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12, 2011

揭開“觀音法門”的真面目

揭開“觀音法門”的真面目

作者:李 正

“觀音法門”邪教組織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滲透到國內以來,其非法活動已蔓延至全國絕大多數省、市、自治區。近年來,“觀音法門”邪教組織進一步加大了向境內的宣傳滲透力度,在境外指揮下,境內“觀音法門”邪教組織人員刻意掩飾其邪教背景,以“素食救地球”相標榜,公開進行宣傳造勢、發展組織,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

一、“觀音法門”邪教組織的形成及發展

“觀音法門”是英籍華人釋清海於1988年4月在臺灣苗栗縣成立的,在臺灣以“中華民國禪定學會”名義註冊登記。總部設在臺灣苗栗縣西湖村東三湖39號。

釋清海,俗名 張蘭 君,女,1950年出生於越南,祖籍廣東。 張蘭君的父母系天主教徒,其從小隨祖母吃素拜佛,又到天主教堂做“彌撒”,18歲以後到英國、法國、德國讀文學,曾在德國紅十字會當翻譯,並從事照顧難民工作。同時行修佛教密宗、凈土宗,研讀其它宗教經典和哲學書籍。其從佛教“楞嚴經”中得出“觀音法門”是唯一成佛的法門,能夠得到最高等級的“真理”。為此,專門前往印度喜馬拉雅山清靜閉觀修苦行,後到臺灣受曇造戒,傳播“觀音法門”,以後向世界各地傳播發展。

目前,“觀音法門”的活動涉及臺灣全島,並在香港、澳門、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近40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100多個聯絡處。

二、“觀音法門”邪教組織宣揚的主要觀點和活動方式

“觀音法門”沒有系統經典,沒有固定的活動場所和教職人員,其觀點大多是釋清海根據本人的理解和需要,對其他宗教觀點的闡釋。釋清海認為,宗教分為各種派別,實際上都是一致的,只是人為的觀點和時代背景不同所造成的。

1、宣揚對釋清海的崇拜。釋清海自稱“清海無上師”,將釋迦牟尼、耶穌基督、安拉真主等“聖人”說成是修行路上已有經驗的明師,他本人也是已有經驗的明師。並宣稱“‘觀音法門’是唯一成佛的法門,只要誠心,即刻開悟,可以得到最高等級”,“修行的人能認識在世明師,而同時又是內在的明師那是最幸運的。只要認識在世明師,修行的等級到了,可以到耶穌現在住的地方與他見面。”她還說,“如果我不是佛,其它任何人再也無法成佛了”,“念清海無上師法號,吃素 100天,再由師父‘印心’、‘開悟’,將來可以得救、解脫、修行成佛”。

2、“觀音法門”不設固定活動場所。釋海清稱,她從小到寺廟、教堂讀經、禮拜,但沒有得到“啟示”。認為“觀音法門是苦行僧,沒有廟宇,四海為家,人心就是佛,人的身體就是廟宇”。家庭式的小小民間信仰不用形成大的團體,不用專設大的道場,這樣政府也不會管。“觀音法門”的活動主要是“打坐”和“同修”聚會交流修行體會。

3、釋清海大肆散布反共言論。1991年4月,釋清海在菲律賓講話時說:“因為全世界各地的靈修風氣,所以東歐的共產黨國家瓦解了,不久悠樂(越南)和中國大陸的共產黨也會跟進。我們不能失去信心,應該追隨內在的修行道路”。1992年5月,釋清海在臺灣苗栗西湖道場講:“為什麼共產主義對人類不好?因為他們有退化的思想,不相信有靈魂、有輪回和因果這些事,所以他們就無所不做。任何政權如果不好的話,人民可以革命推翻它,籌謀新政府。就整體來看,人類是無法接受共產觀念的,即使接受,也不長久。否則,我們會退回沒有文明的時代,過著跟動物一樣的生活,分不清父母、親友”。1993年5月,釋清海在德國柏林共修會上講到:“如果我們沒有受到很多苦,我們不知道痛苦是什麼,共產國家的人說他們被壓迫,他們受到精神迫害,他們無法在共產國家生存,但在自由國家的人卻不知道是什麼意思,他們沒有受到壓迫,他們也不曾受到迫害,他們不會了解一個國家的人民,被任何一種控制人民身心活動的主義所迫害的情況”。

臺灣《時代》雜誌曾在評論“觀音法門”時稱,“它不能算是一個宗教,他們信奉的乃是‘修行’、‘真理’,在他們的道義中,有聖經的觀念,也有回教的理念,更有佛教的原則,所以若說他們是一個宗教,似乎太過牽強”。
三、“觀音法門”邪教組織在國內的主要非法活動

1989年9月,釋清海率弟子入境到上海等地活動,講經傳道,開始向內地進行滲透。其主要滲透方式:一是以旅遊、探親為名義派人入境,傳播“觀音法門”,建立“共修”聚會點,為信徒“印心”,頒發“證書”;二是在內地投資,建立滲透據點。曾在福建、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合資、獨資辦企業,以此為掩護,向各地運送“觀音法門”宣傳品;三是以健體強身、消災治病為名,宣揚“觀音法門”的觀點,發展信徒;四是在內地寺廟中,發展僧侶加入“觀音法門”邪教組織。

近年來,“觀音法門”邪教組織總部改變策略,其頭目釋清海公開煽動境內人員要“不顧一切走出來,到街上散發傳單,刊登廣告”,聲稱要在境內開辦1000個 “愛家”素食連鎖店。要求境內的骨幹成員從其網站下載以“素食救地球”為主題的傳單樣本和公交車體廣告樣本,在全國各大城市散發、張貼。受境外指揮和煽動,境內“觀音法門”骨幹成員通過大量印制、散發“素食救地球”宣傳品,公開懸掛宣傳“素食”及“觀音法門”邪教組織網址的條幅,在公交車上刊登“素食拯救地球”的廣告圖片,在報刊上刊載有“觀音法門”、“素食”內容的廣告和文章,開辦“愛家”素食連鎖店等方式瘋狂從事擴大組織、聚斂錢財的非法活動,嚴重危害社會政治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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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

我國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
發布日期:2009-3-18 新聞來源: 清正網  

1、呼喊派。又名“神的教會”、“地方召會”,是由李常受於1962年在美國創立的,1979午滲入我國,1983年活動已涉及20個省、自治區的360個縣、市,蒙騙群眾20余萬人。近年來,該組織逐步演變出“常受教”、“中華大陸行政執事站”、“被立王”、“主神教”、“能力主”"後又演變為“實際神”、“實際神”又名“東方閃電”等派系。李常受歪曲基督教教義,妄稱“基督是我,我也是基督”;把《聖經》中“求告主名”改為“呼喊”,讓信徒在聚會時大聲呼喊“常受主”;叫嚷要“搗整個基督教的亂”。該組織骨幹公開攻擊黨和政府,叫嚷要“把教會組織起來,與共產黨和政府對抗到底”。黑龍江骨幹趙維山自封為“能力主”,自稱是“耶穌第二次道成肉身顯現”,要求信徒聚會時改呼“'常受主”為“能力主”經打擊取締後又演變出“實際神”組織。安徽“呼喊派”骨幹王永民等人非法成立“中華大陸行政執事站”,狂稱要“打江山,創王權,奪撒旦政權”。該組織煽動信徒搶占教堂和聚會點,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哄鬧黨政機關。“中華大陸行政執事站”頭子王永民曾組織千余名信徒同時到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69個大中城市散發要求人們信奉李常受的《爆炸新聞》等反動宣傳品,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一些骨幹打著宗教旗號,從事奸汙婦女、詐騙錢財等違法犯罪活動,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很大的危害。

2、門徒會 (在湖北等地又稱“曠野窄門”)。是由陜西耀縣農民季三保於1989年初創立的,內部設有總會、大會、分會、小會、小分會、教會、教會點等7級機構。到 1995年初,該組織活動已涉及14個省的300多個縣,受蒙騙群眾35萬余人。季三保歪曲《聖經》,編造所謂“七步靈程”,自稱是“神所立的基督”、 “神的兒子”,可以行神跡奇事,曾禁食32天,治好過瞎子、癱子,使“死人復活”。該組織骨幹制造、散布“禱告治病”、“趕鬼治病”、“一天只吃二兩糧,種莊稼沒有用”、“學生信主不學也自通”等迷信邪說,致使大量中小學生掇學,許多群眾整天“禱告”,放棄生產,變賣家產,準備“升天”,或有病不求醫,因貽誤治病而死亡。一些骨幹以“傳教”為名,從事拐賣、奸汙婦女、詐騙群眾錢財等違法犯罪活動。一些骨幹公開攻擊黨和政府,提出要“先奪人心,後奪政權”,煽動鬧事,抗拒計劃生育,圍攻基層黨政機關,報復制止“門徒會”非法活動的黨員、幹部,嚴重危害了部分地區的社會政治穩定。

3、全範圍教會。“全範圍教會”是由河南鎮平縣人徐永澤於1984年在平頂山創立的,最高機構為“全範圍議會”,下設7個牧區。1990年,該組織骨幹龔聖亮在湖北建立“華南福音使團”(又稱“華南教會”)。至1991年時,該組織活動已涉及15個省、自治區的88個縣,蒙騙群眾數萬人。徐永澤編著《教會基本建造草案》,提出“實現中國文化基督化、全國福音化、教會基督化的國度,與主一同掌權”;謾罵黨和政府是“仇敵”、“魔鬼”、“紅衣怪獸”,煽動信徒“與那些執政掌權的惡魔爭戰”。一些骨幹攻擊“三自”愛國教會,恐嚇、拉攏教徒群眾脫離“三自”愛國會,參加該邪教組織;一些骨幹散布 “世界將到盡頭,災難就要降臨”、“信主能治病”等謠言,要求信徒每天聚會時嚎啕大哭,鬧得四鄰不安。受其影響,許多群眾不思生產,一心等待“升天”,一些婦女因長期外出傳教,導致家庭不和,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

4、靈靈教。“靈靈教”又稱“屬靈教”、“靈靈派”,是由江蘇淮陰縣農民華雪和於1983年創立的。該組織形式較為松散,但有明確分工。至1990年時,該組織活動已涉及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蒙騙群眾1.5萬余人。華雪和自稱是“第二個耶穌、主基督”,是“主耶穌二次道成肉身降臨”,稱“淮陰就是耶路撒冷”。該組織宣揚“世界末日即將來臨,整個人類要毀滅,只有早入‘靈靈教’才能躲過災難”,致使信徒群眾放棄生產,坐等“世界末日”。還散布“凡人身上有病,都是魔鬼纏身,只要將魔鬼趕走,病就會好”,在信徒中大搞趕鬼治病,經常將病人捆綁抽打,不讓病人吃藥,摧殘人身。華雪和等人詭稱“多奉獻多得平安,多得神家恩典”,騙取群眾大量財物。一些骨幹在華雪和被勞動教養後,聚集700余名信徒到勞動教養場所鬧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組織還煽動信徒反對黨和政府,攻擊“三自”愛國教會,聲稱“要用福音治理國家”,“要讓‘靈靈教’統一天下”。1995年11 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轉發〈公安部關於查禁取締“呼喊派”等邪教組織的情況及工作意見〉的通知》(廳字[1995]50號),明確“靈靈教”為邪教組織。

5、新約教會。“新約教會”又名“基督靈恩布道團”,是由香港女影星梅綺(江端儀)於1960年創立的,後由其女兒張路得繼承在臺灣傳播並建立組織。1964年,該組織另一負責人洪三期在臺北高雄縣建立新總部和“聖山”。1988年,該組織“石牌教會”負責人左坤另立“耶穌基督血水聖靈全備福音布道團”(或稱“聖靈重建教會”)。目前,該組織活動涉及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梅綺、洪三期、左坤等人均自稱 “先知”,代表“至高神來執掌王權”,是“神在地上的君”,宣稱要“推翻人的國,建立神的國”。他們惡毒攻擊我政權是“暴政”、法律是“惡法”,叫囂要 “打倒無神論者”,“拯救在共產主義底下被逼迫人們的靈魂,建立基督的國度”。在其策動支持下,境內骨幹到處發展成員、建立組織、非法集會,給部分地區的社會穩定帶來很大危害。

6、觀音法門。“觀音法門”是由英籍華人釋清海於1988年在臺灣創立的,活動涉及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1998年5月,原“觀音法門”骨幹許成江另立“圓頓法門”,目前已蔓延到9個省市的20余個縣(市),受蒙騙群眾約5000人。其成員依次分為 “圓頓”、大弟子、上過山的弟子、授權傳法的同修、同修、學生6個等級。釋清海標榜自己是“清海無上師”,等同於釋迦牟尼、耶穌基督、安拉真主等,聲稱 “如果我不是佛,其它任何人再也無法成佛了”,神化自己。她散布攻擊、推翻共產黨的言論,稱“人類是無法接受共產觀念的,否則,我們會退回沒有文明的時代”。許成江自稱為“圓頓聖祖”、“現世活佛”,大肆散布“現在地球是魔王統治,末劫就要來臨,只有加入‘圓頓法門’,才能免遭劫難”。從1989年開始,“觀音法門”組織成員以旅遊、探親、投資辦廠為名,頻繁派人入境,發展成員,秘密建立活動點。近年來,又多次策動境內信徒出境參加“法會”或培訓,回國後進一步發展邪教組織。許成江煽動信徒傾其所有家產“供養”“圓頓”,先後騙取錢財達數百萬元,並蠱惑信徒賣掉房子,舉家到吉林長白山或黑龍江大興安嶺躲災、避難,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危害了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7、主神教。“主神教”是“被立王”骨幹劉家國於1993年創立的,活動涉及22個省、市,蒙騙群眾萬余人。該組織成員分為“主神”、“在上主”、“四活物”、“七天使”、“省權柄”、“縣權柄”、“各級同工”7個等級。劉家國自稱“主神”,制造、散布“世界末日即將來臨,只有信奉‘主神’才能得救,要團結在‘主神’周圍,最終建立神的王國”等迷信邪說。劉還以“賜神靈”為名,強奸婦女19人;以繳納奉獻糧、奉獻款為名,詐騙錢財40余萬元人民幣。其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了部分地區的社會政治穩定,給受蒙騙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很大危害。

8、被立王。邪教組織“被立王”是由“呼喊派”骨幹吳揚明於1988年創立的,曾一度在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活動點500多處,發展信徒數萬人。該組織體系分為“父王”(吳揚明)、“權柄”、“代權人”、“服權人”、信徒5個等級,並制定了嚴格的戒律。吳揚明歪曲利用《聖經。路加福音》中“被立”一詞,自稱“被立王”,宣稱:“世界末日就要到來,只有信‘被立王’才能得救;若不信就要受懲罰,遭到屠殺”,以此蠱惑、脅迫群眾加入該組織。吳揚明等人惡毒攻擊黨和政府,聲稱要在2000年之前“推翻撒旦政權,建立新天新地的神國”。他將《聖經》中的 “蒙召”解釋為女信徒與他發生性關系,稱只有這樣才能得救,先後以誘騙和脅迫手段共奸汙成年婦女和幼女數十人,僅被查證的就有19人。他還要求信徒繳納 “奉獻款”,聚斂錢財數十萬元。該組織活動給部分農村地區的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很大危害。

9、統一教。“統一教”全稱為“世界基督教統一神靈協會”,是由美籍朝鮮人文鮮明於1954年在韓國釜山創立的。文鮮明編造《原理講論》,否定《聖經》,自稱“再臨的彌賽亞”,被耶穌選為“後繼人”,完成耶穌未完成的使命,建立“統一家庭”、“統一世界基督教”,最終統一所有政治制度,建立“地上天國”。該組織規定信徒必須與異性信徒發生兩性關系,稱此為“洗禮”,由文鮮明為信徒指定婚配,主持跨國大型“集體婚禮”。曾經以“反共勝共”為宗旨,宣稱“共產主義這種制度一旦在地球上獲勝,將意味著民主和自由世界的失敗”,在韓國、美國組織過反共大遊行。近幾年來,該組織以投資援助、任職任教、文化交流等為名,派遣人員入境對我進行滲透活動。同時極力拉攏、發展我出國人員,指使他們回國後廣泛傳播“統一教”。

10、三班仆人派。“三班仆人派”是河南鎮平縣人徐文庫(又名徐雙富)創立的,組織成員分為“大仆人”(又稱“大叔”)、“二仆人”(又稱“小叔”)、使女、守望、同工、柱石等6個等級,建立較嚴密的組織體系,活動一度涉及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徐借用《聖經》中的稱謂,神化自己,自稱“大仆人”,信徒將其視為神明。徐及其骨幹制造、散布“2000年以前世界有七大災難,世界末日來到了,耶穌提攜信主人上天堂,不信主的人下地獄”,“只有‘三班仆人派’才是真理真道”等迷信邪說,宣稱“與主同掌王權”。近幾年來,徐及其骨幹以“奉獻錢是交給神”等為名,騙取受蒙騙群眾大量錢財,並從事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

11、靈仙真佛宗。“靈仙真佛宗”是由美籍華人盧勝彥於1979年創立的,總部設在美國西雅圖雷藏寺(又稱“靈仙真舍總堂”),1988年開始滲入我國,活動曾一度涉及13個省市。盧勝彥標榜自己為“活佛”、“佛主”,自稱“從修道的小基礎一步一步地走來,從基督教----道教----佛教顯門----佛教密教,甚至許多的旁門小教,都曾研究參與,確確實實依靠實修而得來的”。盧勝彥極端敵視社會主義制度,曾於1989年多次發表公開演講,攻擊我黨和政府,並在香港組織萬人參加的所謂為“六四死難同胞超渡亡靈法會”,通過報刊電臺向全世界各地播放。該組織還在上海、廣州、昆明等地設立分支機構,委任主持人,向我偷運、散發大量該組織書籍和宣傳品,發展成員,建立組織。

12、天父的兒女。“天父的兒女”又稱“愛的家庭”,是由美國人大衛摩西白克於1968年在美國創立的,後總部遷往瑞士蘇黎士。其基本單位為“家庭”,最高機構為“皇室”,大衛任“國皇”。該組織從1980年開始滲入我國,至1984年底已建立“家庭”l10 多個,發展成員190多人。大衛自稱得到“上帝的啟示”,神化自己;編造《摩西書信》作為經典,宣揚“世界末日”邪說;要求信徒絕對服從“皇室”,為“主”拋棄一切,奉獻所有財產和肉體。大衛等人還攻擊一切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誣蔑“共產主義最後會導致一場巨大的核戰爭”,宣稱“上帝的愛即是性愛”,指使信徒“調情釣魚”,即用類似賣淫的方法發展信徒,募捐經費;在“家庭”中實行群居、濫交,甚至提倡兒童性行為。受其影響,境內大多數成員有流氓行為,亂搞兩性關系,還有的成為流氓犯罪分子,給社會治安帶來危害。

13、達米宣教會。“達米宣教會”是由韓國人李長林於1988年創立的,最高機構為“達米宣教會世界總本部”。1992年初傳入我國,活動一度涉及1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該組織以宣揚“末世論”為宗旨,宣稱1992年10月28日23時是‘世界末日’ 的開始,屆時加入該組織的人將隨復活的耶穌一起‘升天’,不信其說教的人將在而後的7年‘大劫難’中受苦,在1999年受到耶穌的審判”。自1992年以來,該組織頻繁派人入境,發展成員,建立組織,非法印制、散發大量宣揚”末日論”的宣傳品,並指使境內骨幹煽動、組織受蒙騙群眾搞集體“升天”活動。僅在吉林省就建立聚會點60多處,發展骨幹400余人,蒙騙群眾4000余人,煽動、組織1200名受蒙騙群眾變賣家產,離開家庭,放棄生產和學習,參加“升天”活動,甚至準備集體自殺,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社會政治穩定和受蒙騙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14、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現名“以利亞十誡石國韓農復救會”)是由韓國人樸鳴呼於1980年創立的,組織成員分為上帝、天使、總務、片長、所長5個等級。該組織從1993年傳入我國,活動涉及遼寧、吉林、黑龍江、北京、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山東、河南等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樸鳴呼自稱是最後的先知“以利亞”,要求信徒將其作為“石仙”加以崇拜,稱其組織為“石國”,並制定了憲法、國旗、國歌;宣稱“2000年世界末日即將來臨,1997年9月30日樸鳴呼將作為上帝屹立於世界”,並叫嚷“要打碎滅絕一切國”。該組織投入大量資金,對我進行滲透活動,先後在各地建立了20多處聚會點、聯絡點,並租地建立8處“石國”聚居村,唆使600多名受蒙騙群眾變賣家產,舉家移居,共同生活。在“石國”聚居村內,要求他們斷絕與外界聯系,集中學習邪教教義,不得讀報、看電視、聽廣播,做到“絕對服從樸鳴呼,完成在中國建立石國體制、搞垮中國共產黨體制的歷史使命”。受其蠱惑,東北三省等地的千余名朝鮮族、漢族群眾加入了該組織,不少人變賣所有家產,舉家到“石國”居住,嚴重危害了受蒙騙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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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圓頓法門”邪教案

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圓頓法門”邪教案

發表時間:2007年01月20日
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圓頓法門”邪教案

一、接受委托
此案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曾是2001年在全國有重大影響、公安部“掛牌”的案件,公安部1999年12月 22日發布《關於開展查禁取締“圓頓法門”邪教組織工作的通知》,2000年5月10日發布《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幹問題的通知》,認定“圓頓 法門”為邪教組織。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公訴,指控許成江犯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詐騙罪、強奸罪,許成江兒子許瓏璟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詐騙罪。

本所負責人羅輯接受許家委托後,指派郭小河、鄒忠臣律師依法為許成江、許瓏璟辯護。

二、案件概況
檢察機關指控主要內容:

(一)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1994年10月,許成江因參與臺灣邪教組織“觀音法門”活動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釋放後仍與“觀音法門”成員糾集在一起進行邪教活動,並從《博加瓦 譚》、《龍華真經》、《妙法蓮華經》等宗教經典中斷章取義,揉合“觀音法門”的一些形體動作拼湊了“圓頓法門”邪教教義,並於1998年4月開始在黑龍江 省哈爾濱市進行傳教,成立“圓頓法門”邪教組織,向全國派出“行者”進行傳法,到案發時共發展教徒一萬余人,遍及全國二十九個省、市、自治區。

1999年12月22日,公安部以《關於開展查禁取締“圓頓法門”邪教組織工作的通知》正式認定“圓頓法門”為邪教組織,並在全國範圍內公開取締,自 1998年至2002年,許成江等人先後7次在傳教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查獲,期間逐步規定一系列反偵察措施來逃避公安機關打擊,不但沒有停止活動,反而變本 加厲,使“圓頓法門”的活動規模更大、人員更多、範圍更廣。
為擴大影響,許成江為該邪教組織建立了完整嚴密的組織體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發展信徒,該組織從上至下分為六個層次:“圓頓”教主、“師母”及“法脈繼承人”、“聯絡負責人”、“派出行者”、“駐地行者”、“同修”。
2000年12月,許成江許成江正式宣布兒子許瓏璟為該教的“法脈繼承人”。為在更大範圍內宣傳邪教理論,培植骨幹,擴大隊伍,聚斂錢財,在許多省市舉辦大規模培訓班和大型“法會”,參加的信徒數千人。

(二)詐騙
為 了宣揚邪教理論,設立“文字組”、“音響組”,將“講法”、“法會”錄音、錄像進行整理,制成書籍(10萬余冊)、磁帶、光盤(數千張)等向全國信徒發 行,宣傳“整體的滅頂之災一步步逼近”、“災難就在明年發生”,只有加入“圓頓法門”才可避災,宣揚“將自己財產的百分之五十供養給師父”,“供養越多, 功德越高”等詐騙信徒錢財,通過各種方式詐騙全國29個省、市信徒錢財590余萬元。

指控許瓏璟從1998年11月開始到廣東省、海南省多次傳播邪教理論,屏發展信徒40余人,自1999年4月開始代收廣東、內蒙古等地信徒“供養”款53萬元,保管“供養”款人民幣50萬元,美元19、6萬元,日元10萬元,港幣3、6萬元。

