿交给了郭淑华,剩下20万元交给了张玉芬)。
第一次的22万元是代收行为,第二次的30万元只是受命去取款,主观上不知道是不是供养款,另外,上文提到上交和收取的款项包括供养款和资料款两部分,一审判决书证部分提也到“被告人许珑璟为邪教组织保管供养款和资料款的存折、存单、银行卡共14本及扣押物品清单”那么上诉人许珑璟代收及保管的数额中包括多少资料款,也是事实不清,可见,一审判决对其所谓诈骗数额认定有误。
3、对上诉人许珑璟的行为定性有误。
上诉人许珑璟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特点,从本案相关证据看,其所谓的诈骗行为包括代收供养、受命取款和保管财物三种。
1)、关于代收行为。
诈骗罪须具备以虚假的事实骗取对方相关财物的行为特点,上诉人许珑璟这种代收行为不是主动向教徒提出收取供养款,而是许成江或张玉芬不在场时代为教徒转交,即使上诉人许珑璟不代收,也能通过其它途径转交到许成江或张玉芬手,其行为只是起到了一种传递的作用,正是通过转交上诉人许珑璟才知有供养的存在。
如果把其行为认定成在整个诈骗罪中起辅助、帮助的作用,那么从犯罪构成角度,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其与许成江有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上也没有占有,一审判决认定“所有供养款和资料款除许成江另授权外均由张玉芬负责保管,未经许成江许可,任何人无权支配”足以说明其代收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特点。
2)、关于取款行为
2000年受张玉芬委派和李立军去呼和浩特市高义处取款,其主观上并不知道是供养款还是资料款,即使是供养款也是在他人已经收上来之后而受命去取款,取款和代收性质不同,从时间上看,取款行为在代收之后,如果所取款项是资料款,其行为更与诈骗无关,可见,一审判决将其受命取款认定成代收,进而认定系诈骗行为是错误的。
3)关于保管财物行为
一审判决将其保管供养款、资料款和财物的行为均认定成为诈骗。从时间上看,上述相关财物是在许成江等完全取得和掌握之下交其保存的,如果许成江这种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那么在上诉人许珑璟实施保管行为之前,这种诈骗行为已经彻底实施结束,也就是说诈骗行为在先,保管行为在后。而且一审判决明确提到其保管的财物包括资料款和实物,如果其保管的系资料款或用资料款购买的实物,其行为就更与诈骗无关。
4、上诉人许珑璟的行为不具备共同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案相关材料及庭审调查表明:
1)、没有证据表明其与许成江有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
2)、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诈骗罪须具备以虚假的事实骗取对方相关财物的行为,上诉人许珑璟上述代收、取款及保管财物的行为均不具备这一特点;
3)、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而且事实上也没有占有,检察机关及原审判决均明确认定“未经许成江许可,任何人无权支配”的认定足以说明这一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诉人许珑璟虽然实施了代收、取款和保管财物的行为,但并不等于诈骗行为本身,其行为在全案诈骗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极其微小的,至多只是起了一个辅助或者帮助的作用。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许珑璟及全案诈骗数额进行了错误认定,将其所有行为均认定成诈骗行为,并将其认定成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让其对全案的诈骗行为及诈骗所得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处以十三年有期徒刑的较重刑罚。
可见一审判决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在量刑上均存在不当之处。
二、关于组织、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许珑璟虽有部分参与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法定的“组织”、“利用”该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程度,不仅不应认定为本案的主犯,而且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上诉人许珑璟的行为可不以犯罪论。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第六条: “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院及两高其它相关司法解释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上诉人许珑璟的行为不具备上述特点。
一审判决不当之处在于:
1)对相关重要事实认定有误;
2)适用法律,特别是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不当。
现具体阐述如下:
1、从时间上看,一审判决书中明确提到公安部2000年5月10日公通字(2000)39号下发的《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了公安部一局1999年下发的《关于查禁取缔圆顿法门邪教组织的通知》的内容,即认定“圆顿法门”为邪教组织,而上诉人许珑璟1998年6月才知有“圆顿教”提法,虽然在1999年12月12日以前有部分参与的行为,但从1999年5月起因其母亲有病,主要是照顾和护理其母亲,2000年结婚后不愿意再过那种不稳定的生活,基本没有再参与该教活动。不具备上述司法解释关于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特点。而一审判决将其99年12月 12日以前的行为也认定成犯罪行为。