(三)強奸
許成江為達到奸汙女信徒的目的,除了公開宣揚對“師父”要“絕對服從、全身心奉獻”等邪說外,還以“陰陽雙修”為名將九名女信徒先後奸汙。

三、律師的工作、意見和觀點
經 會見、閱卷,集體分析研究後認為,許成江身為“圓頓”教主,且被指控九起強奸,極有可能被判以極刑,但相關證據材料體現其強奸人次及詐騙數額認定有誤,有 些證據存在問題,依法辯護成功可免除死刑;許瓏璟雖為“法脈繼承人”但相關證據體現其參與程度不深,且從犯罪構成角度主觀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可從無罪的 角度進行辯護,辯護成功可判以較輕的刑罰。

四、一審判決
在羅輯的指導下,經過律師的認真準備,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為:
許成江:“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許瓏璟:“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五、二審判決

經一審,相關事實和證據體現許瓏璟量刑較重,父子均表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為:
許成江:維持原判。
許瓏璟:“許瓏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合並原判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刑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附:一審、二審辯護詞: 《辯 護 詞》(一審)

——上訴人許瓏璟涉嫌 “邪教”、詐騙罪
審判長、審判員:
接受被告人許瓏璟親屬的委托並經其本人同意,指派我為其出庭辯護,此前我們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相關的訴訟材料,現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參考:

一、 關於組織利用邪教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
根據本案的事實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許瓏璟雖有部分參與的行為,但其參與的程度較輕,沒有達到法定的“組織”、“利用”該邪教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程度,不僅不是本案的主犯,而且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被告人許瓏璟可不以犯罪論。

(一)事實方面:
1、被告人許瓏璟不是組織發起人,許瓏璟1997年春節到黑龍江五常山河屯勝利林場時,一是為了看望多年不見的父親,二是為妹妹看病,此時“圓頓法門”還 沒有產生,更不存在組織參與問題,後回大連護理自己姨父並為其料理後事等。98年6月才知有“圓頓教”提法。雖然有“無立”的法號,但和其爺爺奶奶一樣是 在97年就有了法號,此時並沒有實際參與活動,也沒有證據表明此時其參與行為。

2、許瓏璟是從1998年及1999年其父親過生日時開始接觸“圓頓教”的,但沒有從事具體活動,當時陳序負責錄音,攝像,有時候張玉芬也錄音,耿培明負 責整理文字材料,被告人許瓏璟主要是在其父親身邊照顧其生活起居,此後雖然傳過法,但也只是教他人如何打坐、練功,1999年5月,離開蘭州去北京照顧其 生病的母親後就沒有再傳過法。

3、關於本案相關宣傳品的制作和發行,被告人許瓏璟只知書籍、磁帶的印刷和制作的資金來源都是由供養款支付的,但具體如何支付,書籍及其它資料的種類、數 量、價格等許瓏璟並不清楚,也都沒有經手。正因為這樣,無論是公安機關的偵查材料,還是檢察機關起訴書,都沒有認定被告人許瓏璟在這過程起何種具體作用。

4、代為收取供養及保管財物情況
許瓏璟並不具體負責教內的財務工作,由於處於許成江兒子的特殊的身份決定無論許成江還是其他教內人員都比較信任他,所以當部分教徒交供養而又無法直接與許成江取得聯系時,才托他代收並讓其轉交給張玉芬或許成江,許成江也是出於信任才將金印及相關款項交由其保管的。

5、被公安抓獲及其主觀上的認識情況
從 偵查筆錄可以看出,被告人許瓏璟除此次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外,此前沒有受過任何其他行政或者刑事方面的處罰。主觀上沒有認識到修煉“圓頓法門”的嚴重社會 危害性,被抓獲後能夠如實詳細地供述自己的行為及其它所知道的情況,主觀認罪態度好,有明顯的悔改表現,情節較輕,不至於再危害社會。

6、檢察機關起訴書稱被告人許瓏璟系“法脈繼承人”或者教主繼承人,在教內處於“僅次於許成江的特殊地位”,這種提法是不當的,因為,前文的相關事實及偵 查筆錄和庭審調查表明:(1)雖然許成江曾經在過生日時說過被告人許瓏璟將是所謂“法脈繼承人”但許瓏璟並沒有表示接受,而且在1999年5月後基本沒有 再參與該教的活動;(2)檢察機關誤將金印上“全系法印”認定成為“權系法印”,並將許成江交其保管金印的行為認定成為“傳交”,這些認定是明顯與本案事 實不符的。

7、起訴書認定五被告人等從事非法聚會的地點是一些“固定場地”,並沒有認定是在公共場所,法庭調查及相關筆錄體現的也不是在共公場所,而是在家裏並帶有較隱蔽不公開的特點,這與在公共場所公開進行非法聚集、滋事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明顯不同的。

(二)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及對被告人許瓏璟的量刑
無論刑法還是最高院及兩高和人大的解釋等均明確提出,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所打擊的是在公共場所、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行為,追究的是“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等,都明確地做了如上相關規定。

通過上述事實和相關規定可以看出,被告人許瓏璟既 不是該教的發起人和組建者,沒有具體的職責,對許多教內的情況不了解,參與的程度不深,其少量活動也不是公開進行的,沒有認識到其行為的性質,主觀惡意不 深,其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和影響,此前沒有受過任何相關處罰,“圓頓法門”於1999年12月12日被公安部定為邪教的,被告人許瓏璟於1999 年5月起因母親有病,主要是照顧和護理母親,2000年結婚後也不願意再過那種不穩定的生活,基本沒有再參與該教活動。

在整個過程中被告人許瓏璟沒有在公共場所公開進行參與活動,更不是“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上述相關司法解釋同時明確規定,對於情節輕微,行為人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以犯罪論處,免於刑事處罰。
所以根據本案的事實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被告人許瓏璟的部分參與行為,依法可以不以犯罪論。

二、關於詐騙罪
根據本案事實,被告人許瓏璟的行為不具備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不構成詐騙罪。
1、沒有共同的主觀犯罪故意。由於被告人許瓏璟參與活動較晚且在組織內沒有具體的職責,其參與活動的程度較輕,沒有證據表明其在主觀上與許成江有共同詐騙的故意;

2、沒有實施具體的詐騙行為。詐騙罪須具備以虛假的事實騙取對方相關財物的行為,而本案中被告人許瓏璟的行為不具備該構成要件,其代收部分供養款的行為系 許成江或張玉芬不在場時為教徒轉交,不是主動向教徒提出收取供養款,而是教徒要求其代為轉交,也正是讓其轉交許瓏璟才知有供養的存在;

3、關於被告人許瓏璟所保存的金印等財物。在財物取得及加工成金印的過程中被告人許瓏璟均沒有參與。從時間上看,相關財物是在許成江等完全取得和掌握之下交其保存的,如果許成江這種取得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那麽在許瓏璟保存前這種詐騙行為已經徹底實施結束。
4、詐騙罪須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本案沒有證據表明被告人許瓏璟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實上也沒有占有,檢察機關也明確認定“所有供養款和資料款除許成江另有授權外均由張玉芬負責保管,未經許成江許可,任何人無權支配(見起訴書第9頁)
總之,通過以上兩方面的分析表明,被告人許瓏璟在組織利用邪教破

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方面,雖然有部分參與行為,但在其參與的時間、方式、程度、社會影響、情節及悔改表現等方面,不具備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主犯或骨幹分子的特點,依相關規定可不以犯罪論,在詐騙罪方面,其行為不具備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依法不構成詐騙罪。

希望合議庭能充分考慮本案的事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謝謝審判長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人許瓏璟的辯護人:鄒忠臣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辯 護 詞》(二審)
——許瓏璟涉嫌 “邪教”、詐騙罪

審判長、審判員:
接受上訴人許瓏璟親屬的委托並經其本人同意,指派我為其出庭辯護,此前我們會見了上訴人,查閱了相關的訴訟材料,現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參考: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許瓏璟在該案兩罪中均系主犯並分別處以十年、十三年有期徒刑處以較重的刑罰,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一、 關於詐騙罪
一審判決錯誤和不當之處在於:
1)、對全案590萬元詐騙所得的定性及計算方法和數額有誤;
2)、對上訴人許瓏璟所謂詐騙數額認定有誤;
3)、對上訴人許瓏璟的行為定性有誤,將其代收、受命取款及保管供養款、資料款和財物的行為均認定成詐騙行為;
4)、上訴人許瓏璟的行為不具備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現將上述錯誤分別說明如下:
1、一審認定“該組織通過各種方式詐騙信徒錢財折合人民幣590萬元”、“所有供養款和資料款除許成江另授權外均由張玉芬負責保管,未經許成江許可,任何 人無權支配”。也就是說一審判決將詐騙所得認定為590余萬元,該款分為供養款和資料款兩部分,並明確認定資料款系銷售邪教宣傳品所得。因資料款包括宣傳 品成本和利潤兩部分,在此需強調的是:一、宣傳品的成本源於供養款,這是不爭的事實,那麽,一審判決用供養款和資料款相加的方法計算得出的詐騙數額,事實 上已將成本部分進行了重復計算,二、宣傳品的銷售利潤在性質上系非法所得而絕不是詐騙所得,不應該計算到詐騙總額中,由此得出的結論是,詐騙所得不應當包 括資料款,只有供養款才是真正的詐騙所得,一審判決強調宣傳品的數量特別巨大,說明事實上存在大量的宣傳品成本和非法所得利潤,對此,一審時幾位辯護律師 均已提出,卻均沒有被采納,可見一審對詐騙數額認定的方法和數額是明顯錯誤的。

同時,一審判決中幾處有 “全國各地代收供養款和資料款、上交供養款和資料款”的提法(如一審判決書24頁、27頁等),也就是說代收的款項包括供養款和資料款、上交的款項也包括 供養款和資料款兩部分,但對代收和上交的供養款和資料款各多少?一審判決均沒有認定,即事實不清。

以上分析說明,只有將大量的資料款(成本和利潤)從總額中扣除,剩下的才是詐騙所得數額,但一審判決對宣傳品的成本進行了重復記算,將銷售宣傳品非法所得 的利潤錯誤地認定成詐騙所得,這種定性錯誤、計算方法和數額的錯誤,其直接導致的結果只能是對相關上訴人量刑的加重。

2、一審對上訴人許瓏璟所謂詐騙數額認定有誤。

由 於全案對詐騙數額認定有誤,進而也直接影響對上訴人許瓏璟所謂詐騙數額的認定,原判決認定“被告人許瓏璟自1999年4月開始,先後代收廣東、內蒙古等地 信徒‘供養’款共計53萬元,保管供養款人民幣50萬元,美元19.6萬元,日元10萬元,香幣3.6萬元”(判決書23頁)。同時判決書又根據本案的事 實,一審判決的這種表述是不當的。對於53萬元,相關偵查筆錄體現的分別是1993年3、4月份在廣州代收馬向榮所交供養22萬元(一筆為12萬元、另一 筆10萬元左右),轉交給了張玉芬;2000年受張玉芬委派和李立軍去呼和浩特市高義處取了30萬元人民幣,而且其主觀上並不知道是不是供養(其中10萬 元奉張玉芬意願交給了郭淑華,剩下20萬元交給了張玉芬)。

第一次的22萬元是代收行為,第二次的30萬元只是受命去取款,主觀上不知道 是不是供養款,另外,上文提到上交和收取的款項包括供養款和資料款兩部分,一審判決書證部分提也到“被告人許瓏璟為邪教組織保管供養款和資料款的存折、存 單、銀行卡共14本及扣押物品清單”那麽上訴人許瓏璟代收及保管的數額中包括多少資料款,也是事實不清,可見,一審判決對其所謂詐騙數額認定有誤。

3、對上訴人許瓏璟的行為定性有誤。
上訴人許瓏璟的行為不具備詐騙罪的特點,從本案相關證據看,其所謂的詐騙行為包括代收供養、受命取款和保管財物三種。
1)、關於代收行為。

詐 騙罪須具備以虛假的事實騙取對方相關財物的行為特點,上訴人許瓏璟這種代收行為不是主動向教徒提出收取供養款,而是許成江或張玉芬不在場時代為教徒轉交, 即使上訴人許瓏璟不代收,也能通過其它途徑轉交到許成江或張玉芬手,其行為只是起到了一種傳遞的作用,正是通過轉交上訴人許瓏璟才知有供養的存在。

如 果把其行為認定成在整個詐騙罪中起輔助、幫助的作用,那麽從犯罪構成角度,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其與許成江有共同詐騙的主觀故意,同時也沒有證據表明其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事實上也沒有占有,一審判決認定“所有供養款和資料款除許成江另授權外均由張玉芬負責保管,未經許成江許可,任何人無權支配”足以說明其代 收行為不具備詐騙罪的特點。
2)、關於取款行為
2000年受張玉芬委派和李立軍去呼和浩特市高義處取款,其主觀上並不知道是供養 款還是資料款,即使是供養款也是在他人已經收上來之後而受命去取款,取款和代收性質不同,從時間上看,取款行為在代收之後,如果所取款項是資料款,其行為 更與詐騙無關,可見,一審判決將其受命取款認定成代收,進而認定系詐騙行為是錯誤的。

3)關於保管財物行為
一審判決將其 保管供養款、資料款和財物的行為均認定成為詐騙。從時間上看,上述相關財物是在許成江等完全取得和掌握之下交其保存的,如果許成江這種取得財物的行為構成 詐騙,那麽在上訴人許瓏璟實施保管行為之前,這種詐騙行為已經徹底實施結束,也就是說詐騙行為在先,保管行為在後。而且一審判決明確提到其保管的財物包括 資料款和實物,如果其保管的系資料款或用資料款購買的實物,其行為就更與詐騙無關。

4、上訴人許瓏璟的行為不具備共同詐騙的犯罪構成要件。

本案相關材料及庭審調查表明:
1)、沒有證據表明其與許成江有共同詐騙的主觀故意;
2)、沒有實施具體的詐騙行為,詐騙罪須具備以虛假的事實騙取對方相關財物的行為,上訴人許瓏璟上述代收、取款及保管財物的行為均不具備這一特點;
3)、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而且事實上也沒有占有,檢察機關及原審判決均明確認定“未經許成江許可,任何人無權支配”的認定足以說明這一點。

通 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訴人許瓏璟雖然實施了代收、取款和保管財物的行為,但並不等於詐騙行為本身,其行為在全案詐騙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極其微小的,至多只 是起了一個輔助或者幫助的作用。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許瓏璟及全案詐騙數額進行了錯誤認定,將其所有行為均認定成詐騙行為,並將其認定成為共同犯罪的主犯, 讓其對全案的詐騙行為及詐騙所得承擔法律責任,從而處以十三年有期徒刑的較重刑罰。

可見一審判決無論在定性上還是在量刑上均存在不當之處。

二、關於組織、利用邪教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
辯護人認為,上訴人許瓏璟雖有部分參與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法定的“組織”、“利用”該邪教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程度,不僅不應認定為本案的主犯,而且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上訴人許瓏璟的行為可不以犯罪論。

法 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邪教組織被取締後,仍聚集滋 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或者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位,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20人,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於組織者、策劃者、 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第六條: “為組織、策劃邪教組織人員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而進行聚會、串聯等活動,對於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 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院及兩高其它相關司法解釋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上訴人許瓏璟的行為不具備上述特點。

一審判決不當之處在於:
1)對相關重要事實認定有誤;
2)適用法律,特別是適用相關司法解釋不當。

現具體闡述如下:
1、從時間上看,一審判決書中明確提到公安部2000年5月10日公通字(2000)39號下發的《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幹問題的通知》,認定 了公安部一局1999年下發的《關於查禁取締圓頓法門邪教組織的通知》的內容,即認定“圓頓法門”為邪教組織,而上訴人許瓏璟1998年6月才知有“圓頓 教”提法,雖然在1999年12月12日以前有部分參與的行為,但從1999年5月起因其母親有病,主要是照顧和護理其母親,2000年結婚後不願意再過 那種不穩定的生活,基本沒有再參與該教活動。不具備上述司法解釋關於邪教組織被取締後,仍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特點。而一審判決將其99年12月 12日以前的行為也認定成犯罪行為。

2、從其參與的程度看,上訴人許瓏璟確有部分參與的行為,但不是該組織的發起人,1998年及1999年其父親過生日時才開始接觸“圓頓教”,但沒有從事 具體活動,主要是在其父親身邊照顧其生活起居,此後雖然傳過法,但也只是教他人如何打坐、練功,時間上也是在1999年12月12日(定為邪教)以前的 事。本案相關宣傳品的制作和發行,上訴人許瓏璟只知書籍、磁帶的印刷和制作的資金來源都是由供養款支付的,但具體如何支付,書籍及其它資料的種類、數量、 價格等許瓏璟並不清楚,也都沒有經手。無論是公安機關的偵查材料,還是檢察機關起訴書,及庭審中均沒有認定上訴人許瓏璟在這過程起何種具體作用,具體分工 方面,檢察院指控及原審判決認定一致的是,“許成江負責確定封面、版式、數量、價格等,張玉芬負責聯系印刷,耿培明負責整理校稿,張艷平負責調配分發”。

上 訴人許瓏璟並不具體負責教內的財務工作,由於處於許成江兒子的特殊的身份決定無論許成江還是其他教內人員都比較信任他,所以當部分教徒交供養而又無法直接 與許成江取得聯系時,才托他代收並讓其轉交給張玉芬或許成江,許成江也是出於信任才將金印及相關款項交由其保管的。可見其參與的程度較輕。

3、關於上訴人在該組織中的地位,許成江2000年生日時確曾說過上訴人許瓏璟為法脈繼承人,但這也是許成江單方意思表示,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上訴人 許瓏璟同意這種提法,或以繼承人身份自居,且從其參與行為較晚、程度較輕、中途基本不再參與等特點說明,判決書認定上訴人許瓏璟為教主繼承人,僅次於許成 江的特殊地位是與事實不符的。
4、從其參與行為的方式及場所上看,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提出打擊的是邪教組織被取締後,仍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或者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 位的行為,處罰的是於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本案中相關上訴人的行為均不具備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或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新 聞機構等單位特點,相反其活動均是非公開、秘密進行的,而且無論檢察機關還是法院均認定本案上訴人等“采取使用假證件和化名、變換通訊聯絡方式等一系列反 偵察措施,逃避公安機關打擊”這恰恰說明了活動非公開、秘密性的特點。上訴人許瓏璟的參與行為及其身份更不具備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特點。

5、相關司法解釋均規定,打擊的是“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而本案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是,上訴人許瓏璟此前沒有受過任何相關處罰,不具備“屢教不改”的 特點,而且從其部分參與的整個過程上看,其不是積極主動的參加,而是由於其作為許成江兒子的特殊身份,因許成江身體多病,許瓏璟參與行為主要是在照顧許成 江生活及過生日時受其影響、被動地參與實施了相關的行為,因此也不具備司法解釋關於“積極參加者”的特點。

6、從其悔改表現上看,從被偵察機關刑事拘留開始到法庭審理整個過程,其悔改態度一直較好,而且從1999年5月起因其母親有病,主要是照顧和護理其母 親,2000年結婚後不願意再過那種不穩定的生活,中途退出後基本沒有再參與該教活動。從這些特點來看,其具備相關司法解釋關於“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 社會”的特點。

以上可以看出,上訴人許瓏璟參與行為基本都在1999年12月12日以前,其參與時間較晚、程度不深,沒有在公共場所公開 進行參與活動,更不是“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主觀惡意不深,悔罪態度一直較好,其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和影響,此前沒 有受過任何相關處罰,相關司法解釋同時明確規定,對於情節輕微,行為人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以犯罪論處,免於刑事處罰。其法律依據是上述兩高司法解釋第 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邪教案件,對於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上訴人,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依法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管制、拘 役或者適用緩刑;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而一審判決沒有充分考慮到上述重要事實和特點,適用法律特,別是適用相關司法解 釋存在明顯的不當,不僅將上訴人許瓏璟的行為認定成為犯罪,而且將其認定成該罪的主犯,並處以十年有期徒刑的較重的刑罰。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不當之處,沒有準確適用最高院及兩高相關司法解釋等的相關規定。希望二審法院能充分考慮到刑法懲罰與教 育相結合的原則,考慮到上訴人年齡相對較小(本案五上訴人中年齡最小),參與的時間較晚、中途基本退出,且參與行為不深,主觀上一直有悔改表現,此前沒有 受過任何處罰屬初犯,考慮到上訴人上有年邁多病的母親、下有被刑拘後才出生的孩子及日夜盼望其歸來的妻子等這些能使其早日改過不再重犯的情節和因素,在充 分適用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謝謝審判長!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許瓏璟辯護律師:鄒忠臣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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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28, 2011

關於非人格的問題

關於非人格的問題

靈性經典裡對非人格的理論批駁的很嚴厲。因此我有個問題,為什麼把非人格修習者指為喪失了靈性生命,殺滅自我靈魂。並且是主的第一大冒犯者!

在非人格修習者中,不乏修為高深的瑜珈師,能夠戒除色欲,也擁有寶石般的光燦!
為什麼主柴坦尼亞沒有講縱欲者、業報工作者、還有諸班從事不潔工作的世俗人士列為第一大冒犯者呢?

因為他們想與梵光合一(與神合一),放棄自我。

與神合一:那就意味著他也想成為神,當然是對主的很大冒犯,

個體靈魂不可能成為神,物質世界墮落靈魂有種種欲望,有哪一種欲望比想成為神更大呢?

所謂與神合一,與梵光合一,合一意味著放棄個體的獨立性,靈性的生命。雖然創造的本意,個體靈魂不可能放棄這種獨立性,與梵光融為一體,個體靈魂只是象深沉睡眠般的暫時靜寂了一會,最終還是會醒來,從這一位置掉落。

創造展示的神奇在於靈性生命,奎師那 Lord Krishna 賦予個體靈魂靈性生命和自由意志,讓這些碎片部分與整體有一種互動的愛的關系,服務和給予……在這個物質世界尚且人人都渴望有美好的愛的情感,非人格主義者想要抹殺自我,沒有知覺,知覺不到痛苦也沒有快樂可言。把嬰兒同洗澡水一塊倒了。且不說是不可能真正達成的,也違背了主創造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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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神主義和非人格神主義
假象宗
瑪亞瓦迪

Mayavadi

Sunday, July 24, 2011

关于非人格的问题

关于非人格的问题

灵性经典里对非人格的理论批驳的很严厉。因此我有个问题,为什么把非人格修习者指为丧失了灵性生命,杀灭自我灵魂。并且是主的第一大冒犯者!

在非人格修习者中,不乏修为高深的瑜珈师,能够戒除色欲,也拥有宝石般的光灿!
为什么主柴坦尼亚没有讲纵欲者、业报工作者、还有诸班从事不洁工作的世俗人士列为第一大冒犯者呢?

因为他们想与梵光合一(与神合一),放弃自我。

与神合一:那就意味着他也想成为神,当然是对主的很大冒犯,


个体灵魂不可能成为神,物质世界堕落灵魂有种种欲望,有哪一种欲望比想成为神更大呢?

所谓与神合一,与梵光合一,合一意味着放弃个体的独立性,灵性的生命。虽然创造的本意,个体灵魂不可能放弃这种独立性,与梵光融为一体,个体灵魂只是象深沉睡眠般的暂时静寂了一会,最终还是会醒来,从这一位置掉落

创造展示的神奇在于灵性生命,奎师那 Lord Krishna 赋予个体灵魂灵性生命和自由意志,让这些碎片部分与整体有一种互动的爱的关系,服务和给予……在这个物质世界尚且人人都渴望有美好的爱的情感,非人格主义者想要抹杀自我,没有知觉,知觉不到痛苦也没有快乐可言。把婴儿同洗澡水一块倒了。且不说是不可能真正达成的,也违背了主创造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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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神主义和非人格神主义
假象宗
玛亚瓦迪
Mayavadi

清海无上师的印心传法真实报告

清海无上师的印心传法真实报告


近年来,随着中国的物质水平飞速提升,人们逐渐对精神层面的探讨产生兴趣,气功热的兴起是一个典型 的标志,从开始简单的强身,到特异功能的研究和追求,林林总总的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团体。他们有的是纯粹 出于兴趣,有的则是为了牟利,他们中有吹的天花乱坠的大师,有的是妙手回春的神人。反思这种现象,人们 美好的追求是没有错的,但是有些人借机欺骗人民,不论他出于什么目的,都是卑鄙可耻的。


目前,宗教信徒的数量有所增加,我们知道宗教是人类文化的宝贵遗产,但是会不会有人趁这股热潮过一 把教主瘾呢?这些人会不会对社会,对国家的安定,乃至对宗教的正常发展有所不利的影响呢?

某些人,利用人们某些需求:健康、幸福、解脱等,他们用精神控制的手段,组织了自己的地下组织,这些组织人数众多,分布广,有纲领,有组织,甚至还有政治立场,已经远远超出了宗教的范畴!

这里讨论的一个个案,是清海无上师。本文仅提供她如何组织该团体的第一手资料,她的入门传法仪式??观音法门印心。

印心传法的内容包括传法(五句、观光、观音)、境界讲述、共同打坐等。传法的人是清海本人,或是台湾她的观音使者。


在中国大陆传法每年各省各地正常会有两次,鉴于清海的不明智的反共言论和献媚台湾政府的激进思想,她本人被中国大陆列为不欢迎的人之一,鉴于他们团体的精神控制现象严重,私自印刷和贩卖文宣、服饰等违法行为,包括被洗脑后弟子们的狂热,和大量不明资金的暗流等综合现象,中国政府为此深感忧虑。清海,俨然已经成为第二个李洪志。所以在大陆传法印心的使命,落到了她台湾弟子的身上。

印心的前提 -- 对吃素有两种规矩:


一是根据印度传统,要求素食已经六个月。

二是清海的门规,要求三个月,或是印心完后再吃素(这只是早期某个阶段,后来她没有持续这种)。

对于清海的弟子来说吃素终身和五戒是戒律,然后印心(传法),当然还有更多的戒律,都印在一本叫《修行日记》的附录上。


在德国出版的锡克教音流瑜伽大师卡儿波?辛的戒律著作也有同样的附录。将清海的戒律附录和卡儿波?辛的附录比较,你会发现完全一样。(这里不得不提起另一个锡克教音流瑜伽大师他卡?辛,他是卡儿波?辛弟子的同时,也是清海的师父,所以传承关系昭然若揭,而《修行日记》及其附录就是证据之一。

清海一直说她的师父是印度450岁的库达吉,而且她的弟子对此深信不疑,但是奇怪的是清海总是回避有关库达吉的详细问题,她最多说他死了,而自己是他唯一的弟子。

清海与他卡有过一段反目的插曲,是因为清海的改宗,他卡因为清海在印度出家成为藏传佛教的尼姑(藏名为卓玛,曾经拜格西难旺达吉、达来喇嘛为师)而大为光火,清海虽然当时是他卡手下最优秀的光音使者(负责传法)之一,但他卡还是不接受她的顶礼道歉。)

除了吃素终身和五戒等戒律,要参加印心,其他几个条件也是必不可缺的:
在印心前,阅读教理是强调的,比如清海要求读完她著作的六本书。还有年龄的限制,清海不给六十五岁以上的人印心,对于十六岁以下的也是同样。


但父母均印心的,则给予印半心(只传观音法),但不要小于六岁。这里面偶有破例。对于不符合条件但是还想跟随她修的人,她教“方便法”,就是简易观光法。

在清海的传法过程中,印心开始时,有过滤和发誓。过滤是指对印心先决条件的审查,如年龄,三个月的素食(包括素食的炊具要专用),读了多少清海的书,看了多少录影带,听了多少录音带等等。凡是合格的人,就批准印心。

批准印心的人开始排队发誓:一个一个走过,念墙上贴的誓言,监督者为观音使者,誓言是对防止盗法 泄法的精神控制策略,对于泄密者要下地狱云云。此时还强调不能使用神通,不用纸记录,不能泄露五句和五界,修观音时要求不能被未印心者看到姿势(观光无此强调),否则音流消失云。(这里为许多修行者的家庭埋下了不和的影子,他们紧锁房门,或担心他人业障的传染)。

印心一开始,清海在场的话,要求弟子看她的眼睛;观音使者代替她传法的时候,要求看清海画像的眼睛。

然后就交五句。

首先坐好闭眼放松,然后注意额头中心,最后反复念五句:

印度音流瑜伽原始的念法是:


JOT NIRANYAN(第一界教主 光无碍)

OMKAAR(第二界教主 嗡 -- 造化主)

RARANKAAR(第三界教主 大梵天)

SOHAM(第四界教主 我即彼)

SAT NAAM(第五界教主 真实名)

清海的传法中有过改动:

早先阶段是:

就涅然沾, (第一界)


嗡嘎, (第二界)

{日啊}然嘎,(第三界)

叟航, (第四界)

萨南(木)。(第五界)

后来是:

优涅然央, (第一界)


嗡嘎, (第二界)

{日啊}然嘎, (第三界)

叟航, (第四界)

萨(特)南(木)。(第五界)

近期是:

优(特)涅然央, (第一界)


嗡嘎, (第二界)

{日啊}然嘎, (第三界)

叟航, (第四界)

萨(特)南(木)。(第五界)

清海为这五句的教主起名为:


第一界:佛光无暗

第二界:产生、长养、毁灭 -- 造化的力量

第三界:大梵天

第四界:我与我父同一体

第五界:真理(明师的世界)

***注:{日啊}连读,(特)轻舌声,(木)轻鼻音。

第一个修法??观光,念五句打坐要一个半小时。


观光的方法为:闭眼念五句的同时将注意力集中在额头中央,眉毛中间稍上方的地方,叫做第三眼或智慧眼。

然后注意力穿透到体外前方,仿佛有一个屏幕,然后看那里。随着玄想和念五句,加深催眠的状况,就会身体麻痹,血压上升而导致脱体的幻觉,同时出现幻视。国外研究称同类现象之为星光体出壳或濒死幻觉。幻觉中首先看到的是“星星”。

要捡最大最亮的看,看其中心。最后星星会爆破,然后是太阳,最后是月亮。月亮爆炸后是“化身师父”,一个能动自由指导弟子的幻觉身体。清海讲述到此境界描述修行便成就1/2了。

而且清海将此“化身师父”描述为永远与弟子在一起,为弟子消灾救难(但是与清海同一个传统的大师“法切尔”却说化身师父其实是弟子的幻觉)

第一个修法??观音,蹲下,停止念五句,闭眼,同时将注意力集中在额头中央,然后肘顶在膝盖上,两个大拇指塞到耳朵里,其他手指搭在头两侧。观音至少每天一个小时,要听右面的声音,左面被认为是地狱的声音。


渐渐的,内在的声音会从头顶传来(一种幻听,请参考精神疾病研究相关书籍),然后听这个位置的声音。观音的姿势不能被别人看到,所以他们多数从头到脚都用一块布蒙起来,否则就听不到音流云云。

无论声音和光,都有级别,在同时有多种声音的时候,要选高的听、观。级别为五种,就是五界:

第一界:(清海说为阿修罗界,分2层,第一是地狱,第二是天堂)


光的指示 --
1、颜色:红光,暗蓝光,绿光,紫光,
2、特征:主要的光形为星星,最后看见千叶宝莲(光质)。
3、亮度:正午的太阳光强度。
内在声音的指示 --
自然界的声音(水,虫,风,海潮等,铃声最高)

第二界:(因果的世界)


光的指示 --
1、颜色:黄光,浅蓝(几乎是白的)光,
2、特征:主要的光形为太阳。
3、亮度:一百个太阳的强度。
内在声音的指示 --
嗡、云雷,鼓,钟的声音境界最高

第三界:(万物同一体的世界)


光的指示 --
1、颜色:白色,银白光,主要的光形为月亮。
2、特征:主要的光形为月亮。
3、亮度:一千个太阳的强度。
内在声音的指示 --
小提琴

第四界:(将真理与三界分割的世界,分两部分,下方光明,上方黑暗无光)


光的指示 --
1、颜色:自性琉璃光。
2、特征:没有主要的光形,到达顶端为无近的黑暗。
3、亮度:黑暗区域以下的地方的光是十万六千个太阳。
内在声音的指示 --


第五界:(真理的世界)


光的指示 -- 光从上帝发出,上帝??明师的一根头发,有千百亿太阳那么亮。
内在声音的指示 --
苏格兰风笛、竖琴


根据清海、他卡(清海真正的师父,虽然她对此讳莫如深)、他卡的师父卡儿波都说必须有明师开启,弟子才能听到真正上帝的音流;然而他们的前辈都还没有发展这一高论,我们注意到,说音流是明师开启的学说是从卡儿波开始的,他在他师父萨万辛死后不失时机的借此抬高了自己,并与萨万辛的另一继承人相抗拒,当然,他们最后都成功的组织了自己的教团。

印心的传法就主要是上述情况了。印心后大陆的同修,相互称为兄、姐,后来大陆取缔观音法门,又改称表哥、表姐。而不叫清海为师父,却叫“大姐”,俨然已经发展出自己的行话。他们每周必有一次聚会,在当地的联络组织,或分中心举行共同打坐仪式,称为共修。

清海对弟子控制极其严厉,不允许他们泄露半点本门机密,否则会没收他们的识别证,笔者在河南多次走访,终于详尽的掌握了所谓观音法门的传法机密,愿意公开出来给大家参考,希望这一种邪教组织受到进一步的打击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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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ly 23, 2011

評李洪志《轉法輪》及其法輪功

內地人評法輪�
評李洪志《轉法輪》及其法輪央@
* 陳星橋 *


早在四月份,佛網就已先轉載極令中國政府頭痛
的社會迷信事件「法輪功」之報導,而本篇文章是大
陸佛教法音雜誌所刊登的,以當地人來看法輪功之文
章,想想台灣近年來的宗教神棍之亂象,實與彼岸有
相似之處,希望台灣網友看完本篇之後,能輾轉相告
,以利眾生慧命。

【編者按】中國的民間迷信具有漫長的歷史,它一般依附於當時的主
流文化。秦漢時期,民間迷信主要依附於讖緯和神仙方術。隋唐以後
,中國傳統文化逐漸形成以儒釋道為核心的格局,因而此後的民間迷
信,也大多以儒釋道三教為依托。從清朝末年到民國時期,隨著西方
文化的滲透,民間迷信又往往標榜五教融合(儒釋道耶回),甚至披
上了科學的外衣。可是如果我們深入探究民間迷信的內涵,卻不難發
現它所借用的僅僅是主流文化的軀殼,而其精神實質卻往往背道而馳
,有的還帶有社會危害性。

近年來,隨著社會轉型,人們的不安定感和憂患意識日漸增強,
信仰的需求日益強烈。與此同時,打著各種旗號、具有會道門和國外
新興宗教特征的民間迷信又迅速崛起,廣為蔓延,甚至用國際互連網
等現代科技手段作為傳播媒介。其中李洪志的〝法輪功〞或〝法輪修
煉大法〞頗具典型。

在佛教中,一般把佛法稱為內道,把佛法外的其它思想信仰稱為
外道,而把僅以佛教為幌子、竊用佛教名義的外道,稱為〝附佛外道
〞或〝附法外道〞。而李洪志及其〝法輪功〞,又是〝附佛外道〞的
典型。

我們之所以反對〝法輪功〞這類的〝附佛外道〞,一方面是因為
在盜用佛教名義、利用佛教的同時,又歪曲、誣蔑佛教,使人們誤以
為它就是佛教,惡紫奪朱,從而阻礙人們去認識真正的佛法,斷送法
身慧命而不自知,唐喪了用寶貴的人身修行進道的大好機會,更不能
得佛法善利、解脫勝果;一方面是這類民間迷信往往以妄語相蠱惑,
使人們受到現實的危害。

我們應該注意這樣一個事實,李洪志的書中處處表現出對佛法理
解的粗淺鄙陋,以至於稍有佛學知識的人隨處可以指出常識性的錯誤
,而為什麼有那麼多人趨之若鶩,甚至一些高級知識分子或號稱學佛
多年的居士也迷陷其中?在批判〝法輪功〞的同時,佛教界也應對目
前的弘法工作深切反省。只有佛教界自身建設加強了,信眾素質提高
了,像〝法輪功〞這樣的附佛外道才不會有市場,才能有更多的人得
到佛法的利益。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群眾的思想獲得空前的解放,出現
了研究以先進的科學技術為代表的西方文化和以儒釋道為代表的傳統
文化的熱潮。與此同時,社會上興起了兩種群眾性的研究熱,一是隨
著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貫徹落實,圍繞寺觀教堂興起了群眾性的宗教
熱;一是隨著對特異功能現象的研究和全民健身運動的發展,圍繞公
園、禮堂等公共場所興起了群眾性的氣功熱。


由於宗教與氣功有著天
然的血緣關係,二者相互發明,互相促進,推動了傳統文化的復興,
本是一件增進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好事。但由於許多群眾總體素質偏
低,對宗教與氣功知之甚少,迷信與盲從心理嚴重,往往被某些別有
用心的所謂的宗教家和氣功師所利用。他們為譁眾取寵,聚錢斂財,
或走向社會大談氣功,或出入寺觀高談宗教,在社會主義社會這個特
定的環境下,形成了宗教氣功化和氣功宗教化兩股暗流,給宗教界、
氣功界造成了混亂,也使許多善良的群眾上當受騙,誤入歧途。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92年以來,全國各地刮起了一股法輪功的
旋風。李洪志《轉法輪》等著述大量發行,其錄音帶、錄像帶到處播
放,各地輔導站如雨後春筍。李洪志以氣功之名行宗教之實,打著佛
家旗號,乾著反佛教勾當,把氣功宗教化推向了高潮,給佛教界造成
極為惡劣的影響,引起了教界同仁的極大關注。筆者從事佛學研究和
佛教工作十幾年,1994年始接觸到法輪功,覺得它荒誕不經,未引起
注意。何曾想它會發展得如此迅速,令人不勝感慨。最近我專門購買
了一套法輪功書籍,進行了研究。下面結合氣功、佛教等對法輪功略
作剖析,不當之處,尚祈方家指正。


一、法輪功與氣�
從1992年五月開始,李洪志向世人推出了法輪功。據稱它〝一改
傳統的功理功法之特點,以自己的獨到之處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氣功愛
好者〞,並被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接納為直屬功派。如此看來,法輪
功應是氣功無疑了。其實遠非如此簡單。為了有助於認識法輪功,有
必要先探討一下什麼是氣功,法輪功產生的背景以及它與氣功的關係


(一)氣功及氣功熱的形成與影響

氣功,是我國的一種古老的養生修煉術,分為靜功與動功。靜孕]括靜坐功、放松功、意守功、內丹功等;動功包括導引、按摩、太
極拳、硬氣功等。按其來源及其運用,又可分為道教氣功、儒家氣央B佛教氣功、醫學氣功、民間氣功和武術氣功六大家,它們在長期的
歷史發展中又形成了許許多多的氣功門派。一般來說,道教氣功重在
修煉,儒家氣功重在頤養,佛教氣功重在悟性,醫學氣功重在臨床,
民間氣功重在實用,武術氣功重在技擊。

〝氣功〞一詞雖然早在唐代即見於道教典籍,但它作為道、儒、
佛、醫、武術、民間各家養生術的代名詞,並獲得廣泛運用,還是本
世紀五十年代以後的事。不過在八十年代以前,它基本上侷限在醫療
保健領域。到了八十年代,氣功獲得了進一步的普及。一方面由於國
家實行改革開放,人民的思想空前解放;一方面由於特異功能現象的
湧現,人們已不滿足於氣功祛病強身的作用,希望通過氣功開發人體
生命潛能、拓展人的精神世界、涵養性情。為此,十幾年來,氣功界
從祖國豐富的文化寶庫中,開發形成了許許多多的氣功流派,掀起了
一次又一次的氣功熱潮,極大地推動了我國氣功事業向深度和廣度發
展。然而氣功過熱,也產生了許多弊端,暴露出許多問題。

一方面偽
氣功盛行,一些氣功師貪圖名利,為廣收徒眾,聚錢斂財,故弄玄虛
,標新立異,隨意誇大本門氣功的作用,肆意貶低其他門派的氣功,
欺騙廣大氣功愛好者,使許多人或煉功走火入魔,精神失常,或錢財
兩空,無功而返,敗壞了社會風氣,干擾了人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
序。另一方面,一些氣功師本身素質不高,學識不夠,德行不佳,操
守不嚴,卻侈談宗教,大侃神學,故弄玄虛,招搖撞騙,使各種封建
迷信盛行,一些反動會道門有機可乘,借氣功之名大傳邪法、邪教,
給氣功界、宗教界乃至全社會造成了混亂。

正是在這種情形下,李洪志得以氣功之名,大搞〝宗教〞,使他
的法輪功獲得迅速的發展,從而把這些年的氣功宗教化推向高潮。

(二)法輪功實非氣�
氣功幾乎和中華民族的歷史一樣悠久。它象一條大江,在數千年
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吸取了道家、儒家、醫家、佛家等各家關於養生
修煉術的內容。在歷史上,它是與宗教密切聯繫在一起的。而在現代
,它作為一種養生修煉術始從宗教的迷霧中分離出來,並獲得黨和政
府的大力支持而普及到人民群眾之中。因此氣功與宗教應該而且也可
有一個基本的界定。一般來說,與〝氣〞相關的動功、靜功、吐納、
導引、服氣、煉氣、胎息和一般養生方術,統稱為氣功,它是運用意
識,調節內氣,以達到心安神定、祛病健身的目的;而修煉高層次弁遄A追求開悟見性、獲得神通乃至長生不老、成仙成佛的各種修煉之
法,為性命功,屬於宗教的範疇。

它有著特殊的信仰要求、一定的理
論體系和比較嚴格的清規戒律、修行儀軌作規範,它與現代氣功有著
很大的區別。然而氣功界一些人出於種種目的,將大量的宗教性的東
西當作氣功四處兜售,既搞亂了氣功界,也搞亂了宗教界,使廣大氣
功愛好者思想混亂,使廣大宗教徒極為不滿,使國家對氣功的管理嚴
重失控。而法輪功在這方面是很典型的。嚴格說來,它不是氣功,而
是一種具有民間宗教特點的附佛外道。下面我們不妨來看看李洪志是
怎麼說的。

《轉法輪》(一)第一頁開門見山地說:「前些年有許多氣功師
傳功,他們所講的東西都是屬於祛病健身那一層次的。當然不是說別
人的功法不好,我只是說,高層次上的東西,他們沒有傳。全國的氣
功形勢我也都知道。在國內外,真正往高層次上傳功,目前只有我一
個人在做。往高層次上傳功,為什麼沒有人做呢?因為它牽扯很大的
問題,牽扯的歷史淵源很深,牽扯的面也很廣,涉及的問題也很尖銳
。它不是一般人能傳得了的,因為它牽扯到要動許多功派的東西。」
李洪志喜歡故弄玄虛,但他說的這些話倒相當直率。他所謂往高層次
上傳功,實際上是在做純宗教性的工作,是要度人,而且是按照他大
膽地獨創的〝宗教〞在社會上去〝普度眾生〞。這樣一來,牽扯的問
題自然多而且很尖銳了。

正因如此,李洪志極力回避自己在搞〝宗教〞,不得不打出氣左漫蛣P。那麼他的〝氣功〞是怎樣的一種氣功呢?他說:「按照修煉
的說法,氣要算呢,有三個層次。但真正的修煉(煉氣不算),共有
兩大層次:一個是世間法修煉;一個是出世間法修煉。這個世間法、
出世間法修煉和廟?的出世間、入世間是兩回事,那是理論上的東西
。我們是真正人體修煉的兩大層次的變化。因為在世間法修煉過程當
中,人的身體都是在不斷地淨化,不斷地淨化,所以走到世間法最高
形式的時候,身體已經完全被高能量物質代替了。而出世間法修煉,
那基本就是佛體修煉了。」在這?,氣功的內涵被李洪志無限擴大了
,煉氣、健身都在其次,關鍵在於修煉成佛體。此外,氣功的歷史也
被他延伸、神化了。他說:「有一次我仔細地查了一查,發現人類有
八十一次完全處於毀滅狀態,只有少數人活了下來,遺留下原來的一
點史前文明,進入了下一個時期,過著原始生活。

人類繁衍得多了,
最後又出現了文明。經過八十一次這樣周期的變化,我這還是沒查到
頭。」他認為氣功就是史前遺留下來的文明之一:「釋迦牟尼還講過
,在他前面還有原始七佛存在,他還有師父等等,都是多少億劫之前
修煉得道的。如果這些事情是真的話,那麼我們今天在社會上所傳的
那些真正的正統功法、真傳功法,是不是就有這樣的修煉方法?要叫
我回答,當然是肯定的,可是不多見。」他接著說:「既然氣功有這
麼久遠的歷史,到底是乾什麼用的呢?我告訴大家,我們這是佛家修
煉大法,當然就是修佛的,那道家當然就是修道得道了。」顯然,李
洪志把氣功與宗教修煉劃上等號了。關於〝氣功〞一詞,他說:「它
其實不叫做氣功,叫做什麼呢?叫做〝修煉〞。...氣功只是為了
符合現代人的思想意識起的新名詞而已。〞這樣一來,李洪志就從氣
功的歷史、氣功的內涵乃至氣功的名稱上把人們引向了宗教。

不僅如此,從法輪功的修煉方法上看,也具有宗教的特點:

1、動功,共五節,幾乎每個動作都冠以宗教色彩很濃的名稱,
以靜、緩為主。它在法輪功中處於輔助的地位。

2、不煉氣。「我們這?不煉氣,低層次上這些東西不需要你煉
了。」李洪志說他可以將低層次上所要打基礎的那些東西給
你下上一套現成的,讓你直接從高層次上煉功。實際上他是
叫人不要去學什麼氣功了。

3、不用意念。「我這?不講意念活動,我們法輪大法沒有任何
意念活動。〞因為〝佛家講空,道家講無〞。這也不是什麼
氣功的做法。即使從佛家道家來講,要進入〝空〞、〝無〞
談何容易,在修煉的相當長的時期內都少不了意念活動,不
過這個意念有粗有細,以及有個如何運用的問題而已。

4、不講時間、地點煉功,也不講方位,不講收功等。可知它也
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氣功。

5、重視心性。〝心性多高,功多高。〞包括重視德性、悟性,
強調不要抱著有所求的心。他說:「告訴你一個真理:整個
人的修煉過程就是不斷地去人的執著心的過程。」這是許多
氣功師所欠缺的,注意不夠的,也是李洪志說得對的地方。
至於他自己做得怎麼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其實這屬於佛教
性功範疇,正是佛教包括禪宗所最重視的。

6、講性命雙修。「廟?修煉只是修性,所以不講手法,不講修
命,他講涅槃。」而「道家重點落在修命上。」李洪志是佛
道結合,除了強調性功外,還講命功。他不是象佛教那樣把
肉體看成空、假、不淨之物,而是要通過修煉、淨化,把它
轉化為高能量物質,培養、強化出屬於自己的永恆的具有神
通妙用的所謂元嬰、法身等生命體。顯然這更不是一般意義
上的氣功了。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輪功根本不是什麼氣功。其實李洪志
自身對迫不得已打氣功牌子也心有苦衷。他在《為長春法輪大法輔導
員解法》中說:「大家知道,我們在長春初期辦班的時候,我講得也
是很高的。但是,總是把氣功掛在嘴上。我們今天呢,因為往高層次
上傳功了,就不講這些了。這也是一個逐漸叫人認識的過程。」此後
他又在北京法輪大法輔導員會議上建議說:「我們一上來就是在高層
次上談修煉這個問題,我們將來再不要把它說成是什麼氣功、氣功的
。」可見李洪志只不過是在利用氣功來迷惑社會,迷惑政府,結果發
現也迷惑了不少自己的弟子,於是便在內部正正名。至於在外界,氣
功的牌子還是少不了的。

如果我們通覽《轉法輪》,不難看出,李洪志所談的所關心的幾
乎都是宗教性的問題,是很少談及〝低層次的〞氣功的。對於法輪戊o樣的偽氣功,原國防科工委主任張震寰將軍生前曾對一位居士說:
「所有氣功,它的極致都不出佛法。全國有很多偽氣功、假氣功,多
打著佛教的旗號,行騙欺詐,為名為利。在佛教中說一定要背因果報
應,在國家更不容許這種迷信存在。」張將軍的話可謂切中時弊,反
映了廣大有識之士的心聲。