2、从其参与的程度看,上诉人许珑璟确有部分参与的行为,但不是该组织的发起人,1998年及1999年其父亲过生日时才开始接触“圆顿教”,但没有从事具体活动,主要是在其父亲身边照顾其生活起居,此后虽然传过法,但也只是教他人如何打坐、练功,时间上也是在1999年12月12日(定为邪教)以前的事。本案相关宣传品的制作和发行,上诉人许珑璟只知书籍、磁带的印刷和制作的资金来源都是由供养款支付的,但具体如何支付,书籍及其它资料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许珑璟并不清楚,也都没有经手。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还是检察机关起诉书,及庭审中均没有认定上诉人许珑璟在这过程起何种具体作用,具体分工方面,检察院指控及原审判决认定一致的是,“许成江负责确定封面、版式、数量、价格等,张玉芬负责联系印刷,耿培明负责整理校稿,张艳平负责调配分发”。
上诉人许珑璟并不具体负责教内的财务工作,由于处于许成江儿子的特殊的身份决定无论许成江还是其他教内人员都比较信任他,所以当部分教徒交供养而又无法直接与许成江取得联系时,才托他代收并让其转交给张玉芬或许成江,许成江也是出于信任才将金印及相关款项交由其保管的。可见其参与的程度较轻。
3、关于上诉人在该组织中的地位,许成江2000年生日时确曾说过上诉人许珑璟为法脉继承人,但这也是许成江单方意思表示,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诉人许珑璟同意这种提法,或以继承人身份自居,且从其参与行为较晚、程度较轻、中途基本不再参与等特点说明,判决书认定上诉人许珑璟为教主继承人,仅次于许成江的特殊地位是与事实不符的。
4、从其参与行为的方式及场所上看,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提出打击的是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的行为,处罚的是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本案中相关上诉人的行为均不具备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特点,相反其活动均是非公开、秘密进行的,而且无论检察机关还是法院均认定本案上诉人等“采取使用假证件和化名、变换通讯联络方式等一系列反侦察措施,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这恰恰说明了活动非公开、秘密性的特点。上诉人许珑璟的参与行为及其身份更不具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特点。
5、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打击的是“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而本案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是,上诉人许珑璟此前没有受过任何相关处罚,不具备“屡教不改”的特点,而且从其部分参与的整个过程上看,其不是积极主动的参加,而是由于其作为许成江儿子的特殊身份,因许成江身体多病,许珑璟参与行为主要是在照顾许成江生活及过生日时受其影响、被动地参与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因此也不具备司法解释关于“积极参加者”的特点。
6、从其悔改表现上看,从被侦察机关刑事拘留开始到法庭审理整个过程,其悔改态度一直较好,而且从1999年5月起因其母亲有病,主要是照顾和护理其母亲,2000年结婚后不愿意再过那种不稳定的生活,中途退出后基本没有再参与该教活动。从这些特点来看,其具备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特点。
以上可以看出,上诉人许珑璟参与行为基本都在1999年12月12日以前,其参与时间较晚、程度不深,没有在公共场所公开进行参与活动,更不是“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主观恶意不深,悔罪态度一直较好,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此前没有受过任何相关处罚,相关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规定,对于情节轻微,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免于刑事处罚。其法律依据是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上诉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到上述重要事实和特点,适用法律特,别是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存在明显的不当,不仅将上诉人许珑璟的行为认定成为犯罪,而且将其认定成该罪的主犯,并处以十年有期徒刑的较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不当之处,没有准确适用最高院及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希望二审法院能充分考虑到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到上诉人年龄相对较小(本案五上诉人中年龄最小),参与的时间较晚、中途基本退出,且参与行为不深,主观上一直有悔改表现,此前没有受过任何处罚属初犯,考虑到上诉人上有年迈多病的母亲、下有被刑拘后才出生的孩子及日夜盼望其归来的妻子等这些能使其早日改过不再重犯的情节和因素,在充分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谢谢审判长!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许珑璟辩护律师:邹忠臣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四 日


http://ramsss.com/ching-h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