二、法輪功與佛教

李洪志說:「我們的基點落在佛家,從主要的理論上、特點上都
是佛家的。但是這個法超出了佛,超出了道。」氣功界的功法、門派
雖多,但人們多以佛家的理論和修證境界為極致,李洪志對此十分清
楚,因此他是不會放棄〝佛家〞或〝佛法〞這面神聖的大旗的。但他
又不願為佛教所範圍,不願背上宗教的名份,於是他又說:「我們法
輪大法也是八萬四千法門中的一法門,和原始佛教以至末法時期佛教
沒有關係,和現在的宗教沒有關係。」他強行把佛法與佛教分離開來
,並狂妄地宣稱他傳授的〝佛法〞-法輪大法超過佛,超過道。因此
我們要認識法輪功,還必須探討一下它與佛家或佛教的關係。

(一)法輪功在主要的理論上、特點上不屬佛家

李洪志及其聽眾都生活在一個大的現實的文化背景中,因此不可
能離開佛教這個巨大的歷史的社會的存在去奢談什麼佛家、佛法。盡
管李洪志很想這樣做,卻不可能也沒能做到。因此這?的佛家應指佛
教最基本的學說和主張。而通過對李洪志主要著述的研究發現,法輪
大法實在是各種宗教、民間傳說、旁門左道的大雜燴,不屬佛家。主
要表現在:

1、佛家的基本理論四諦、十二因緣、三法印、八正道等,是千
經同說、萬論均宣的主要學說,為全世界佛教徒不論何種宗
派所共同遵奉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不易之理。然而在李洪志
的《轉法輪》中對此卻無只字提及。可知他是在掛羊頭賣狗
肉,蒙騙那些有心學佛卻對佛法缺乏了解的人。

2、從本體論和世界觀來看,李洪志認為〝物質和精神是一性的
〞,〝宇宙中任何物質,包括彌漫在整個宇宙當中的所有物
質都是靈體,都是有思想的,都是宇宙法在不同層次中的存
在形態。〞嚴格說這不是佛法,而是北方薩滿教觀點的翻版
。佛家認為,一切有為之法(包括物質)唯心所現,是無常
的、變幻的。雖然佛說一切眾生皆有佛性,但不是說所有物
質都是靈體、都有思想。李洪志的說法既違反佛法,也違背
科學,不符合現實。他說的〝宇宙法〞內容如何?世界何以
如此千姿百態?李洪志沒有說也不可能說清楚。他不過是在
故作神秘以掩飾自己的無知罷了。

3、從生命觀來看,李洪志說:「人的真正生命的產生,是在宇
宙空間產生的。因此這宇宙中有許許多多製造生命的各種物
質,這些物質在相互運動下可以產生生命,也就是說,人的
最早生命是來源於宇宙中的。」這段話簡直是廢話,現在稍
有常識的人都能這麼說。問題是生命到底是怎麼樣產生的?
李洪志解釋說,上帝造人用的泥不是一般的泥,而是另一個
空間的特殊物質,可見他是贊同上帝造人說的。關於生死問
題,李洪志說:「我們修煉界講,人的元神是不滅的。」但
「這個人要是沒有德,就形神俱滅。他的元神就銷毀了。他
百年之後都死了,啥也沒有了。〞他認為,整個人類都是從
高層次掉下來的生命體,〝站在功能角度上看,或者站在大
覺者角度看,本來這些生命體是應該銷毀的。可是大覺者們
出於慈悲心,再給他們一次機會。

〞他宣揚的實質上是《聖
經》中的觀點,是佛教極力反對的生命神造說以及常見、斷
。佛教認為沒有常恆不變的我或所謂元神存在,從不認為人
死後什麼都沒有了或形神俱滅,這只不過是順世論者、無神
論者的觀點。佛教認為眾生是按照自己所造的〝業〞遵循因
果律而流轉(輪回)於六道(天、人、阿修羅、畜牲、餓鬼
、地獄)之中。李洪志不談輪回卻大談毀滅,把佛教的劫難
說、末法說與基督教的世界末日說結合起來,大有末日審判
的味道。他說:「現在就是末法時期。所以現在這個社會的
發展是嚇人的,你看各種假的、惡的、亂七八糟的東西都出
來了。」他借用〝宇宙大爆炸理論〞編織地球很快會毀滅的
鬼話,說什麼地球壽命是由他與其師爺、師父定的,「這次
地球爆炸時間由我定的,這次當時定得太死,我盡最大力量
也只能把爆炸時間後推三十年」。並造謠說:總書記、總理
叫他「什麼也別幹了,你的任務就是把地球爆炸時間往後推
移,越往後越好。」這顯然是一派胡言,卻偏偏有人信得入
迷。記得一九九四年李洪志的一個弟子勸筆者學法輪功,說
世界在二、三年內將發生巨大的劫難,只有修學法輪功的人
才能幸免。可見李洪志和大多數民間宗教教頭一樣,都是有
意強調末法說、末日說、劫難說、毀滅說以誘導群眾上他的
賊船入他的教。

4、從道德觀來看,李洪志說:、這個宇宙中最根本的特性真、
善、忍,它就是佛法的最高體現,它就是最根本的佛法。」
「真善忍這種特性是衡量宇宙中好與壞的標準。」「空氣微
粒、石頭、木頭、土、鋼鐵、人體,一切物質中都存在著這
種特性。」他否定當代人類存在什麼道德,說:「世界每次
出現劫難的時候,都是人類道德無存的時候,這就是末劫時
期的表現。」〞各種宗教都強調真、善、忍,但究竟什麼是
真、善、忍卻是眾說紛紜。李洪志也只能借口不同的層次認
識不一樣而含糊其詞。李洪志誇大其詞卻說不清楚其內涵,
這樣〝真善忍〞就不過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一種口號,對現
實中的人們缺乏指導意義。從法輪功本身來說,它濫用佛教
和氣功之名,卻沒多少佛教和氣功之實,甚至歪曲、貶低、
排斥佛教和各種氣功,自我神化,欺騙群眾,其〝真、善、
忍〞真不知從何談起。其實他的真善忍並非什麼新鮮東西,
只不過是社會上流行的〝真善美〞的改裝借用而已。佛教對
真、善、忍等有著詳盡而深刻的表述,而李洪志卻避而不談
,只能說明他根本認識不上去,也沒有什麼資格來談論佛法


(二)李洪志否定佛法僧的權威,旨在取而代之

在佛教中,佛陀稱為覺者,這不是一般的覺者,只有圓滿覺悟一
切諸法的人才能稱為佛。佛有十種尊號或別稱,即:如來、應供、正
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禦丈夫、天人師、世尊,
可見其地位是至高無上的。在我們這個娑婆世界,佛的出世是不多的
。釋迦牟尼佛圓寂後還須過八百多萬年才有彌勒佛的出世。當然它方
世界還有許許多多的佛,如東方琉璃世界有藥師佛,西方極樂世界有
阿彌陀佛等。這些佛都是平等的,都是圓滿究竟一切諸法的覺者,沒
有層次高下之別,只是由於他們因地發心願力有別,在眾生眼中就有
所感的因緣果報的不同。可是李洪志不懂這些,妄加議論,竟把〝如
來〞當作佛所修證的某一階段、某一層次了。他說:「超出如來一倍
的佛,那要比如來那一層對宇宙理的認識高得多」、「如來佛把人說
成是常人,可是更高的神達到很高層次,回頭看看如來也是常人」、
「釋迦牟尼晚年的時候已經達到如來的層次了,他為什麼說什麼法都
沒有講?他是說:達到我如來這樣的層次,我都沒有看到宇宙的最終
的理、最終的法是什麼。所以他叫後人不要把他講的話當作絕對的真
理、不變的真理,那樣會把後人侷限在如來或者如來以下的層次中,
不能向更高層次突破。」佛凡有所說皆是因機施教,解粘去縛,若從
勝義諦上說,其中既無說法者,也無聽法者以及所說之法,即所謂三
輪體空,所以佛說自己說法四十九年實未說一字,旨在破除弟子的法
執以悟入實相,這正是深通辨證法、已徹悟宇宙終極之理、心無執著
的大覺者才會如是說。李洪志以凡人心態隨意曲解,極力貶抑釋迦牟
尼佛,其目的在於破壞佛教正法,為他這個假佛及其假佛法張本。他
說:「講三藏嘛,經律論,除了經以外,律、論都不能和經相提並論
。尤其是那些論,對佛法亂論一氣,把佛法原義都弄沒了。現在的和
尚用白話解釋佛經,根本就解釋不了。經律論,除了經之外,都是破
壞律法原義的...。」即使是經,他認為層次很低,在今天也不適
用了:「釋迦牟尼講的法,只是在二千五百年前給層次極低的那種常
人,也就是剛剛從原始社會脫胎出來的、思想比較單一的那種人講的
法。他講末法時期,就是今天,現在的人用那個法已經修煉不了了。
」按他這種說法,古人比今人笨多了,由古人創立、至今仍為一、二
十億人信奉的幾個歷史悠久的世界性宗教都該淘汰了。

古佛落伍了,
當讓位給新佛了。既然佛和法不行了,佛教中的僧人就更不值得去皈
依了。他說:「釋迦牟尼講,到末法時期,寺院中的僧人都難自度,
何況居士,更沒有人管了。別看你拜了師了,那個所謂的師也是個修
煉的人,他不實修也白搭,不修這顆心,誰都上不去。皈依是常人中
的形式,你皈依了就是佛家的人了?佛就管你了?沒有那個事,你天
天磕頭把頭磕破了,一把一把地燒香,也沒有用,你得真正實修你那
顆心才行。到了末法時期,宇宙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甚至連宗教
信仰的地方也不行了。」照李洪志看來,全世界數億佛教徒寄托信仰
、至心皈命的佛法僧三寶已經不可信了,拜佛佛不靈,念佛佛討厭,
不僅佛教如此,所有的覺者、先知都自顧不暇了。他說:「我跟大家
講,到了末法時期的人類社會,覺者們都撒手不管了,也不允許他們
管了。不但人類社會撒手不管了,而且末劫中他們的處境也很困難了
,都顧不過自己來了。因為這些,他們所在那種層次中也出現了問題
。...你拜佛也好,你拜各種宗教的像也好,上面什麼也沒有。個
別的可能存在一個影像在那?,可是他除了能說話以外,他什麼也幹
不了了。」「佛講對人可憐,那是最接近於人的這層佛講的。耶穌也
是如來這個層次,老子也是。

再高,不管人中事了。人叫他是聽不到
的。人叫他的名字都是罵他。」看來所有的宗教都不行了,覺者們都
不管人間事了,那麼我們學參禪,靠自力度自己吧,可是李洪志說,
達摩祖師不過是個羅漢,他沒有自己的天國,度不了人。禪宗法門就
是鑽牛角尖。達摩自己也說他的法只能傳六代。「禪宗的法在世間已
經沒有了。其實末法時期什麼法都沒有了,不只是禪宗的法。」

從以上引述的李洪志的奇談怪論來看,全世界的人民,不信教的
自不必說,就是信奉佛教、基督教、道教等宗教的群眾,在末法時期
一時都成了無依無靠的棄兒、迷途的羔羊,隨時面臨著劫難的降臨。
怎麼辦呢?沒有關係,東方出現了一位大師李洪志,正傳授著一種至
高無上的〝佛法〞-法輪功。李洪志說:「在國內外,真正往高層次
上傳功,目前只有我一個人在做。」「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個人在公
開傳正法,我做了一件前人從來沒有做過的事情,而且在末法時期開
了這麼一個大門。其實是千年不遇的,萬年不遇的,但能不能度也就
是能不能修還靠自己,我講的是一個龐大的宇宙的理。」「法輪大法
是把宇宙的佛法萬古以來第一次留給了人,等於給人留下了一部上天
的階梯。因此,你怎麼能用過去佛教中的東西來衡量宇宙大法呢?」

行文至此,我們可以看出,盡管李洪志大量竊取了佛教等各種宗
教的東西,盡管他不懂什麼佛教,卻對佛教等宗教極盡詆毀、貶抑之
能事,其目的一是要抬高自己,以取而代之;一是要誘導人們死心塌
地地去學他的法輪功。其實他這樣做是非常不明智的,也是很卑劣的
,只能得逞於一時,豈能騙人於永久。如果象他說的那樣:「末法時
期是沒有人管了,因為末法時期本來就沒有人管了。人越來越敗壞,
誰都撒手了,誰也不管了。全世界很多正教都不能度人了...」那
怎麼又會輪到你李洪志來傳什麼法輪大法?末法時期邪魔外道盛行,
誰知李洪志就不是魔頭之一?我國南宋以後出現了許多打著救民於劫
難的名義創宗立派的奇異之人,但象李洪志這樣打著佛家旗號,卻把
自己凌駕於釋迦教主之上,極力貶低、破壞佛教的狂人,還實屬罕見


(三)李洪志不懂佛法而亂談佛法

李洪志本想回避佛教,一可免得背上宗教之名,二可不受佛教制
約,三可掩飾其對佛法的無知。但他又不得不打著佛家旗號,不得不
貶抑佛教,因而不得不多處談及佛教或〝佛法〞。下面我試舉幾例予
以剖析,以看看李洪志心中到底有幾許佛法。

1、在佛法中只有徹悟宇宙人生之理的一切智人才可稱為佛,佛
有十種尊號:如來、應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
、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世尊。它們只是從不同角度
來形容佛的至高無上,其中〝如來〞,意為〝如實而來〞或
〝乘如實道來成正覺〞。而李洪志竟把佛與如來曲解為兩種
層次不同的名稱,據此說釋迦佛未究盡宇宙終極之理。甚至
把本不相干的耶穌、老子與釋迦佛並列,都歸屬於他所編造
出來的所謂〝如來〞層次。只要稍具佛法和宗教常識的人聞
此都要笑掉大牙了。

2、佛法與佛教本是密不可分的。一般來說,佛法是佛教的核心
,並通過佛教(包括教理教義、教務組織、清規戒律和宗教
儀軌)而得以傳承、表現和弘揚。佛說八萬四千法門,盡在
三藏經典之中。而李洪志卻有意識地將佛法與佛教分離開來
。他說,佛教中的法只是佛法中的一小部分,是初級層次的
法。「佛教中才有幾個法門,它只有天台宗、華嚴宗、禪宗
、淨土宗、密宗等等這麼幾個法門,連個零頭還不夠呢!所
以它概括不了整個佛法。」李洪志竟將在我國形成的每個宗
派各當作一個法門,以此斷定佛教中就這幾個法門。其實八
萬四千只是個概略數,而且法門也不是以宗派來表示的。若
按他的說法,佛教在中國應形成八萬四千個宗派,那不可能
也無此必要。可見李洪志是在混淆概念,愚弄聽眾而已。

3、三界在佛法中是指欲界、色界、無色界。而號稱佛家大師的
李洪志竟將北方薩滿教的三界說:天界、地界、人界當作佛
說(道教稱天、地、人為三才),也不知李洪志是無知呢?
還是薩滿教徒。

4、關於三千大千世界。佛經說,同一日月所照的一〝四天下〞
為一〝小世界〞,一千個小世界為一〝小千世界〞,一千個
小千世界為一〝中千世界〞,一千個中千世界為一〝大千世
界〞。因為〝大千世界〞是三個〝千〞的乘積,故又名三千
大千世界。因此三千大千世界實際上有十億個〝小世界〞。
而李洪志說:「釋迦牟尼還講了三千大千世界學說,他說我
們這個宇宙中,我們這個銀河系中,有三千個象我們人類一
樣存在著色身身體的星球。」十億個與三千個,何啻天壤之
別!李洪志讀佛經就是這麼望文生義的嗎!

5、〝不二法門〞在佛教中本指去執離相、達到物我一如為一切
修行的究竟法門,所謂〝歸元無二路〞,但不妨〝方便有多
門〞。李洪志竟一再曲解其意,將不二法門解釋為修煉必須
專一,修煉法輪功的人不可以再看其它的書,修學其它的法
門。真是膚淺之至,荒謬之至。其弟子因此將變得孤陋寡聞
,對其謬說失去判斷能力,只能一味盲從;而且對於那些不
適合修法輪功的李洪志的弟子們,將失去許多〝方便之門〞
而走入死胡同。

6、羅漢在佛法中是指那些修行已獲得生死解脫、不會退墮受輪
迴之苦的人,至於大菩薩、佛更不用說。他們在涅槃之前,
男是男,女是女(也有女身不能證得羅漢果之說),但涅槃
之後,則與大菩薩、佛一樣,已無所謂男女之相,一般多示
現為大丈夫相。其中菩薩為方便度眾生,也常示現為女相。
這已是佛法中的基本常識。而李洪志卻煞有介事地說,羅漢
一般都現男相,菩薩都現女相,成了佛則男的為男佛,女的
為女佛。並說羅漢、菩薩、佛弄不好也會掉下來。李洪志就
是這樣與流傳二千五百多年的傳統佛教大唱反調,亂立新說
。到底是誰在淆亂佛法、破壞佛教不是很清楚嗎!

此外諸如法身、法輪、法無定法、五辛等佛教專用術語都被李洪
志篡改得面目皆非,充分暴露出了他的無知,他的別有用心。其中法
輪、法身的概念,後文將重點討論,其它名相限於篇幅就不一一例舉
、剖析了。不過僅從以上三節的分析來看,李洪志及其法輪功與佛教
或佛法的關係,應該說比較清楚了。佛在《楞嚴經》中說:「彼等群
邪,亦有徒眾,各各自謂,成無上道。我滅度後,末法之中,多此妖
邪,熾盛世間,潛匿奸欺,稱善知識,各自謂己,得上人法,玄惑無
識,恐令失心,所過之處,其家耗散。」可見,釋迦佛對李洪志之流
早已有所表記了。

有趣的是,李洪志對此也有所表述:「釋迦牟尼佛講:末法時期
有許多魔轉生成人,出家到廟?亂法。特別是台灣有許多有名的和尚
、居士實際上是魔,自稱教主,他們自己也不知道是魔。他們來之前
把一生都安排好了來轉世,按照他來破壞的那個東西在走人生之路。
」他的這段話實在應該給他自己安上。自法輪功問世以來,不少念佛
多年的居士不再念佛了,剛剛開始學佛的人不再研讀佛經,把家中的
佛像、經書法寶一件不剩地清理出戶,以表自己學法輪功之虔誠!很
快,李洪志的巨幅像片取代了佛像,李洪志的聲音取代了〝南無阿彌
陀佛〞六字洪名...。更有甚者,法輪功弟子還四處遊說,拉攏善
信,勸人放棄學佛,改學法輪功。李洪志自己也不無得意地預料,一
些和尚會還俗學他的法輪功,至於那些好學氣功之類的居士更不用說
了。以此看來,恰恰是李洪志自己成了壞佛滅法之魔頭了。在當今商
品經濟社會,假冒偽劣充斥,人人痛恨,個個喊打。而在氣功界、佛
教界也出現了許多假冒偽劣,李洪志的法輪功即是一個典型。一旦人
們識破了,也會人人喊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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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ly 20, 2011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圆顿法门”邪教案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圆顿法门”邪教案

发表时间:2007年01月20日

一、接受委托
此案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曾是2001年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公安部“挂牌”的案件,公安部1999年12月 22日发布《关于开展查禁取缔“圆顿法门”邪教组织工作的通知》,2000年5月10日发布《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圆顿法门”为邪教组织。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许成江犯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诈骗罪、强奸罪,许成江儿子许珑璟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诈骗罪。
本所负责人罗辑接受许家委托后,指派郭小河、邹忠臣律师依法为许成江、许珑璟辩护。
二、案件概况
检察机关指控主要内容: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1994年10月,许成江因参与台湾邪教组织“观音法门”活动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释放后仍与“观音法门”成员纠集在一起进行邪教活动,并从《博加瓦谭》、《龙华真经》、《妙法莲华经》等宗教经典中断章取义,揉合“观音法门”的一些形体动作拼凑了“圆顿法门”邪教教义,并于1998年4月开始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进行传教,成立“圆顿法门”邪教组织,向全国派出“行者”进行传法,到案发时共发展教徒一万余人,遍及全国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
1999年12月22日,公安部以《关于开展查禁取缔“圆顿法门”邪教组织工作的通知》正式认定“圆顿法门”为邪教组织,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取缔,自 1998年至2002年,许成江等人先后7次在传教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逐步规定一系列反侦察措施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不但没有停止活动,反而变本加厉,使“圆顿法门”的活动规模更大、人员更多、范围更广。
为扩大影响,许成江为该邪教组织建立了完整严密的组织体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信徒,该组织从上至下分为六个层次:“圆顿”教主、“师母”及“法脉继承人”、“联络负责人”、“派出行者”、“驻地行者”、“同修”。
2000年12月,许成江许成江正式宣布儿子许珑璟为该教的“法脉继承人”。为在更大范围内宣传邪教理论,培植骨干,扩大队伍,聚敛钱财,在许多省市举办大规模培训班和大型“法会”,参加的信徒数千人。
(二)诈骗
为了宣扬邪教理论,设立“文字组”、“音响组”,将“讲法”、“法会”录音、录像进行整理,制成书籍(10万余册)、磁带、光盘(数千张)等向全国信徒发行,宣传“整体的灭顶之灾一步步逼近”、“灾难就在明年发生”,只有加入“圆顿法门”才可避灾,宣扬“将自己财产的百分之五十供养给师父”,“供养越多,功德越高”等诈骗信徒钱财,通过各种方式诈骗全国29个省、市信徒钱财590余万元。

指控许珑璟从1998年11月开始到广东省、海南省多次传播邪教理论,屏发展信徒40余人,自1999年4月开始代收广东、内蒙古等地信徒“供养”款53万元,保管“供养”款人民币50万元,美元19、6万元,日元10万元,港币3、6万元。

(三)强奸
许成江为达到奸污女信徒的目的,除了公开宣扬对“师父”要“绝对服从、全身心奉献”等邪说外,还以“阴阳双修”为名将九名女信徒先后奸污。
三、律师的工作、意见和观点
经会见、阅卷,集体分析研究后认为,许成江身为“圆顿”教主,且被指控九起强奸,极有可能被判以极刑,但相关证据材料体现其强奸人次及诈骗数额认定有误,有些证据存在问题,依法辩护成功可免除死刑;许珑璟虽为“法脉继承人”但相关证据体现其参与程度不深,且从犯罪构成角度主观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可从无罪的角度进行辩护,辩护成功可判以较轻的刑罚。

四、一审判决
在罗辑的指导下,经过律师的认真准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
许成江:“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珑璟:“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五、二审判决
经一审,相关事实和证据体现许珑璟量刑较重,父子均表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
许成江:维持原判。
许珑璟:“许珑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合并原判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附:一审、二审辩护词: 《辩 护 词》(一审)
——上诉人许珑璟涉嫌 “邪教”、诈骗罪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许珑璟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为其出庭辩护,此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的诉讼材料,现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 关于组织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珑璟虽有部分参与的行为,但其参与的程度较轻,没有达到法定的“组织”、“利用”该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程度,不仅不是本案的主犯,而且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被告人许珑璟可不以犯罪论。
(一)事实方面:
1、被告人许珑璟不是组织发起人,许珑璟1997年春节到黑龙江五常山河屯胜利林场时,一是为了看望多年不见的父亲,二是为妹妹看病,此时“圆顿法门”还没有产生,更不存在组织参与问题,后回大连护理自己姨父并为其料理后事等。98年6月才知有“圆顿教”提法。虽然有“无立”的法号,但和其爷爷奶奶一样是在97年就有了法号,此时并没有实际参与活动,也没有证据表明此时其参与行为。
2、许珑璟是从1998年及1999年其父亲过生日时开始接触“圆顿教”的,但没有从事具体活动,当时陈序负责录音,摄像,有时候张玉芬也录音,耿培明负责整理文字材料,被告人许珑璟主要是在其父亲身边照顾其生活起居,此后虽然传过法,但也只是教他人如何打坐、练功,1999年5月,离开兰州去北京照顾其生病的母亲后就没有再传过法。
3、关于本案相关宣传品的制作和发行,被告人许珑璟只知书籍、磁带的印刷和制作的资金来源都是由供养款支付的,但具体如何支付,书籍及其它资料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许珑璟并不清楚,也都没有经手。正因为这样,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还是检察机关起诉书,都没有认定被告人许珑璟在这过程起何种具体作用。
4、代为收取供养及保管财物情况
许珑璟并不具体负责教内的财务工作,由于处于许成江儿子的特殊的身份决定无论许成江还是其他教内人员都比较信任他,所以当部分教徒交供养而又无法直接与许成江取得联系时,才托他代收并让其转交给张玉芬或许成江,许成江也是出于信任才将金印及相关款项交由其保管的。
5、被公安抓获及其主观上的认识情况
从侦查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许珑璟除此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外,此前没有受过任何其他行政或者刑事方面的处罚。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修炼“圆顿法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被抓获后能够如实详细地供述自己的行为及其它所知道的情况,主观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改表现,情节较轻,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6、检察机关起诉书称被告人许珑璟系“法脉继承人”或者教主继承人,在教内处于“仅次于许成江的特殊地位”,这种提法是不当的,因为,前文的相关事实及侦查笔录和庭审调查表明:(1)虽然许成江曾经在过生日时说过被告人许珑璟将是所谓“法脉继承人”但许珑璟并没有表示接受,而且在1999年5月后基本没有再参与该教的活动;(2)检察机关误将金印上“全系法印”认定成为“权系法印”,并将许成江交其保管金印的行为认定成为“传交”,这些认定是明显与本案事实不符的。
7、起诉书认定五被告人等从事非法聚会的地点是一些“固定场地”,并没有认定是在公共场所,法庭调查及相关笔录体现的也不是在共公场所,而是在家里并带有较隐蔽不公开的特点,这与在公共场所公开进行非法聚集、滋事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明显不同的。
(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对被告人许珑璟的量刑
无论刑法还是最高院及两高和人大的解释等均明确提出,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所打击的是在公共场所、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行为,追究的是“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都明确地做了如上相关规定。
通过上述事实和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被告人许珑璟既不是该教的发起人和组建者,没有具体的职责,对许多教内的情况不了解,参与的程度不深,其少量活动也不是公开进行的,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不深,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此前没有受过任何相关处罚,“圆顿法门”于1999年12月12日被公安部定为邪教的,被告人许珑璟于1999年5月起因母亲有病,主要是照顾和护理母亲,2000年结婚后也不愿意再过那种不稳定的生活,基本没有再参与该教活动。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许珑璟没有在公共场所公开进行参与活动,更不是“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上述相关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规定,对于情节轻微,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免于刑事处罚。
所以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许珑璟的部分参与行为,依法可以不以犯罪论。
二、关于诈骗罪
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许珑璟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1、没有共同的主观犯罪故意。由于被告人许珑璟参与活动较晚且在组织内没有具体的职责,其参与活动的程度较轻,没有证据表明其在主观上与许成江有共同诈骗的故意;
2、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诈骗罪须具备以虚假的事实骗取对方相关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许珑璟的行为不具备该构成要件,其代收部分供养款的行为系许成江或张玉芬不在场时为教徒转交,不是主动向教徒提出收取供养款,而是教徒要求其代为转交,也正是让其转交许珑璟才知有供养的存在;
3、关于被告人许珑璟所保存的金印等财物。在财物取得及加工成金印的过程中被告人许珑璟均没有参与。从时间上看,相关财物是在许成江等完全取得和掌握之下交其保存的,如果许成江这种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那么在许珑璟保存前这种诈骗行为已经彻底实施结束。
4、诈骗罪须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本案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许珑璟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上也没有占有,检察机关也明确认定“所有供养款和资料款除许成江另有授权外均由张玉芬负责保管,未经许成江许可,任何人无权支配(见起诉书第9页)
总之,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表明,被告人许珑璟在组织利用邪教破
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方面,虽然有部分参与行为,但在其参与的时间、方式、程度、社会影响、情节及悔改表现等方面,不具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主犯或骨干分子的特点,依相关规定可不以犯罪论,在诈骗罪方面,其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审判长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许珑璟的辩护人:邹忠臣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辩 护 词》(二审)
——许珑璟涉嫌 “邪教”、诈骗罪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上诉人许珑璟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为其出庭辩护,此前我们会见了上诉人,查阅了相关的诉讼材料,现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许珑璟在该案两罪中均系主犯并分别处以十年、十三年有期徒刑处以较重的刑罚,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一、 关于诈骗罪
一审判决错误和不当之处在于:
1)、对全案590万元诈骗所得的定性及计算方法和数额有误;
2)、对上诉人许珑璟所谓诈骗数额认定有误;
3)、对上诉人许珑璟的行为定性有误,将其代收、受命取款及保管供养款、资料款和财物的行为均认定成诈骗行为;
4)、上诉人许珑璟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现将上述错误分别说明如下:
1、一审认定“该组织通过各种方式诈骗信徒钱财折合人民币590万元”、“所有供养款和资料款除许成江另授权外均由张玉芬负责保管,未经许成江许可,任何人无权支配”。也就是说一审判决将诈骗所得认定为590余万元,该款分为供养款和资料款两部分,并明确认定资料款系销售邪教宣传品所得。因资料款包括宣传品成本和利润两部分,在此需强调的是:一、宣传品的成本源于供养款,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么,一审判决用供养款和资料款相加的方法计算得出的诈骗数额,事实上已将成本部分进行了重复计算,二、宣传品的销售利润在性质上系非法所得而绝不是诈骗所得,不应该计算到诈骗总额中,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诈骗所得不应当包括资料款,只有供养款才是真正的诈骗所得,一审判决强调宣传品的数量特别巨大,说明事实上存在大量的宣传品成本和非法所得利润,对此,一审时几位辩护律师均已提出,却均没有被采纳,可见一审对诈骗数额认定的方法和数额是明显错误的。
同时,一审判决中几处有 “全国各地代收供养款和资料款、上交供养款和资料款”的提法(如一审判决书24页、27页等),也就是说代收的款项包括供养款和资料款、上交的款项也包括供养款和资料款两部分,但对代收和上交的供养款和资料款各多少?一审判决均没有认定,即事实不清。
以上分析说明,只有将大量的资料款(成本和利润)从总额中扣除,剩下的才是诈骗所得数额,但一审判决对宣传品的成本进行了重复记算,将销售宣传品非法所得的利润错误地认定成诈骗所得,这种定性错误、计算方法和数额的错误,其直接导致的结果只能是对相关上诉人量刑的加重。
2、一审对上诉人许珑璟所谓诈骗数额认定有误。
由于全案对诈骗数额认定有误,进而也直接影响对上诉人许珑璟所谓诈骗数额的认定,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许珑璟自1999年4月开始,先后代收广东、内蒙古等地信徒‘供养’款共计53万元,保管供养款人民币50万元,美元19.6万元,日元10万元,香币3.6万元”(判决书23页)。同时判决书又根据本案的事实,一审判决的这种表述是不当的。对于53万元,相关侦查笔录体现的分别是1993年3、4月份在广州代收马向荣所交供养22万元(一笔为12万元、另一笔10万元左右),转交给了张玉芬;2000年受张玉芬委派和李立军去呼和浩特市高义处取了30万元人民币,而且其主观上并不知道是不是供养(其中10万元奉张玉芬意愿交给了郭淑华,剩下20万元交给了张玉芬)。
第一次的22万元是代收行为,第二次的30万元只是受命去取款,主观上不知道是不是供养款,另外,上文提到上交和收取的款项包括供养款和资料款两部分,一审判决书证部分提也到“被告人许珑璟为邪教组织保管供养款和资料款的存折、存单、银行卡共14本及扣押物品清单”那么上诉人许珑璟代收及保管的数额中包括多少资料款,也是事实不清,可见,一审判决对其所谓诈骗数额认定有误。
3、对上诉人许珑璟的行为定性有误。
上诉人许珑璟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特点,从本案相关证据看,其所谓的诈骗行为包括代收供养、受命取款和保管财物三种。
1)、关于代收行为。
诈骗罪须具备以虚假的事实骗取对方相关财物的行为特点,上诉人许珑璟这种代收行为不是主动向教徒提出收取供养款,而是许成江或张玉芬不在场时代为教徒转交,即使上诉人许珑璟不代收,也能通过其它途径转交到许成江或张玉芬手,其行为只是起到了一种传递的作用,正是通过转交上诉人许珑璟才知有供养的存在。
如果把其行为认定成在整个诈骗罪中起辅助、帮助的作用,那么从犯罪构成角度,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其与许成江有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上也没有占有,一审判决认定“所有供养款和资料款除许成江另授权外均由张玉芬负责保管,未经许成江许可,任何人无权支配”足以说明其代收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特点。
2)、关于取款行为
2000年受张玉芬委派和李立军去呼和浩特市高义处取款,其主观上并不知道是供养款还是资料款,即使是供养款也是在他人已经收上来之后而受命去取款,取款和代收性质不同,从时间上看,取款行为在代收之后,如果所取款项是资料款,其行为更与诈骗无关,可见,一审判决将其受命取款认定成代收,进而认定系诈骗行为是错误的。
3)关于保管财物行为
一审判决将其保管供养款、资料款和财物的行为均认定成为诈骗。从时间上看,上述相关财物是在许成江等完全取得和掌握之下交其保存的,如果许成江这种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那么在上诉人许珑璟实施保管行为之前,这种诈骗行为已经彻底实施结束,也就是说诈骗行为在先,保管行为在后。而且一审判决明确提到其保管的财物包括资料款和实物,如果其保管的系资料款或用资料款购买的实物,其行为就更与诈骗无关。
4、上诉人许珑璟的行为不具备共同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案相关材料及庭审调查表明:
1)、没有证据表明其与许成江有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
2)、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诈骗罪须具备以虚假的事实骗取对方相关财物的行为,上诉人许珑璟上述代收、取款及保管财物的行为均不具备这一特点;
3)、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而且事实上也没有占有,检察机关及原审判决均明确认定“未经许成江许可,任何人无权支配”的认定足以说明这一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诉人许珑璟虽然实施了代收、取款和保管财物的行为,但并不等于诈骗行为本身,其行为在全案诈骗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极其微小的,至多只是起了一个辅助或者帮助的作用。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许珑璟及全案诈骗数额进行了错误认定,将其所有行为均认定成诈骗行为,并将其认定成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让其对全案的诈骗行为及诈骗所得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处以十三年有期徒刑的较重刑罚。
可见一审判决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在量刑上均存在不当之处。
二、关于组织、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许珑璟虽有部分参与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法定的“组织”、“利用”该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程度,不仅不应认定为本案的主犯,而且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上诉人许珑璟的行为可不以犯罪论。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第六条: “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院及两高其它相关司法解释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上诉人许珑璟的行为不具备上述特点。
一审判决不当之处在于:
1)对相关重要事实认定有误;
2)适用法律,特别是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不当。
现具体阐述如下:
1、从时间上看,一审判决书中明确提到公安部2000年5月10日公通字(2000)39号下发的《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了公安部一局1999年下发的《关于查禁取缔圆顿法门邪教组织的通知》的内容,即认定“圆顿法门”为邪教组织,而上诉人许珑璟1998年6月才知有“圆顿教”提法,虽然在1999年12月12日以前有部分参与的行为,但从1999年5月起因其母亲有病,主要是照顾和护理其母亲,2000年结婚后不愿意再过那种不稳定的生活,基本没有再参与该教活动。不具备上述司法解释关于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特点。而一审判决将其99年12月 12日以前的行为也认定成犯罪行为。
2、从其参与的程度看,上诉人许珑璟确有部分参与的行为,但不是该组织的发起人,1998年及1999年其父亲过生日时才开始接触“圆顿教”,但没有从事具体活动,主要是在其父亲身边照顾其生活起居,此后虽然传过法,但也只是教他人如何打坐、练功,时间上也是在1999年12月12日(定为邪教)以前的事。本案相关宣传品的制作和发行,上诉人许珑璟只知书籍、磁带的印刷和制作的资金来源都是由供养款支付的,但具体如何支付,书籍及其它资料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许珑璟并不清楚,也都没有经手。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还是检察机关起诉书,及庭审中均没有认定上诉人许珑璟在这过程起何种具体作用,具体分工方面,检察院指控及原审判决认定一致的是,“许成江负责确定封面、版式、数量、价格等,张玉芬负责联系印刷,耿培明负责整理校稿,张艳平负责调配分发”。
上诉人许珑璟并不具体负责教内的财务工作,由于处于许成江儿子的特殊的身份决定无论许成江还是其他教内人员都比较信任他,所以当部分教徒交供养而又无法直接与许成江取得联系时,才托他代收并让其转交给张玉芬或许成江,许成江也是出于信任才将金印及相关款项交由其保管的。可见其参与的程度较轻。
3、关于上诉人在该组织中的地位,许成江2000年生日时确曾说过上诉人许珑璟为法脉继承人,但这也是许成江单方意思表示,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诉人许珑璟同意这种提法,或以继承人身份自居,且从其参与行为较晚、程度较轻、中途基本不再参与等特点说明,判决书认定上诉人许珑璟为教主继承人,仅次于许成江的特殊地位是与事实不符的。
4、从其参与行为的方式及场所上看,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提出打击的是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的行为,处罚的是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本案中相关上诉人的行为均不具备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特点,相反其活动均是非公开、秘密进行的,而且无论检察机关还是法院均认定本案上诉人等“采取使用假证件和化名、变换通讯联络方式等一系列反侦察措施,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这恰恰说明了活动非公开、秘密性的特点。上诉人许珑璟的参与行为及其身份更不具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特点。
5、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打击的是“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而本案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是,上诉人许珑璟此前没有受过任何相关处罚,不具备“屡教不改”的特点,而且从其部分参与的整个过程上看,其不是积极主动的参加,而是由于其作为许成江儿子的特殊身份,因许成江身体多病,许珑璟参与行为主要是在照顾许成江生活及过生日时受其影响、被动地参与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因此也不具备司法解释关于“积极参加者”的特点。
6、从其悔改表现上看,从被侦察机关刑事拘留开始到法庭审理整个过程,其悔改态度一直较好,而且从1999年5月起因其母亲有病,主要是照顾和护理其母亲,2000年结婚后不愿意再过那种不稳定的生活,中途退出后基本没有再参与该教活动。从这些特点来看,其具备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特点。
以上可以看出,上诉人许珑璟参与行为基本都在1999年12月12日以前,其参与时间较晚、程度不深,没有在公共场所公开进行参与活动,更不是“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主观恶意不深,悔罪态度一直较好,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此前没有受过任何相关处罚,相关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规定,对于情节轻微,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免于刑事处罚。其法律依据是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上诉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到上述重要事实和特点,适用法律特,别是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存在明显的不当,不仅将上诉人许珑璟的行为认定成为犯罪,而且将其认定成该罪的主犯,并处以十年有期徒刑的较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不当之处,没有准确适用最高院及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希望二审法院能充分考虑到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到上诉人年龄相对较小(本案五上诉人中年龄最小),参与的时间较晚、中途基本退出,且参与行为不深,主观上一直有悔改表现,此前没有受过任何处罚属初犯,考虑到上诉人上有年迈多病的母亲、下有被刑拘后才出生的孩子及日夜盼望其归来的妻子等这些能使其早日改过不再重犯的情节和因素,在充分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谢谢审判长!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许珑璟辩护律师:邹忠臣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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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ly 17, 2011

深层接露清海无上师

深层接露清海无上师
(注意,这文不是我写,也不代表我的立场)


深层接露清海无上师(来自内部的清楚认识)
?求道三步曲
早期:信佛教,后来归依德国锡克教大师他卡辛各,与佛教老师分裂
中期:出家,到印度,归依达 赖喇嘛,到台湾与他卡辛各闹反
后期:到台湾农禅寺,受戒为尼姑,后与老师证严法师闹反,自立门户

?生活三步曲
早期:在越南期间,因儿童时期排电影,眼被摄影灯打伤,后几乎残废失明,成为后来的所谓日月眼,后来和美国士兵生一女,不久逃出越南,先后在英国、德国,嫁给德国医生。
中期:离婚,到处求法,后来定居台湾,因篡改佛教而被排斥,因反?共被大陆列为邪教,因为涉及敛财和非法占用土地,被台湾政府驱逐
后期:在柬埔寨预言黄金时代到来并购置房产失败,因战乱被俘虏,后弃徒而逃。在美国因为贿赂克林顿政府丑闻爆发,而隐居。

?传法三步曲
一、在台湾骨灰庙,结识其第一批弟子,第一位女弟子后来离开她。清海当时并没有宣称是导师,而是自称是上帝办公室的一员,接引弟子见上帝。采取印心方式收徒弟,不收费用,印心表格在九零年以前还是交回她上师他卡辛各,后自立门户,两人断交。印制新闻杂志,销售一些低价的编制品。
二、摆脱佛教旗号,接受徒弟给予的无上师称号,与台湾佛教团体公开分裂,从全世界收徒弟,印心传法免费,但所出售的画、服装、首饰极其昂贵。
三、离开台湾期间,渐渐意识到自己的个人崇拜地位已经动摇,随即宣传依弟子靠“内在师父”,自己渐渐淡出,期间患面瘫和其他妇科病,但解释自己是替众生消除业障。更年期期间经常发怒,并渐渐隐居,主要服侍她的弟子为同光、同体,得力女弟子同理死于大陆内蒙古。

?演讲三步曲
一、以宽容的面貌,然后渐渐抬高自己的“观音法门”,宣传一切宗教都是观音法门,但讲法中常常出现难以自圆的错误,于是解释为对弟子信心的考验,或是肉身师父有局限。她犯的常识错误很多,如对西藏佛教大手印的评价认为是一种手势、肢体动作,但事实上大手印是修心的要诀,跟手印无关。
二、以一世解脱,即刻开悟为口号,宣传只要印心就有开悟的体验----光和音。但是弟子有九年都没有体验的。而且,光和音是禅定普通的体验,任何宗教都有。她的印心中竖琴为最高境界,但在印度教,比最高境界还差三个音调。但是,她常常贬低其他修行的体验为三界内的体验,使人慢慢被洗脑相信。对于没有体验的,她解释为业障重,或是犯戒律而不干净。
三、要求弟子。买书,买录音带,买她的产品,吃她免费的小食品而洗业障增加加持,买她的首饰等,听她的教理,时时刻刻想她,臣服她的一切。对此,她解释,师父不论好坏,只要弟子单纯,就能得道。但是她许诺弟子的时时刻刻保护弟子,经常不能实现,她解释为弟子应该接受考验,总之很会自圆其说。

?印心传法三步曲
一、传五句:you nie ran yang , om ga , ra ran ga , som hang , sat naam.
二、解释光和音:一界是星星景象,红光、自然界音和铃,二界是太阳景象,黄光、雷、钟声,三界是月亮景象,白光、小提琴,四界黑无光和萧,五界是上帝千百亿光和竖琴、风笛。
三、解释观光法,坐下闭上眼注意额头中央默默念五句,然后看额头的光,光出现以后看最大最亮的中央,然后出魂,看到化身师父,周游奇妙天堂,渐渐五界上升成为上帝。解释观音法,蹲下,大拇指塞进耳朵,听右面和上方的声音,渐渐超越五界,成为上帝。


?对观音法门组织的零散观察
一、师徒情节很严重,很多弟子过分相信清海无上师,达到可以为她牺牲一切的地步;
二、弟子的驱逐,通常是没收识别证,香港曾一次没收十个。每年有大量弟子加入,同时很多人退出。弟子被登陆在册,电话号码一般用错位法,或加数法加密。
三、对弟子戒律要求很严格,要绝对服从。
四、有大的惊人的慈善捐款数额,但是有高额利润的产品销售。
五、每周举行共修会,集体打坐。大陆地区在地下秘密组织,一般以某个信教家庭为据点。
六、产品买卖由共修会联络人牵头,买卖资金上缴总会,逃过国家税收。
七、产品类型有服装、首饰、餐具、野外用品、食品、画册、书籍、音像、像章、挂件、宣传画,杂志、画。
八、产生的支派有:台湾的簸箕宇宙,主持人为山族人妲妲,已经脱离总会,提出末世论以及躲避方法,有少量追随者,经营模式主要模仿清海的禅定学会。大陆有:东北的圆顿宗,主持人为清海的弟子圆顿,融合哈里?奎师那教义,已经脱离总会,被大陆列为邪教,主要活动范围南迁到广东一带,很多清海的弟子后来脱离清海加入此派。北京有顺义的莲顺素食基地,组织人为林沁,女,台湾商人,跟随清海印心一年后自立门户,吸引大量清海弟子,政府正严加布控,不允许其做出超商业范围的群众活动。广东东华寺的万行,出家人,为清海弟子,后独立,吸引大量清海弟子转投其门下,但尚在聚气阶段。
九、间接影响的宗派有昆仑神,组织人妙航吸收了清海部分光音理论,将哈里?奎师那包装为九天玄女,提出了光暴、摩尼珠等理论,很多清海弟子被吸引而转修其所传的九阴九阳。
十、弟子的活动动向,多为上述情况,还有一部分人转入哈里?奎师那,如互连网上的迪沃提等人。
十一、清海无上师弟子的特征:绝对素食,不吃肉、鱼、蛋、酒精。
十二、清海的大陆弟子多以商业身份掩饰自身,如北京的“绿色天食”、南京的“鸿运村房地产”等。

?清海无上师显著的三个心理表现
清海早期宣传自己万能,但是后来很多事情显示她的非万能,所以她慢慢从心理上淡化自己,但仍用化身师父的理论给子弟洗脑。
清海的病态的心理主要是异常洁癖,她异常的恐惧外界环境,要求弟子戴手套,她自己一和外界接触,就马上洗澡,解释为避免业障。但是和典型的心理障碍性压抑症状态一致。
清海宣称喜欢简单,但服装上极其艳丽,浓装颜抹,弟子们达到能接受的心理强度以后,也尽力模仿并购买,据说他们很欣赏清海的“美丽”。

?清海的及其团体的本质
一、 宣传灵魂不死,要求通过光和音达到永恒,厌恶三界轮回,要修行解脱。属于一元唯心有神论,脱胎于印度教、基督教和锡克教,但借用了很多佛教名词。
二、 认为人的本质是光和音,将其绝对定性为宇宙的根本,并宣称只有她??明师,才能为别人开启这个宝库。对于其他人的类似体验,凡是不属于她的系统,都解释为不究竟,或暂时的。隐蔽了光和音是正常生理催眠现象的实质。
三、 认为化身师父是修行过程中最高权威,在生时或死后起一切帮助作用。提出了师父绝对权威的个人崇拜模式和规则。
四、 修行方法脱胎与印度的音流瑜珈,但她很注意改换??将自己师父描述为450岁,而且死无对证。将自己的修法描述为天国的光和音,并未沿用“音流瑜珈”的贯称。曲义的引用圣经和佛典,来引证自己的法脉悠久,上溯到佛陀和基督。俨然成为一个新兴宗教
五、 修行导致的结果为解脱,标志为听到竖琴的声音。但目前看来,很多观音法门弟子依然很烦恼。如北京弟子郭某在泰国提问:说自己虽然“超过三界”,但还无法放下自我。某教授的女儿修观音法门以后神经失常,在中关村走失。而,清海宣称有自己保护绝对不会出扁。山东邓某,虽然修行看到化身师父,但仍然将自己师兄孙某脊椎打伤,俨然如同精神失常患者,他们也白日见仙,但依然做出匪夷所思的怪事。这一切都跟清海许诺的圆满相反,恰恰暴露了她迷惑人的实质,所谓心灵、身体的解脱,不过是一个招摇过市的大幌子。
六、 与国家政府的抗衡,表现在屡屡违背国法。男女聚集,敛财逃税,反对国家。在国家禁止之下,他们依然我行我素,贩卖产品,秘密集会,全国各省每年举行印心两次,利用人们渴望心灵探索而接机收纳会员(举行印心活动。例如广东某女,潜到北京,2001年7月印心,并秘密回返,同会印心有十多人)。他们在全国划分势力范围,主要负责人在台湾,每年潜入大陆进行活动,头目经常更换,但在海关经常被扣留拘捕。但是他们经常利用人权等攻击手段来对付和诋毁国家政府。去年,西安主要骨干头目被逮捕,判以十年徒刑。

此文有一部分是真的(不代表其他的是假的),其他的读者自有慧眼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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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和欺骗 清海一直宣称她有化身 

诚实和欺骗 清海一直宣称她有化身 


清海一直宣称她有化身,帮助弟子,她的弟子也说如此,是幻觉,还是病态?看看法切尔的故事吧!!
法切尔是清海的一位师叔公,他说了真话,不像清海那样卑鄙,给人洗脑,用化身邪说来精神控制。


卷二 法切尔的秘密

(一)
我不知道我的了悟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我不宣称我的了悟是最终的。人们说我的形象显现并帮助他们解决精神上的问题连同世间的问题,但是我没去任何地方,也不知道这些奇迹的事情。在SARSONHERI一个人来找我。他患了中风,很痛苦。现在他能够走路了,但是左边身体还不自如,还有中风的痕迹。不论怎样,他免掉了一系列的麻烦了。


他是一个老人,鳏居。他的女儿陪伴他,告诉我当她的父亲遭受中风袭击时,她向我祈祷。我在那里显现,告诉她:她的父亲会好的。她对父亲说:“巴巴吉来了并且说你会好的。”她的父亲说,看不到巴巴吉在什么地方。然后女儿指着前面让他看,这样一来他同样看到了我的形象站在那里。那老人告诉我,我在那里陪伴他22天,直到他好转。这是怎么一回事?

(二)
我不会永远在这里,死亡有一天会来临。因为要死就该损坏大我?当我走上这条生命之路,我发愿真实地遵循这条道路,并且将向世间公开我在这条道路上了悟到的真实。书本没有展示那真实给我。圣者在著述中对我的前辈的谴责使我感到痛苦,但是我对圣HAZUR DATA DAYAL JI MAHARAJ深信不疑。


圣师指示我:“法切尔,在你离开肉身之前,要改变宏法的模式。”现在,在取得这么多的经验之后,我问自己:“法切尔阐陀,说,你愿意改变讲道的哪样模式?” 改变当前宏法模式,我所能做的已经做了,在论述中我也解释过了,在巡游中我也发表了。那个改变就是:“哦,人啊,你真正的拯救者是你的真我和你的信任,但是你犯了大错,以为外部的什么人会来拯救你。整个游戏都是由你的印象和主意而生,它们通过你的眼睛、耳朵和你的信仰深深地扎根在你的头脑里。”这就是改变,注定要通过我发生。

(三)
AHRI JAGAN NATH就在这里。他给我403卢比供养MANAVTA 中心。他说前天凌晨1点30分我把他叫醒。但是我没去叫醒他,我对此一无所知。也许其他大圣人和古鲁觉察他们的形体显现这种事例。至少我一直是无知的。许多当今的古鲁当着我的面承认他们不觉察。圣DATA DAYAL JI在他最后的演讲中同样说过,他没去任何地方,但是他没在早期的论述中揭示这个事实。我的全部生活和我的任务建立在真实基础之上。我的了悟和探寻比先前圣者的了悟和探寻领先了一点。我不追随在真实周围保持铁幕的足迹。他们使人类处于黑暗之中。


过去的那些伟大的圣者,在他们的生命中遭受苦难,也许就是由于不披露真相这个原因。问题在于:为什么这些伟大的圣者受难?我有我的猜测:这些圣者受难是因为他们不向世间公开全部的真相。他们受难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他们不真实地活着。我不知道我自己的结局。当我思索那些伟大的圣者的悲惨结局时,感到痛苦。

我不会永远在这里。我有什么理由应该放任欺诈行为?对我来说,真我比这个世间的任何其他事物都可爱得多;因此,我始终说真话??我不在任何地方显现,我也不觉察对任何人在任何地方的(我的)显现。一些人说,他们临死的时刻,巴巴吉乘飞机到来陪伴他们。其他人说巴巴吉带来一匹马,另一些人说巴巴吉坐轿子来的。但是我不知道任何这样的事情。


当人们对我述说他们最亲近的人的这些事例,我只是惊奇。我勇敢地向现今宗教古鲁声明并且呼吁,他们或者反驳我所说的话,或者说出那个事实:他们也不对他们各自的皈依者显现。如果他们也在我所在的同一条船上航行,那么为什么他们要使他们的贫穷的皈依者处于黑暗之中并且剥削他们?

(四)
听从圣HAZUR FATA DAYAL JI的指示,在这次巡游期间不论到什么地方,我都说:“哦,人啊,端正你的行为,纯净你的思维。”当这些伟大的圣者,他们把他们的一生用来禅修,都不能把自己从他们行为的果实中拯救出来,那么你一个俗子怎么能例外呢?你对你的兄弟怀有敌意,你反对并且对抗你的父母,你欺骗你的朋友时毫不迟疑。


你自己做的决定,那你怎么能拯救自己?你研究一下你自己的生活,考察一下你都做了些什么。我们祈祷要自己亲兄弟死亡,由此我们得以继承他的财产。我们纵容自己起诉父母亲,兄弟姐妹,只是为了更多再更多的财产。妻子把丈夫告上法庭而丈夫告妻子。这样的人怎么能够指望过上更有价值的生活并且幸福地生活?


(五)
今天,这个显像的现象是宗教剥削无知的皈依者的主要的来源。这是教派敌对的根源。最近,在贝拿勒斯(印度东北部城市??译者注),它引发了印度教徒与穆斯林之间的教派骚乱。贝拿勒斯宵禁了一个星期。为什么?因为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二者对于真实都是无知的。在今天这个机器的时代,圣者体现为揭示真实,但不幸的是,不论伟大的圣者如古鲁那那克,卡比尔和RADHA SWAMI DAYAL说些什么,他们的皈依者都不在生活中加以实行。他们的教理被现今的古鲁和布道者经常拿来当成工具,用来获取个人的名誉声望和财富。无知的群众被告知要印心,这样一来他们将在死后被他们的古鲁接引上天堂。许多现今的古鲁,面对我不承认他们对他们的形象显现也不了解,我可能会考虑我是否错了。


近代的NIZAMABAD的BHAI NANDU SINGH JI,SECUNDRABDA的SHRI ANAND RAO JI和SANT TARA CHAND JI承认他们同样不对各自的弟子显现。最近,另一个闻名的古鲁SHEHANSHAH,作为SANT KIRPAL SINFH JI的继任者在西方国家工作,跟我在同列火车在SONEPAT火车站会面。他是PIR MUGHAN SAHIB的一个朋友。他也承认他的形体同样显现给他的皈依者,但是他对此显现并不知情。不幸的是,他们之中没有一个人公开说出这个事实。

(六)
我讲给你听我自己生活中的一件事。我女儿PREM PIARI结婚好几年了,但是没有生孩子。有一次我女儿和她丈夫去FIROZPUR的PANDI WALI RAM家族参加婚礼,走亲戚。我的女儿来见我并抱怨说,她的婆母和家庭的其他成员奚落她,给她穿小鞋,因为她结婚五年了没有生育。我安慰她说:“女儿,你是法切尔生的,为什么要为孩子烦恼而受苦?什么是生活的保障,为什么你要有生孩子的渴望?不要听其他人的,忙你自己的工作好了。


”她离开了,大约10分钟之后,我的女婿SHRI DES RAJ进来,他同样抱怨说孩子是必要的。我马上说:“你为什么要为这件事担心呢?你将有很多孩子。”这个想法从未进入过我的头脑,为什么对同一件事我对女儿和女婿两个人说两种话呢?我既不可能也从未想过我的女儿会死。如同注定的那样,我的女儿和女婿都有了第二次婚姻,现在他是很多孩子的父亲。我说这个事例的目的是想传达:一个圣者说的和告诉的只是注定要发生的事情。没有能取消你行为后果的圣者。撒下什么种子收什么果。对他或她行为的惩罚能够减至最小,如果他或她了解这些然后按圣者所说的去做的话。仅仅是印心,加入一个特别的宗教教派,不会使你达到目的。它不会把你从你的恶劣行为的后果中拯救出来。这是我解释给你听的大实话。如果你喜欢,你可以来听我说。如果你不喜欢,你可以不来。你可以捐赠给曼地尔(法切尔的道场)或者不捐;你可以读我的任何书或者不读。至少我不想宠坏我的“自我”。

(七)
在这次巡游中,我还访问了位于哈里亚纳邦的DINOD,WANT TARA CHAND JI的道场。10年前,他曾到德里来看我。他想如果巴巴吉是个圣者,他将把他的多余的食物送给我。他坐在其他人之中。他没穿特别的衣服,我也不认识他。就在那个时候,有人端来一杯茶给我。我喝了两三口,然后把茶递给SHRI TARA CHAND,说:“去工作吧,你将成为世界闻名的人物。”为什么会这样?我并非故意对TARA CHAND说什么话。它是注定要发生的。现在我去他的道场,它是我的道场曼地尔的两倍大。那里有一个非常大的厅。那里预备了可供至少1000人就餐用的不锈钢器具。TARA CHAND认为那全是我的祝福的结果。


现在,我认为不论通过我对SANT TARA CHAND说了些什么,它是预先注定给他的。如果我的祝福能帮助建立比我自己的还要大的中心,为什么我不该对所有来见我的人给予同样的祝福呢?那是思想辐射的规则在工作。当他来了,他的思想辐射触及了我的大脑,而我无意间说出应该发生的事情。在这样的经验的基础上,我说没有一个圣者能够给你任何东西。一个圣者说出来的只是要发生的事情。这是我所了解的。我不知道其他人的事情。我可能错了。我不提任何高要求。如果一个圣者能够给你任何根本性的东西,那是用以超越娑婆世界汪洋大海的真实学问。这是一个圣者所能做的一切了。这是我经过漫长探寻悟到的东西。

(八)
走在不同的生活道路上的各种各样的人来到我这里请求祝福。有的时候我说一些事情,有的时候我不说。不久前,有个人从HYDERABAD寄了一张10000卢比的汇票给曼地尔,附加一个条件:他的疾病应该康复。我不接受这张给曼地尔的汇票,但把它以汇款人的名义存起来,并且写信给他:生和死并不掌握在我手中……我的内在大我不接受这份捐赠。所以,我不允可这张汇票存入曼地尔的户头。我没收到那个人的任何消息有一个半月了。


现在,我收到了他的妻子写来的信,她的丈夫死了,而她的丈夫汇给曼地尔的那笔钱应该退还给她。我把那笔钱退还她了。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我不写信给那个人说他将康复?对其他请求祝福的人,我这样说了。为什么对那个人,我犹豫了呢?要发生的必定会发生。

我去DIBOD(SANT TARA CHAND JI的道场),一个年轻人来对我说:“你叫什么名字?从哪儿来?来干什么?”我想他是警署调查处的人。但是稍后我了解到他是一个记者。我告诉他我是法切尔;从HOSHIAARPUR来,为的是顶礼我的圣师DEV SANT TARA CHAND JI的莲足。他进一步问道:“TARA CHAND JI是你的古鲁?他怎么是你的古鲁呢?”我告诉他,正好象SWAMI VIRJANAND是SWAMI DAYANAND的古鲁,


但是那至上真理通过主希瓦(SHIVA)的雕像揭示给DAYANAND一样(译者注:上师弟子,互为上师,类似文殊与佛的故事),我同样地从SANT TARA CHAND JI和其他弟子那里获得了至上的知识。这样,我到这里来,表达我对TARA CHAND JI??我的一个肉身古鲁??的尊敬。

(九)
如果你不死,要知晓圣古鲁的真名!
靠知晓圣古鲁的真名,你将达到平和!
这是何等珍贵的句子,它说的是:你如果进入一个人类的身体,那么要得到圣古鲁真名的传授。这样做,你将得到什么?平和。我获得了平和。为什么我去SANT TARA CHAND JI那里?为什么我尊敬DAYAL DASS JI?为什么我尊敬KANALPUR WALI MATA(KAMALPUR的老女弟子)?为什么我顶礼SHRI KRISHAK JI?因为从他们那里我获得了平和。


我怎样从他们那里获得平和?当他们告诉我,我对他们显现并且指引他们达到更高的内在精神层面,但此事我并不知情,那么就迫使我认识到我经常显现的不论什么内在形体或情景,只是关于我的精神印象和感觉的投射,除此什么也不是。所有这些内在情景,色彩和形体的显现和享受,证明仅仅是一个好玩的东西和幻象,这样,我获得了平和。我到达了真知,安住于大我之中。

(十)
在DINOD,人们供养我约1000卢比,我把它交给SANT TARA CHAND JI。我没有权利接受这些穷人的这笔钱,尽管我接受了SHRI TARA CHAND的1600卢比。SANT TARA CHAND告诉我,我曾经在他收割鹰嘴豆的事情上帮过忙。其他人也述说同样的事例,但是我什么地方也没去。我没给他们印心,但是他们相信我是他们的古鲁。


他们对我的信任帮助我了悟真相。什么真相?真相就是所有这些古鲁,神,女神,罗摩或奎师那的显现,都不是真实的,只是一个幻象。我对此确信无疑。因为这个了悟,我已经达到了平和。不安的根源在于头脑。一旦你认清那个本体,你就平和了。我已经认清了我的真正的精神本体。圣卡比尔写道:
弟子顶礼古鲁,何足为奇?

古鲁顶礼弟子,何等珍稀!

这是SANT MAT(圣教??明师传统)的秘密,它藏于古鲁圈的铁幕后面,不被碰触。我移开了这层铁幕。圣SWAMI JI MAHARAJ通过象征揭示了这个秘密。有一次,一个弟子对SWAMI JI说:“RAI SALIGRAM SAHIB是您的伟大的皈依者和真正的弟子。”他老人家答道:“谁知道SALIG RAM是我的古鲁呢,还是我是他的古鲁?”同样地,SIMILARLY HAZUR DATA TAYAL JI MAHARAJ曾经这样说过我。不论何时我去LAHORE他老人家那儿,他习惯性地在他的开示中说:“这个法切尔使我开悟,指引我超越幻象。”这个秘密给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我们俗人一直被所谓的古鲁欺骗。我们辛辛苦苦挣的钱被他们拿去,接着他们甚至要我们永远留在他们的圈子里,顶礼他们的足。许多人也来顶礼我。为什么?因为他们不了解真相。他们对那个秘密一无所知。我常常说,我从ANAMI DHAM??无名??来,为的是告诉你:“哦,人啊,了解你自己靠你。


”在你和一个古鲁之间没有差别。但是你无知,并且你被你的头脑紧紧地绑住。你追随那些古鲁和圣人,为的是满足你的世间欲望。你谦卑地恳求古鲁。如果这些古鲁有他们自己的不听话的不出色的孩子,并且他们的妻子没有良好的亲戚,你怎么能认为他们能够对你有益?因此,我再次强调我的观点:“哦,人!你的佳境依赖你的行为。”一个真正的古鲁单纯地揭示这个秘密或者说真相。这个真相是,世间是行为的田野。你或者我,不论做了什么,我们都必须面对它们的后果。地球上没有力量能够使我们免于此。这是真相。

(十一)
有时候我想,迄今为止不论我了悟到什么,有可能错。但是我不懊悔,因为我的意识清澈无比。我从未说或者做一丁半点谋私利的事。我绝不往你眼睛里撒灰来获得名气和声誉,图的是这个短暂的一生。我需要钱用作曼地尔方面,这当然是事实,但是我绝不用欺诈的方法敛财。如果有人乐意帮助曼地尔,他可以做,但是如果一个人不想那样做,那么他可以不做。


我不在乎那个校长的职位。想到恶劣行为的恶果时,我害怕而且我的生命战栗不已,因为我们所有人都必须接受我们行为的后果。如果你靠别人辛勤劳动过活,你欺骗别人而且你为了谋私纵容欺诈行为,那么你要到什么地方去呢?谁能拯救你???即使伟大的圣者他们自己都不可能免于因果。哦!我的校长,我不知道我是正确还是错误的。我挑战所有圣者和现今古鲁:如果我错了,谴责我。我不会介意。我只说我自身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事情。

(十二)
我去DINOD时认真想过:我去收获TARA CHAND的庄稼吗?不,根本不是。我一点儿都不知道这件事,直到TARA CHAND JI告诉我。现在TARA CHAND说,如果巴巴吉不出现的话,他将会变成一个自大狂。不论什么形体显现给你,那是你自己信心和信任的形体。但是在这些显现的基础上,我们分裂成不同的宗教和教派。哦!俗人,我为你而来。不要被任何虚伪的承诺误导。力争了悟真实,并且纯净你的行为。睁开你的眼睛,JAGAN NATH, 前天凌晨1点30分,我没去唤醒你。原先我甚至不认识你。你捐赠了400卢比。


我当然需要钱用于曼地尔,我对你表示感谢,但是我说真话,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我已经完成了我对你的工作。如果我在生活中经历过什么的话??跟其他古鲁和圣者打过太多的交道??那么我要说,这些古鲁,不论他们是谁,对我们没干什么好事。他们愚弄我们,剥削我们,掠夺我们,为的是他们自己的名气,声誉,为的是建立他们自己的宗教地位。

(十三)
一个人怎样能达到平和?我怎样达到平和?我可以单谈这件事。KRISHAK JI到我这里来,把他的日记拿给我看,其中详细记载了有关我显现时时引导他内在探寻的事情。我把1个椰子和5个硬币放在他的脚边,并且向他顶礼。我准许他点化求道者,告诉他说:“你会自己了悟真相。”他待在曼地尔大约10个月。我支付他的开销80卢比,他的服务员60卢比,因为他帮助我达到平和。我没有给DAYAL DASS印心,也没有传授KAMALPUR WALI MATA以“音”[NAM]。他们的信心和信任帮助了他们。他们把我的话当作NAM来接受,把我当作古鲁。


但是我得到的更多。我对内在明师的整个探寻和努力结束了。我认清了我的头脑,达到了平和。现在我的修行开始超越诸如头脑的阶段,超越光。灵音瑜珈哲学同时指出,行者应该超越精神阶段到达第五层面(SATYALOK)。只有那以后,才能解脱。

(十四)
一个人,给别人以爱,关注和信任,他就提升了他自己。所以,是对人的信任利益了他们。我没做什么事。他们对我的信心和信任带给他们珍贵的果实。那不是“我”显自己的像给他们。
对他人给予爱和关注意味着信任他们,对他们有信心。我亦由此而受益。我每天都收到许多信件,有人在信中写道:“巴巴吉,我们观想你的形象,我们做到了这一点,而我们的困难因此迎仞而解。”我没做什么。这是他们自己的爱和关注的丰富成果。因此,我说不论你相信谁,要坚定地相信他是完美的,崇高的和全能的;你的所有问题将得到解决,你的所有任务将会完成。


他没有出席我的讲演,也没有亲自听我讲话,只是观想形象,他崇拜死古鲁。你不真正了解古鲁崇拜的意义。你以为供养古鲁金钱,顶礼古鲁的脚就是崇拜古鲁。这些是世间的习俗和我们的文明的标准。那些单单观想古鲁形像的人,他们崇拜他们自己的头脑,因为内在景象是你自己头脑创造出来的东西,没有什么东西是来自外部的。这是我的了悟。

我知道我在谈论非常高等级的事情,但是没什么用。老人不象小孩子那样谈话。我不得不单枪匹马地面对我所居住的社会。人们来到我这里,我以非常真挚的心和清澈的意识对他们说话。我有可能出错。我知道古鲁们和圣者们的悲惨结局。我感到害怕。我不知道我将怎么死,但是如果我同样摊上一个悲惨的结局,而我在脱离这个肉体的时候保持警觉的话,我将象亚历山大那样宣称:“让我的空手伸出棺材。”我要说,在这个世界上,将没有说真相的,将没有真诚的,将没有过着正直生活的,有的只是按照个人意愿过活的。

(十五)
当我研究那些圣者和圣雄的生活时,我感到惊讶,并且怀疑那些圣雄对他们的无知的弟子是否公平。他们没有揭示他们所了解的全部真相,可能是由于真正的探寻者太少,也可能是由于他们谋取名气,声誉和财富的私心。但是如果一个弟子不对传授他真正知识的古鲁感恩,那么那个弟子是最忘恩负义的了。
我宣称我没做什么。不仅是我,没有人能够做什么。假如有人能够做什么的话,那么这些圣者必须首先使他们的孩子和妻子走在正确的道路上。假如DATA DAYAL JI拥有不可思议的力量,他不可能允许他的中心(DHAM)瓦解掉。我在1919年曾经对HAZUR DATA DAYAL JI预言说,他的中心会瓦解。为什么我这样说?因为我洞察……

你来见我,我感到有责任,因此我对你说明真相不带有任何保留。我不是帮你什么忙。不论我做什么,那是听从HAZUR DATA DAYAL JI和HAZUR SAWAN SINFH JI MAHARAJ(巴巴沙万辛)的命令。巴巴沙万辛曾经告诉我:“法切尔,继续你的工作,不要害怕。我将和你站在一起。”因此我说真相时毫无恐惧,那就是每一个人必定要对他或她的行为负责。不要活在这样的期望里,即:你,一个灵音的追随者,由一位伟大的古鲁印心,或者你是主奎师那或罗摩的奉献者,这样你就免除了你的责任。不!不论你做了什么,它们的果实必定由你来收获。

(十六)
你一定读过或者听过“摩诃婆罗多”的故事。阿诸那凭借主奎师那的祝福,赢得了不可能赢得的胜利。他的力量无可匹敌,他的弓箭不可抵挡。主奎师那死去以后,主奎师那的整个部落在国内战争中死光的时候,阿诸那护送幸存的女人和挤奶女工去一个安全的地点,但是在路上,比尔人从阿诸那手上抢走了主奎师那的所有那些可爱的妻子们。阿诸那的无可匹敌的力量和不可抵挡的弓箭不能保护主奎师那部落的妻子们。这是因果的哲学。谁能免于和逃脱它们?不论我们发生了什么,是根据我们自己的所为。所以,当任何不幸降临,你为什么哭喊呼号?因此,我说过并且再说:“哦!人,要改进你的习惯并且纯净你的意识。”

带着同情心执行你的职责,对这个世间保持不认同,看待每一个创造物如同看待你自己,并且达到不朽。除非你达到这样的修行生活水准,即使你跟一位伟大的古鲁印心,你也绝不可能从轮回的圈子里解脱出来。许多次我问我自己。“法切尔阐陀,你可能被赋予超能力,对此你可能不知道?”例如,一个美丽的女士穿过集市。一个青年男子看着她,他的大脑已被扰乱,但是那个女士对那个男子的精神状况并不知情。如果她知道男子的意图,肯定踢他一脚。所以,如果自然赋予我什么东西,那么为什么我不对此感到自豪?它是自然的礼物,随时可能被取走。那根据他的愿望。

帕坦加利,伟大的圣人,在他的《瑜伽经》中写道,如果你不做任何内在的修行,那么至少观想一个完美的人的光辉形象。现在的问题是,你到哪儿找到一个完美的人?我说不论什么地方什么人,只要你有信心,认为他是完美的和全能的,你的目的就达到了。如果我的形象显现,并且帮助那些对我有信心的人,那么其他古鲁同样对他们的弟子显现,并且帮助他们。不理睬那些圣者,你把一个邪恶的和不道德的人放在古鲁的席位上,发展对他的信心,他的形象也会显现并帮助你,就象伟大的圣者的形象一样。不是任何圣者或古鲁帮助你,只是你的信心和信任帮助你。


(十七)
我问自己:"法切尔,你是否已误入歧途?你是否在误导世界?试想你错了呢?"我不感觉内疚,因为我的意识是清澈的,而且我没有自私的目的。如果我根本就错了,那么,这个责任落在巴巴沙万辛和HAZUR DATA DAYAL JI的肩膀上。他们为什么叫我做这个工作?他们是伟大的圣者,具有深刻的洞察力。他们不知道我将说出真相?你会问我,为什么我同样请求一些人做宏法的工作?我已经把这个工作交给他们,使得他们能了悟真相,


而他们的怀疑和幻想会消失。我要KAMALPUR WAII MAI当妇女的古鲁。现在,她的形象显现给许多妇女,而她说她对她的显现一点儿也不知情。根据这些事例来看,如果她了悟真相,她将达到平和。同样地,我请求DAYAL DASS为了他自己的了悟--而不是为了剥削无知的人们,欺骗贫穷的弟子--去工作。

人们怀着高度的期望到我这里来。我问自己:"你干吗编织蜘蛛网?什么是你能做的对他们有益的事情?"事实是:没人准备好接收我愿意传授的知识。我愿意给你指示那条道路,遵循它你能够从轮回的圈子中解脱出来。但是你不觉得它是必要的;你不认识它的价值。你到我这里来,为的是解答你各方面的社会的和世间的问题。


有人和他的妻子闹矛盾不愉快;其他一些人则由于孩子不愉快。一些人为了生儿子求祝福,而另一些人为了满足其他的世间欲望。你曾经想过这个世界的真实性吗?我们在这个世界的存在不是终极的。我们注定要离开这个世界,离开我们心爱的事物和亲朋好友。那么,为什么要为它们喧闹哭泣?你的确将获得你应该得到的。快乐地平静地生活吧!

(十八)
过一个幸福的生活,花钱不要超过你的收入。供养不要超过你的能力。不要削减孩子的必要费用来供养曼地尔或者供养任何古鲁以及他的中心。这会是你这方面最大的罪过。拥有幸福生活的另一件事是规律性的打坐,不要间断。它应该成为你的日常事务,象吃饭睡觉一样。同时每日奉献一件东西或其他什么。你知道我们的前辈经常做的是什么吗?他们经常在饭前省下一口饭给牛,狗和乌鸦。如果你无力供养一笔可观的钱,那么试着日常节省1-2个硬币,用来接济急需者和穷人吧。这会使你养成分享奉献的习惯。如果一个人今天施舍10万卢比,但是多年来不施舍一点点,他的受益不会象天天供养一点东西的人那样大。所以,采用每天供养的办法,每天打坐,每天都接受新的和建设性的想法。这些将帮助你改变你的生活。一个人以慈悲心给予,他的心和思想会变得自由和大方。

如果你经济上不太好,没工作,你不需要供养钱。女士在家里做饭前,应省下一把面粉或米放在一边。一个星期以后累积下来的米和面,她们可以做面饼或米饭,喂麻雀,狗和牛。我发自内心深处讲这些珍贵的方法,它们看起来是平凡的事情,但是不要认为它们平凡,这些是达到幸福和富足的生活的诀窍。一年三百六十五天遵循上述法则。


而如果你仍然穷困,那么不要给我的照片供养鲜花,可能的话供养任何一个病人吧。我们的圣贤非常有智慧,他们了解事物的根源。但是今天,我们完全忽略了他们留下的传统。你尽量理解古老仪式和惯例吧。你一天做一件好事,一年以后看有多少好事存到你的帐户上来。

(正文完)

本贴由jijisun于2001年11月03日22:13:46在乐趣园〖网海莲舟佛法论坛(国内版)〗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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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udiya Vaishnavism At The World Parliament Of Religions

Gaudiya Vaishnavism At The World Parliament Of Religions

BY AMOGHALILA DAS

EDITORIAL, Jan 13 (VNN) — VNN recently posted some valuable information about Gaudiya Vaisnavas at the Parliament of the World's Religions, held last month in Cape Town, South Africa. The following exchange, which took place on the second day of the Parliament of the World's Religions, may also be of interest to your readers.

The prominent non-Vaisnava spiritual master Suma Ching Hai, who has tens of thousands of initiated disciples and hundreds of thousands of followers all over the world, spoke at the Parliament, and a Vaisnava raised an interesting question about her talk.

Several thousand persons, including the eight hundred disciples she brought with her, attended the lecture. Interested to learn why Suma Ching Hai had attracted so many followers, or intrigued by thousands of advertisements proclaiming, 'Experience the Enlightening Wisdom of Supreme Master Ching Hai,' a number of Vaisnavas also attended, including His Holiness Bhaktisvarupa Damodara Gosvami. The thousands of attendees listened attentively as Ching Hai described her own direct realization of God, based upon an impersonal process of meditation. In her talk, she specifically said, 'We are God.' However, she moderated this rather categorical statement by further stating, 'Our surname is God, because we are from God,' just like a child gets the surname of the father.

During the question and answer period after the lecture, Dr. Allan M. Keislar (Amoghalila das), who has a Ph.D. in Sanskrit from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 and is a disciple of His Divine Grace A. C. Bhaktivedanta Swami Prabhupada, had the following discussion with 'the Supreme Master' before this vast audience:

Dr. Keislar: Would you like to explain 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saying 'I am God' meaning 'My surname is God,' or 'I am a part of God,' and 'I am God,' which some people say, meaning 'I am the totality of God.'

Suma Ching Hai: Yes. Oh, the difference is that when you say, 'I am God,' and 'My name is God,' you have seen yourself as God, as part of God, as one with God, as from God. And the other one you just say it by hearsay, by being told, and by understanding that, 'Okay, I came from God, I must come from God, so my surname must be God.' The other person, he sees God. Okay'

Dr. Keislar: The person who says, 'My surname is God, I am a part of God,' he sees God, or she sees God...'

Suma Ching Hai: No, no. There are two ways. You recognize, you understand that you are ... the surname is God, but maybe you did not see God. And another person who says the same thing, who says 'I am God,' or 'my surname is God,' who has seen God. You see what I mean. So it is more affirmed in the second case.

Dr. Keislar: Okay in the second case then, the one who sees God, will that person say, 'I am part of God,' or 'I am the totality of God.'

Suma Ching Hai: Oh it depends on his level of attainment. It depends on how much he has seen the God-self. He has to go step by step. If he has seen the totality of god, then he can say, 'I am one with God.' Like Jesus has said, 'I and my Father are one.' And before that, you don't say that. You say, 'I have seen God,' 'I have communicated with God,' 'I am part of God,' 'I have seen a part of God.' But you still know already, that is secure in your heart, that you are one with God.

Dr. Keislar: So when you see the totality of God, then do you think you are 100% identical with the totality of God, or do you understand that you are still a tiny part of God'

Suma Ching Hai: Uh ... in the physical body, in the physical dimension, you are a part of God; when you transcend it, and see you be one with God, at that moment you croclaim that you are one with God.

Dr. Keislar: 100%'

Suma Ching Hai: 100%!

Dr. Keislar: You are infinite.

Suma Ching Hai: Yes.

Dr. Keislar: And God is not ...'

Suma Ching Hai: You will see ... (loud applause interrupts the conversation)

Dr. Keislar: God is not ...'

Suma Ching Hai: You will see that.... Yes'

Dr. Keislar: You will no longer understand yourself to be a servant of god and a part of God, you will think that you are ... totality of God and there is no truth superior to you.

Suma Ching Hai: Nothing except God who works within you at that time.

Dr. Keislar: And you don't have any individual identity separate from God.

Suma Ching Hai: Yes, sir.... That you realize.

Dr. Keislar: Yes, you do have an individual identity, or yes, you don't have an individual identity'

Suma Ching Hai: You mean myself, or you mean as general'

Dr. Keislar: You, or anybody who comes to that highest level of realization.

Suma Ching Hai: I cannot talk about everybody, I can only talk about myself. Yes, in the moment of samadhi, in the moment of oneness with God, I know that I am one with God. It's not.... (applause interrupts) Yes. It's not an argument, sir, and it's not the thing that I can prove to you, it is only the individual realization when you are deep, deep inside yourself. (applause)

Dr. Keislar: Please forgive me for taking so much of your precious time....

Suma Ching Hai: Every one of us, overy one of us can realize this.

Dr. Keislar: I want to suggest one thing, which great masters have said. There are three stages of God realization, brahman, paramatma, and bhagavan. In the stage of brahman realization, you identify yourself totally with the brahman, with God. In the stage of paramatma realization, which is higher, according to the ancient Sanskrit texts, you realize that you are a part of God, and you are not the totality of God, and in the highest stage of realization, which is the realization of bhagavan, you realize the Personality of Godhead, and you associate with the Personality of Godhead in intimate exchanges of love, and you don't become God in totality. You remain a part, and a tiny part, of God, and God remains the totality of everything, and you exchange love, bhakti, eternally.

Suma Ching Hai: Can do that also. Of course.... But we are short of time.

Dr. Keislar: Okay.

Suma Ching Hai: We could talk about the Bhagavad-gita all day long, and we can, you know, go from one after another, but just for general speaking.... So you asked me whether I have experienced that oneness with God. I say I have. But nevertheless I am still here, talking as Madama So-and-so, and still eat with you, so I am also individualized ... God. you are very welcome, and thank you for your knowledge.

Dr. Keislar: Thank you very much. (applause)

After one more question and answer, the following conversation between Suma Ching Hai and Dr. Keislar can be heard on the conference tape amidst the sounds of the crowd trying to approach and talk to, or at least touch, "the Supreme Master":

Dr. Keislar: Yesterday I met you when you were, when you were getting in your car, and you said I could see you after this lecture.

Suma Ching Hai: Yes, yes. Okay, okay, okay, come along.... Yes, go ahead, sir.

When "the Supreme Master" reached her car, after about fifteen or twenty minutes of pressing through the crowd, she and Dr. Keislar had a confidential conversation for about five or ten minutes. Although the conversation evidently was not recorded, and was not completely overheard by others, they did continue the discussion that had taken place before the audience of thousands. Dr. Keislar advised Suma Ching Hai to be careful, and told her that many persons, such as Christians who had already received the higher teaching of Paramatma realization from Jesus Christ, might not appreciate her stressing the idea that "We are God."

At one point in the discussion, "the Supreme Master" said to Dr. Keislar, "You are my father. You please protect me," which she repeated more than once. The meeting ended with an affectionate embrace, which the "daughter" requested of her "father," and with Suma Ching Hai presenting to Dr. Keislar a lovely butterfly ornament which she removed from her hair. As "the Supreme Master" left in her car, she and Dr. Keislar were both seen gazing at each other intently, tears flowing from their eyes in spiritual love, and one of her secretaries took Dr. Keislar's card and promised that Suma Ching Hai would contact him when she visited the United States.

Perhaps this exchange of spiritual knowledge and love can be taken as a good example for Vaisnavas in their dealings with sincere non-Vaisnava spiritual mas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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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ly 16, 2011

“法輪功”是“附佛外道”和偽氣功

中國著名佛學家陳星橋先生說:
“法輪功”是“附佛外道”和偽氣功 (3/19)


在佛教中,一般把佛法稱為內道,把佛法外的其他思想信仰稱為外道,而把僅以佛教為幌子、竊用佛教名義的外道稱為“附佛外道”或“附法外道”。中國著名佛學家陳星橋先生說,李洪志及其“法輪功”,就是“附佛外道”的典型。

陳星橋,法名常正,法號智淵。曾任哈爾濱市佛教協會秘書長、湖北岩山佛學院講師,現就職中國佛教協會《法音》雜志社編輯部主任。近年以來在《法音》、《內明》、《文史知識》等報刊上發表數十篇論文,揭露和批駁李洪志及其“法輪功”。

他指出,像“法輪功”這樣打著佛教旗號的偽氣功和偽佛教至今仍迷惑著許多氣功愛好者,不僅他們中的許多人深受其害,而且佛教也蒙受了不白之冤,廣大佛門弟子的正信受到一定影響,宗教感情受到極大傷害。當務之急,一是要澄清是非,劃清佛教與“法輪功”的界限;二是要努力清除其消極影響。

“法輪功”出籠的社會原因


陳星橋首先向記者介紹了氣功在中國的起源和發展。

他說,氣功是中國一種古老的養生修煉術,分為靜功與動功。靜功包括坐功、放松功、意守功、內丹功等;動功包括導引、按摩、太極拳、硬氣功等。按其來源及其運用,又可分為道教氣功、佛家氣功、佛教氣功、醫學氣功、民間氣功和武術氣功六大家,它們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又形成了許許多多的氣功門派。

“氣功”一詞雖然早在唐代即見于道教典籍,但它作為道、儒、佛、醫、武術、民間各家養生術的代名詞,並獲得廣泛運用,還是在20世紀50年代的事。20世紀80年代以來,氣功獲得了進一步普及,十幾年來,形成了許許多多的氣功流派,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氣功熱潮。

陳先生說,氣功過熱,也產生了許多弊端,暴露出許多問題。一方面偽氣功盛行,一些氣功師貪圖名利,為廣收徒眾,聚錢斂財,故弄玄虛,標新立異,隨意誇大本門氣功作用,肆意貶低其他門派的氣功,欺騙廣大氣功愛好者,使許多人或練功走火入魔,或錢財兩空無功而返,敗壞了社會風氣,幹擾了人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一些氣功師本身素質不高,學識不夠,德行不佳,操守不嚴,且侈談宗教,大侃神學,故弄玄虛,招搖撞騙,使各種封建迷信盛行,一些反動會道門有機可乘,借氣功之名大傳邪法、邪教,給氣功界、宗教界乃至全社會造成了混亂。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李洪志得以“氣功”之名,並打著“宗教”的招牌招搖撞騙。

“法輪功”偷梁換柱 褻瀆宗教


陳星橋說,在歷史上,氣功是與宗教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而在現代,它作為一種養生修煉術從宗教的迷霧中分離出來。一般來說,與“氣”相關的動功、靜功、吐納、導引、服氣、煉氣、胎息和一般養生方術,統稱為氣功。它是運用意識調節內氣,以達到心安神定、祛病健身的目的。而修煉高層次的功,追求開悟見性的各種修煉之法為性命功,屬于宗教的範疇。它有著特殊的信仰要求、一定的理論體系和較嚴格的清規戒律、修行儀軌。由此可見,“法輪功”就是將大量的宗教性的東西當作氣功四處兜售,既搞亂了氣功界,也搞亂了宗教界,是一種典型的具有民間宗教特點的“附佛外道”。

《轉法輪》開篇就說:“前些年有許多氣功師傳功,它們所講的東西都是屬于祛病健身那一層次的。當然不是說別人的功法不好,我只是說,高層次上的東西,它們沒有傳。全國的氣功形勢我也都知道。在國內外,真正往高層次上傳功,目前只有我一個人在做。往高層次上傳功,為什麼沒有人去做呢?因為它牽扯很大的問題,牽扯的歷史淵源很深,牽扯的面也很廣,涉及的問題也很尖銳。它不是一般人能傳得了的,因為它牽扯到要動許多功派的東西。”李洪志喜歡故弄玄虛,但他說的這些話倒相當直率。他所謂的“往高層次上傳功”,實際上是在做純宗教性的工作,是要度人,而且是按照他大膽獨創的“宗教”在社會上去“普度眾生”。這樣一來,“牽扯”的“問題”自然多而且“很尖銳”了。

陳星橋說,正因如此,李洪志極力回避自己在搞“宗教”,不得不打出氣功的招牌。那麼他的“氣功”是怎樣的一種氣功呢?李洪志說:“按照修煉的說法,氣要算呢,有三個層次。但真正的修煉(煉氣不算),共有兩大層次:一個是世間法修煉;一個是出世間法修煉。這個世間法、出世間法修煉和廟里的出世間、入世間是兩回事,那是理論上的東西。我們是真正人體修煉的兩大層次的變化,因為在世間法修煉過程當中人的身體都是在不斷地淨化,所以走到世間法最高形式的時候,身體已經完全被高能量物質代替了。而出世間法修煉,那基本就是佛體修煉了。”在這里,氣功的內涵被李洪志無限擴大了,煉氣、健身都在其次,關鍵在于修煉成佛體。此外,氣功的歷史也被他延伸、神話了。他說:“有一次我仔細地查了一查,發現人類有81次完全處于毀滅狀態,只有少數人活了下來,遺留下原來的一點史前文明,進入了下一個時期,過著原始生活。人類繁衍得多了,最後又出現了文明。經過81次這樣周期的變化,我這還是沒查到頭。”他認為氣功就是史前遺留下來的文明之一:“釋迦牟尼還講過,在他前面還有原始七佛存在,他還有師傅等等,都是多少億劫之前修煉得道的。如果這些事情是真的話,那麼我們今天在社會上所傳的那些真正的正統功法、真傳功法,是不是就有這樣的修煉方法?要叫我回答,當然是肯定的,可是不多見。”他接著說:“既然氣功有這麼久遠的歷史,到底是幹什麼用的呢?我告訴大家,我們這是佛家修煉大法,當然就是修佛的,那道家當然就是修道得道了。”顯然,李洪志把氣功與宗教修煉劃上了等號。關于“氣功”一詞,他說:“它其實不叫氣功,叫做什麼呢?叫做‘修煉’……氣功只是為了符合現代人的思想意識起的新名詞而已。”這樣一來,李洪志就從氣功的歷史、氣功的內涵乃至氣功的名稱上把人們引上了宗教。其修煉方法也具有很濃的宗教特點。

從此可以看出,“法輪功”根本不是什麼氣功,其實李洪志自己對迫不得已打出氣功牌子也心有苦衷。他在《為長春法輪大法輔導員解法》中說:“大家知道,我們在長春初期辦班的時候,我講得也是很高的。但是,總是把氣功挂在嘴上。我們今天呢,因為往高層次上傳功了,就不講這些了。這也是一個逐漸叫人認識的過程。”此後他又在《北京法輪大法輔導員會議》上建議說:“我們一上來就是在高層次上談修煉這個問題,我們將來再不要把它說成是什麼氣功、氣功的。”可見,李洪志只不過是在利用氣功來迷惑社會,迷惑政府,結果發現也迷惑了不少自己的弟子,于是便在內部為自己“正名”。

弘揚正氣 鏟除邪惡


陳星橋強調說:我們之所以反對“法輪功”這類的“附佛外道”,是因為它在盜用佛教名義、利用佛教的同時,又歪曲、污蔑佛教,使人們誤以為他就是佛教,惡紫奪朱,從而阻礙人們去認識真正的佛法。李洪志的書中處處表現出對佛法理解的粗淺鄙陋,以至于稍有佛學知識的人隨處可以指出常識性的錯誤。


新華社記者高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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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 一種具有民間宗教特點的附佛外道

法輪功 一種具有民間宗教特點的附佛外道

陳星橋

【編者按】 中國的民間迷信具有漫長的歷史,
它一般依附於當時的主流文化。秦漢時期,民間迷信
主要依附於讖緯和神仙方術。隋唐以後,中國傳統文
化逐漸形成以儒釋道為核心的格局,因而此後的民間
迷信,也大多以儒釋道三教為依托。從清朝末年到民
國時期,隨著西方文化的滲透,民間迷信又往往標榜
五教融合(儒釋道耶回),甚至披上了科學的外衣。可
是如果我們深入探究民間迷信的內涵,卻不難發現它
所借用的僅僅是主流文化的軀殼,而其精神實質卻往
往背道而馳,有的還帶有社會危害性。

近年來,隨著社會轉型,人們的不安定感和憂患
意識日漸增強,信仰的需求日益強烈。與此同時,打
著各種旗號、具有會道門和國外新興宗教特徵的民間
迷信又迅速崛起,廣為蔓延,甚至用國際互連網等現
代科技手段作為傳播媒介。其中李洪志的“法輪功”
或“法輪修煉大法”頗具典型。

在佛教中,一般把佛法稱為內道,把佛法外的其
它思想信仰稱為外道,而把僅以佛教為幌子、竊用佛
教名義的外道,稱為“附佛外道”或“附法外道”。
而李洪志及其“法輪功”,又是“附佛”的典型


我們之所以反對“法輪功”這類的“附佛外道”
,一方面是因為它在盜用佛教名義、利用佛教的同時
,又歪曲、誣蔑佛教,使人們誤以為它就是佛教,惡
紫奪朱,從而阻礙人們去認識真正的佛法,斷送法身
慧命而不自知,唐喪了用寶貴的人身修行進道的大好
機會,更不能得佛法善利、解脫勝果;一方面是這類
民間迷信往往以妄語相蠱惑,使人們受到現實的危害


我們應該注意這樣一個事實,李洪志的書中處處
表現出對佛法理解的粗淺鄙陋,以至於稍有佛學知識
的人隨處可以指出常識性的錯誤,而為什麼有那麼多
人趨之若鶩,甚至一些高級知識分子或號稱學佛多年
的居士也迷陷其中?在批判“法輪功”的同時,佛教界
也應對目前的弘法工作深切反省。只有佛教界自身建
設加強了,信眾素質提高了,像“法輪功”這樣的附
佛外道才不會有市場,才能有更多的人得到佛法的利
益。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群眾的思想獲得空前的解放
,出現了研究以先進的科學技術為代表的西方文化和以儒釋道
為代表的傳統文化的熱潮。


與此同時,社會上興起了兩種群眾
性的研究熱,一是隨著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貫徹落實,圍繞寺
觀教堂興起了群眾性的宗教熱;一是隨著對特異功能現象的研
究和全民健身運動的發展,圍繞公園、禮堂等公共場所興起了
群眾性的氣功熱。由於宗教與氣功有著天然的血緣關係,二者
相互發明,互相促進,推動了傳統文化的復興,本是一件增進
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好事。但由於許多群眾總體素質偏低,對
宗教與氣功知之甚少,迷信與盲從心理嚴重,往往被某些別有
用心的所謂的宗教家和氣功師所利用。他們為譁眾取寵,聚錢
斂財,或走向社會大談氣功,或出入寺觀高談宗教,在社會主
義社會這個特定的環境下,形成了宗教氣功化和氣功宗教化兩
股暗流,給宗教界、氣功界造成了混亂,也使許多善良的群眾
上當受騙,誤入歧途。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92年以來,全國各地刮起了一股法
輪功的旋風。李洪志《轉法輪》等著述大量發行,其錄音帶、
錄像帶到處播放,各地輔導站如雨後春筍。李洪志以氣功之名
行宗教之實,打著佛家旗號,干著反佛教勾當,把氣功宗教化
推向了高潮,給佛教界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引起了教界同仁
的極大關注。筆者從事佛學研究和佛教工作十幾年,1994年始
接觸到法輪功,覺得它荒誕不經,未引起注意。何曾想它會發
展得如此迅速,令人不勝感慨。最近我專門購買了一套法輪幼挭y,進行了研究。下面結合氣功、佛教等對法輪功略作剖析,
不當之處,尚祈方家指正。


一、法輪功與氣�
從1992年5月開始,李洪志向世人推出了法輪功。據稱它“
一改傳統的功理功法之特點,以自己的獨到之處吸引了越來越
多的氣功愛好者”,並被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接納為直屬功派
。如此看來,法輪功應是氣功無疑了。其實遠非如此簡單。為
了有助於認識法輪功,有必要先探討一下什麼是氣功,法輪必ㄔ耵滬I景以及它與氣功的關係。

(一)氣功及氣功熱的形成與影響

氣功,是我國的一種古老的養生修煉術,分為靜功與動央C靜功包括靜坐功、放鬆功、意守功、內丹功等;動功包括導
引、按摩、太極拳、硬氣功等。按其來源及其運用,又可分為
道教氣功、儒家氣功、佛教氣功、醫學氣功、民間氣功和武術
氣功六大家,它們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又形成了許許多多的氣
功門派。一般來說,道教氣功重在修煉,儒家氣功重在頤養,
佛教氣功重在悟性,醫學氣功重在臨床,民間氣功重在實用,
武術氣功重在技擊。

“氣功”一詞雖然早在唐代即見於道教典籍,但它作為道
、儒、佛、醫、武術、民間各家養生術的代名詞,並獲得廣泛
運用,還是本世紀50年代以後的事。不過在80年代以前,它基
本上局限在醫療保健領域。到了80年代,氣功獲得了進一步的
普及。一方面由於國家實行改革開放,人民的思想空前解放;
一方面由於特異功能現象的湧現,人們已不滿足於氣功祛病強
身的作用,希望通過氣功開發人體生命潛能、拓展人的精神世
界、涵養性情。為此,十幾年來,氣功界從祖國豐富的文化寶
庫中,開發形成了許許多多的氣功流派,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
氣功熱潮,極大地推動了我國氣功事業向深度和廣度發展。然
而氣功過熱,也產生了許多弊端,暴露出許多問題。


一方面偽
氣功盛行,一些氣功師貪圖名利,為廣收徒眾,聚錢斂財,故
弄玄虛,標新立異,隨意夸大本門氣功的作用,肆意貶低其他
門派的氣功,欺騙廣大氣功愛好者,使許多人或煉功走火入魔
,精神失常,或錢財兩空,無功而返,敗壞了社會風氣,干擾
了人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一些氣功師本身素
質不高,學識不夠,德行不佳,操守不嚴,卻侈談宗教,大侃
神學,故弄玄虛,招搖撞騙,使各種封建迷信盛行,一些反動
會道門有機可乘,借氣功之名大傳邪法、邪教,給氣功界、宗
教界乃至全社會造成了混亂。

正是在這種情形下,李洪志得以氣功之名,大搞“宗教”
,使他的法輪功獲得迅速的發展,從而把這些年的氣功宗教化
推向高潮。

(二)法輪功實非氣�
氣功幾乎和中華民族的歷史一樣悠久。它象一條大江,在
數千年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吸取了道家、儒家、醫家、佛家等
各家關於養生修煉術的內容。在歷史上,它是與宗教密切聯系
在一起的。而在現代,它作為一種養生修煉術始從宗教的迷霧
中分離出來,並獲得黨和政府的大力支持而普及到人民群眾之
中。因此氣功與宗教應該而且也可以有一個基本的界定。一般
來說,與“氣”相關的動功、靜功、吐納、導引、服氣、煉氣
、胎息和一般養生方術,統稱為氣功,它是運用意識,調節內
氣,以達到心安神定、祛病健身的目的;而修煉高層次功能,
追求開悟見性、獲得神通乃至長生不老、成仙成佛的各種修煉
之法,為性命功,屬於宗教的範疇。它有著特殊的信仰要求、
一定的理論體系和比較嚴格的清規戒律、修行儀軌作規範,它
與現代氣功有著很大的區別。然而氣功界一些人出於種種目的
,將大量的宗教性的東西當作氣功四處兜售,既搞亂了氣功界
,也搞亂了宗教界,使廣大氣功愛好者思想混亂,使廣大宗教
徒極為不滿,使國家對氣功的管理嚴重失控。而法輪功在這方
面是很典型的。嚴格說來,它不是氣功,而是一種具有民間宗
教特點的附佛外道。下面我們不妨來看看李洪志是怎麼說的。

《轉法輪》(一)第一頁開門見山地說﹕“前些年有許多氣
功師傳功,他們所講的東西都是屬於祛病健身那一層次的。當
然不是說別人的功法不好,我只是說,高層次上的東西,他們
沒有傳。全國的氣功形勢我也都知道。在國內外,真正往高層
次上傳功,目前只有我一個人在做。往高層次上傳功,為什麼
沒有人做呢?因為它牽扯很大的問題,牽扯的歷史淵源很深,
牽扯的面也很廣,涉及的問題也很尖銳。它不是一般人能傳得
了的,因為它牽扯到要動許多功派的東西。”李洪志喜歡故弄
玄虛,但他說的這些話倒相當直率。他所謂往高層次上傳功,
實際上是在做純宗教性的工作,是要度人,而且是按照他大膽
地獨創的“宗教”在社會上去“普渡眾生”。這樣一來,牽扯
的問題自然多而且很尖銳了。

正因如此,李洪志極力迴避自己在搞“宗教”,不得不打
出氣功的招牌。那麼他的“氣功”是怎樣的一種氣功呢?他說
﹕“按照修煉的說法,氣要算呢,有三個層次。但真正的修煉
(煉氣不算),共有兩大層次﹕一個是世間法修煉;一個是出
世間法修煉。這個世間法、出世間法修煉和廟裡的出世間、入
世間是兩回事,那是理論上的東西。我們是真正人體修煉的兩
大層次的變化。因為在世間法修煉過程當中,人的身體都是在
不斷地淨化,不斷地淨化,所以走到世間法最高形式的時候,
身體已經完全被高能量物質代替了。而出世間法修煉,那基本
就是佛體修煉了。


”在這裡,氣功的內涵被李洪志無限擴大了
,煉氣、健身都在其次,關鍵在於修煉成佛體。此外,氣功的
歷史也被他延伸、神化了。他說﹕“有一次我仔細地查了一查
,發現人類有81次完全處於毀滅狀態,只有少數人活了下來,
遺留下原來的一點史前文明,進入了下一個時期,過著原始生
活。人類繁衍得多了,最後又出現了文明。經過81次這樣周期
的變化,我這還是沒查到頭。”他認為氣功就是史前遺留下來
的文明之一﹕“釋迦牟尼還講過,在他前面還有原始七佛存在
,他還有師父等等,都是多少億劫之前修煉得道的。如果這些
事情是真的話,那麼我們今天在社會上所傳的那些真正的正統
功法、真傳功法,是不是就有這樣的修煉方法?要叫我回答,
當然是肯定的,可是不多見。”他接著說﹕“既然氣功有這麼
久遠的歷史,到底是干什麼用的呢?我告訴大家,我們這是佛
家修煉大法,當然就是修佛的,那道家當然就是修道得道了。
”顯然,李洪志把氣功與宗教修煉劃上等號了。關於“氣功”
一詞,他說﹕“它其實不叫做氣功,叫做什麼呢?叫做‘修煉
’。……氣功只是為了符合現代人的思想意識起的新名詞而已
。”這樣一來,李洪志就從氣功的歷史、氣功的內涵乃至氣左漲W稱上把人們引向了宗教。

不僅如此,從法輪功的修煉方法上看,也具有宗教的特點


1 動功,共五節,幾乎每個動作都冠以宗教色彩很濃的名
稱,以靜、緩為主。它在法輪功中處於輔助的地位。

2、不煉氣。“我們這裡不煉氣,低層次上這些東西不需要
你煉了。”李洪志說他可以將低層次上所要打基礎的那些東西
給你下上一套現成的,讓你直接從高層次上煉功。實際上他是
叫人不要去學什麼氣功了。

3、不用意念。“我這裡不講意念活動,我們法輪大法沒有
任何意念活動。”因為“佛家講空,道家講無”。這也不是什
麼氣功的做法。即使從佛家道家來講,要進入“空”、“無”
談何容易,在修煉的相當長的時期內都少不了意念活動,不過
這個意念有粗有細,以及有個如何運用的問題而已。

4、不講時間、地點煉功,也不講方位,不講收功等。可知
它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氣功。

5、重視心性。“心性多高,功多高。”包括重視德性、悟
性,強調不要抱著有所求的心。他說﹕“告訴你一個真理﹕整
個人的修煉過程就是不斷地去人的執著心的過程。”這是許多
氣功師所欠缺的,注意不夠的,也是李洪志說得對的地方。至
於他自己做得怎麼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其實這屬於佛教性末d疇,正是佛教包括禪宗所最重視的。

6、講性命雙修。“廟裡修煉只是修性,所以不講手法,不
講修命,他講涅盤。”而“道家重點落在修命上。”李洪志是
佛道結合,除了強調性功外,還講命功。他不是象佛教那樣把
肉體看成空、假、不淨之物,而是要通過修煉、淨化,把它轉
化為高能量物質,培養、強化出屬於自己的永恆的具有神通妙
用的所謂元嬰、法身等生命體。顯然這更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氣
功了。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輪功根本不是什麼氣功。其實
李洪志自身對迫不得已打氣功牌子也心有苦衷。他在《為長春
法輪大法輔導員解法》中說﹕“大家知道,我們在長春初期辦
班的時候,我講得也是很高的。但是,總是把氣功掛在嘴上。
我們今天呢,因為往高層次上傳功了,就不講這些了。這也是
一個逐漸叫人認識的過程。”此後他又在北京法輪大法輔導員
會議上建議說﹕“我們一上來就是在高層次上談修煉這個問題
,我們將來再不要把它說成是什麼氣功、氣功的。”可見李洪
誌只不過是在利用氣功來迷惑社會,迷惑政府,結果發現也迷
惑了不少自己的弟子,於是便在內部正正名。至於在外界,氣
功的牌子還是少不了的。

如果我們通覽《轉法輪》,不難看出,李洪志所談的所關
心的幾乎都是宗教性的問題,是很少談及“低層次的”氣功的
。對於法輪功這樣的偽氣功,原國防科工委主任張震寰將軍生
前曾對一位居士說﹕“所有氣功,它的極致都不出佛法。全國
有很多偽氣功、假氣功,多打著佛教的旗號,行騙欺詐,為名
為利。在佛教中說一定要背因果報應,在國家更不容許這種迷
信存在。”張將軍的話可謂切中時弊,反映了廣大有識之士的
心聲。


二、法輪功與佛教

李洪志說﹕“我們的基點落在佛家,從主要的理論上、特
點上都是佛家的。但是這個法超出了佛,超出了道。”氣功界
的功法、門派雖多,但人們多以佛家的理論和修證境界為極致
,李洪志對此十分清楚,因此他是不會放棄“佛家”或“佛法
”這面神聖的大旗的。但他又不願為佛教所範圍,不願背上宗
教的名份,於是他又說﹕“我們法輪大法也是8萬4千法門中的
一法門,和原始佛教以至末法時期佛教沒有關係,和現在的宗
教沒有關係。”他強行把佛法與佛教分離開來,並狂妄地宣稱
他傳授的“佛法”——法輪大法超過佛,超過道。因此我們要
認識法輪功,還必須探討一下它與佛家或佛教的關係。

(一)法輪功在主要的理論上、特點上不屬佛家

李洪志及其聽眾都生活在一個大的現實的文化背景中,因
此不可能離開佛教這個巨大的歷史的社會的存在去奢談什麼佛
家、佛法。儘管李洪志很想這樣做,卻不可能也沒能做到。因
此這裡的佛家應指佛教最基本的學說和主張。而通過對李洪志
主要著述的研究發現,法輪大法實在是各種宗教、民間傳說、
旁門左道的大雜燴,不屬佛家。主要表現在﹕

1 佛家的基本理論四諦、十二因緣、三法印、八正道等,
是千經同說、萬論均宣的主要學說,為全世界佛教徒不論何種
宗派所共同遵奉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不易之理。然而在李洪志
的《轉法輪》中對此卻無只字提及。可知他是在掛羊頭賣狗肉
,蒙騙那些有心學佛卻對佛法缺乏了解的人。

2 從本體論和世界觀來看,李洪志認為“物質和精神是一
性的”,“宇宙中任何物質,包括彌漫在整個宇宙當中的所有
物質都是靈體,都是有思想的,都是宇宙法在不同層次中的存
在形態。”嚴格說這不是佛法,而是北方薩滿教觀點的翻版。
佛家認為,一切有為之法(包括物質)唯心所現,是無常的、
變幻的。雖然佛說一切眾生皆有佛性,但不是說所有物質都是
靈體、都有思想。李洪志的說法既違反佛法,也違背科學,不
符合現實。他說的“宇宙法”內容如何?世界何以如此千姿百
態?李洪志沒有說也不可能說清楚。他不過是在故作神秘以掩
飾自己的無知罷了。

3 從生命觀來看,李洪志說﹕“人的真正生命的產生,是
在宇宙空間產生的。因此這宇宙中有許許多多製造生命的各種
物質,這些物質在相互運動下可以產生生命,也就是說,人的
最早生命是來源於宇宙中的。”這段話簡直是廢話,現在稍有
常識的人都能這麼說。問題是生命到底是怎麼樣產生的?李洪
誌解釋說,上帝造人用的泥不是一般的泥,而是另一個空間的
特殊物質,可見他是贊同上帝造人說的。關於生死問題,李洪
誌說﹕“我們修煉界講,人的元神是不滅的。”但“這個人要
是沒有德,就形神俱滅。他的元神就銷毀了。


他百年之後都死
了,啥也沒有了。”他認為,整個人類都是從高層次掉下來的
生命體,“站在功能角度上看,或者站在大覺者角度看,本來
這些生命體是應該銷毀的。可是大覺者們出於慈悲心,再給他
們一次機會。”他宣揚的實質上是《聖經》中的觀點,是佛教
極力反對的生命神造說以及常見、斷見。佛教認為沒有常恆不
變的我或所謂元神存在,從不認為人死後什麼都沒有了或形神
俱滅,這只不過是順世論者、無神論者的觀點。佛教認為眾生
是按照自己所造的“業”遵循因果律而流轉(輪迴)於六道(天
、人、阿修羅、畜牲、餓鬼、地獄)之中。李洪志不談輪迴卻大
談毀滅,把佛教的劫難說、末法說與基督教的世界末日說結合
起來,大有末日審判的味道。他說﹕“現在就是末法時期。所
以現在這個社會的發展是嚇人的,你看各種假的、惡的、亂七
八糟的東西都出來了。


”他借用“宇宙大爆炸理論”編織地球
很快會毀滅的鬼話,說什麼地球壽命是由他與其師爺、師父定
的,“這次地球爆炸時間由我定的,這次當時定得太死,我盡最
大力量也只能把爆炸時間後推30年”。並造謠說﹕總書記、總
理叫他“什麼也別干了,你的任務就是把地球爆炸時間往後推
移,越往後越好。”這顯然是一派胡言,卻偏偏有人信得入迷
。記得1994年李洪志的一個弟子勸筆者學法輪功,說世界在二
、三年內將發生巨大的劫難,只有修學法輪功的人才能幸免。
可見李洪志和大多數民間宗教教頭一樣,都是有意強調末法說
、末日說、劫難說、毀滅說以誘導群眾上他的賊船入他的教。

4 從道德觀來看,李洪志說﹕“這個宇宙中最根本的特性
真、善、忍,它就是佛法的最高體現,它就是最根本的佛法。
”“真善忍這種特性是衡量宇宙中好與壞的標準。”“空氣微
粒、石頭、木頭、土、鋼鐵、人體,一切物質中都存在著這種
特性。”他否定當代人類存在什麼道德,說﹕“世界每次出現
劫難的時候,都是人類道德無存的時候,這就是末劫時期的表
現。”各種宗教都強調真、善、忍,但究竟什麼是真、善、忍
卻是眾說紛紜。李洪志也只能借口不同的層次認識不一樣而含
糊其詞。李洪志誇大其詞卻說不清楚其內涵,這樣“真善忍”
就不過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一種口號,對現實中的人們缺乏指
導意義。從法輪功本身來說,它濫用佛教和氣功之名,卻沒多
少佛教和氣功之實,甚至歪曲、貶低、排斥佛教和各種氣功,
自我神化,欺騙群眾,其“真、善、忍”真不知從何談起。其
實他的真善忍並非什麼新鮮東西,只不過是社會上流行的“真
善美”的改裝借用而已。佛教對真、善、忍等有著詳盡而深刻
的表述,而李洪志卻避而不談,只能說明他根本認識不上去,
也沒有什麼資格來談論佛法。

(二)李洪志否定佛法僧的權威,旨在取而代之

在佛教中,佛陀稱為覺者,這不是一般的覺者,只有圓滿
覺悟一切諸法的人才能稱為佛。佛有十種尊號或別稱,即﹕如
來、應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
夫、天人師、世尊,可見其地位是至高無上的。在我們這個娑
婆世界,佛的出世是不多的。釋迦牟尼佛圓寂後還須過800多萬
年才有彌勒佛的出世。當然它方世界還有許許多多的佛,如東
方琉璃世界有藥師佛,西方極樂世界有阿彌陀佛等。這些佛都
是平等的,都是圓滿究竟一切諸法的覺者,沒有層次高下之別
,只是由於他們因地發心願力有別,在眾生眼中就有所感的因
緣果報的不同。可是李洪志不懂這些,妄加議論,竟把“如來
”當作佛所修證的某一階段、某一層次了。他說﹕“超出如來
一倍的佛,那要比如來那一層對宇宙理的認識高得多”、“如
來佛把人說成是常人,可是更高的神達到很高層次,回頭看看
如來也是常人”、“釋迦牟尼晚年的時候已經達到如來的層次
了,他為什麼說什麼法都沒有講?他是說﹕達到我如來這樣的
層次,我都沒有看到宇宙的最終的理、最終的法是什麼。


所以
他叫後人不要把他講的話當作絕對的真理、不變的真理,那樣
會把後人局限在如來或者如來以下的層次中,不能向更高層次
突破。”佛凡有所說皆是因機施教,解粘去縛,若從勝義諦上
說,其中既無說法者,也無聽法者以及所說之法,即所謂三輪
體空,所以佛說自己說法49年實未說一字,旨在破除弟子的法
執以悟入實相,這正是深通辨證法、已徹悟宇宙終極之理、心
無執著的大覺者才會如是說。李洪志以凡人心態隨意曲解,極
力貶抑釋迦牟尼佛,其目的在於破壞佛教正法,為他這個假佛
及其假佛法張本。


他說﹕“講三藏嘛,經律論,除了經以外,
律、論都不能和經相提並論。尤其是那些論,對佛法亂論一氣
,把佛法原義都弄沒了。現在的和尚用白話解釋佛經,根本就
解釋不了。經律論,除了經之外,都是破壞律法原義的……。
”即使是經,他認為層次很低,在今天也不適用了﹕“釋迦牟
尼講的法,只是在2千5百年前給層次極低的那種常人,也就是
剛剛從原始社會脫胎出來的、思想比較單一的那種人講的法。
他講末法時期,就是今天,現在的人用那個法已經修煉不了了
。”按他這種說法,古人比今人笨多了,由古人創立、至今仍
為一、二十億人信奉的幾個歷史悠久的世界性宗教都該淘汰了
。古佛落伍了,當讓位給新佛了。既然佛和法不行了,佛教中
的僧人就更不值得去皈依了。他說﹕“釋迦牟尼講,到末法時
期,寺院中的僧人都難自度,何況居士,更沒有人管了。別看
你拜了師了,那個所謂的師也是個修煉的人,他不實修也白搭
,不修這顆心,誰都上不去。皈依是常人中的形式,你皈依了
就是佛家的人了?佛就管你了?沒有那個事,你天天磕頭把頭
磕破了,一把一把地燒香,也沒有用,你得真正實修你那顆心
才行。到了末法時期,宇宙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甚至連宗
教信仰的地方也不行了。”照李洪志看來,全世界數億佛教徒
寄託信仰、至心皈命的佛法僧三寶已經不可信了,拜佛佛不靈
,念佛佛討厭,不僅佛教如此,所有的覺者、先知都自顧不暇
了。他說﹕“我跟大家講,到了末法時期的人類社會,覺者們
都撒手不管了,也不允許他們管了。不但人類社會撒手不管了
,而且末劫中他們的處境也很困難了,都顧不過自己來了。因
為這些,他們所在那種層次中也出現了問題。……你拜佛也好
,你拜各種宗教的像也好,上面什麼也沒有。


個別的可能存在
一個影像在那裡,可是他除了能說話以外,他什麼也干不了了
。”“佛講對人可憐,那是最接近於人的這層佛講的。耶穌也
是如來這個層次,老子也是。再高,不管人中事了。人叫他是
聽不到的。人叫他的名字都是罵他。”看來所有的宗教都不行
了,覺者們都不管人間事了,那麼我們學參禪,靠自力度自己
吧,可是李洪志說,達摩祖師不過是個羅漢,他沒有自己的天
國,度不了人。禪宗法門就是鑽牛角尖。達摩自己也說他的法
只能傳六代。“禪宗的法在世間已經沒有了。其實末法時期什
麼法都沒有了,不只是禪宗的法。”

從以上引述的李洪志的奇談怪論來看,全世界的人民,不
信教的自不必說,就是信奉佛教、基督教、道教等宗教的群眾
,在末法時期一時都成了無依無靠的棄兒、迷途的羔羊,隨時
面臨著劫難的降臨。怎麼辦呢?沒有關係,東方出現了一位大
師李洪志,正傳授著一種至高無上的“佛法”——法輪功。李
洪志說﹕“在國內外,真正往高層次上傳功,目前只有我一個
人在做。”“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個人在公開傳正法,我做了
一件前人從來沒有做過的事情,而且在末法時期開了這麼一個
大門。其實是千年不遇的,萬年不遇的,但能不能度也就是能
不能修還靠自己,我講的是一個龐大的宇宙的理。”“法輪大
法是把宇宙的佛法萬古以來第一次留給了人,等於給人留下了
一部上天的階梯。因此,你怎麼能用過去佛教中的東西來衡量
宇宙大法呢?”

行文至此,我們可以看出,儘管李洪志大量竊取了佛教等
各種宗教的東西,儘管他不懂什麼佛教,卻對佛教等宗教極盡詆
毀、貶抑之能事,其目的一是要抬高自己,以取而代之;一是
要誘導人們死心塌地地去學他的法輪功。其實他這樣做是非常
不明智的,也是很卑劣的,只能得逞於一時,豈能騙人於永久
。如果象他說的那樣﹕“末法時期是沒有人管了,因為末法時
期本來就沒有人管了。人越來越敗壞,誰都撒手了,誰也不管
了。全世界很多正教都不能度人了……”那怎麼又會輪到你李
洪志來傳什麼法輪大法?末法時期邪魔外道盛行,誰知李洪志
就不是魔頭之一?我國南宋以後出現了許多打著救民於劫難的
名義創宗立派的奇異之人,但象李洪志這樣打著佛家旗號,卻
把自己凌駕於釋迦教主之上,極力貶低、破壞佛教的狂人,還
實屬罕見。

(三)李洪志不懂佛法而亂談佛法

李洪志本想迴避佛教,一可免得背上宗教之名,二可不受
佛教制約,三可掩飾其對佛法的無知。但他又不得不打著佛家
旗號,不得不貶抑佛教,因而不得不多處談及佛教或“佛法”
。下面我試舉幾例予以剖析,以看看李洪志心中到底有幾許佛
法。

1 在佛法中只有徹悟宇宙人生之理的一切智人才可稱為佛
,佛有十種尊號﹕如來、應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
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世尊。它們只是從不同角度
來形容佛的至高無上,其中“如來”,意為“如實而來”或“
乘如實道來成正覺”。而李洪志竟把佛與如來曲解為兩種層次
不同的名稱,據此說釋迦佛未究盡宇宙終極之理。甚至把本不
相干的耶穌、老子與釋迦佛並列,都歸屬於他所編造出來的所
謂“如來”層次。只要稍具佛法和宗教常識的人聞此都要笑掉
大牙了。

2 佛法與佛教本是密不可分的。一般來說,佛法是佛教的
核心,並通過佛教(包括教理教義、教務組織、清規戒律和宗
教儀軌)而得以傳承、表現和弘揚。佛說8萬4千法門,盡在三
藏經典之中。而李洪志卻有意識地將佛法與佛教分離開來。他
說,佛教中的法只是佛法中的一小部分,是初級層次的法。“
佛教中才有幾個法門,它只有天台宗、華嚴宗、禪宗、淨土宗
、密宗等等這麼幾個法門,連個零頭還不夠呢!所以它概括不
了整個佛法。”李洪志竟將在我國形成的每個宗派各當作一個
法門,以此斷定佛教中就這幾個法門。其實8萬4千只是個概略
數,而且法門也不是以宗派來表示的。若按他的說法,佛教在
中國應形成8萬4千個宗派,那不可能也無此必要。可見李洪志
是在混淆概念,愚弄聽眾而已。

3 三界在佛法中是指欲界、色界、無色界。而號稱佛家大
師的李洪志竟將北方薩滿教的三界說﹕天界、地界、人界當作
佛說(道教稱天、地、人為三才),也不知李洪志是無知呢,
還是薩滿教徒。

4 關於三千大千世界。佛經說,同一日月所照的一“四天
下”為一“小世界”,一千個小世界為一“小千世界”,一千
個小千世界為一“中千世界”,一千個中千世界為一“大千世
界”。因為“大千世界”是三個“千”的乘積,故又名三千大
千世界。因此三千大千世界實際上有10億個“小世界”。而李
洪志說﹕“釋迦牟尼還講了三千大千世界學說,他說我們這個
宇宙中,我們這個銀河系中,有三千個象我們人類一樣存在著
色身身體的星球。”10億個與3千個,何啻天壤之別!李洪志讀
佛經就是這麼望文生義的嗎!

5 “不二法門”在佛教中本指去執離相、達到物我一如為
一切修行的究竟法門,所謂“歸元無二路”,但不妨“方便有
多門”。李洪志竟一再曲解其意,將不二法門解釋為修煉必須
專一,修煉法輪功的人不可以再看其它的書,修學其它的法門
。真是膚淺之至,荒謬之至。其弟子因此將變得孤陋寡聞,對
其謬說失去判斷能力,只能一味盲從;而且對於那些不適合修
法輪功的李洪志的弟子們,將失去許多“方便之門”而走入死
胡同。

6 羅漢在佛法中是指那些修行已獲得生死解脫、不會退墮
受輪迴之苦的人,至於大菩薩、佛更不用說。他們在涅盤之前
,男是男,女是女(也有女身不能證得羅漢果之說),但涅盤
之後,則與大菩薩、佛一樣,已無所謂男女之相,一般多示現
為大丈夫相。其中菩薩為方便度眾生,也常示現為女相。這已
是佛法中的基本常識。而李洪志卻煞有介事地說,羅漢一般都
現男相,菩薩都現女相,成了佛則男的為男佛,女的為女佛。
並說羅漢、菩薩、佛弄不好也會掉下來。李洪志就是這樣與流
傳2500多年的傳統佛教大唱反調,亂立新說。到底是誰在淆亂
佛法、破壞佛教不是很清楚嗎!

此外諸如法身、法輪、法無定法、五辛等佛教專用術語都
被李洪志篡改得面目皆非,充分暴露出了他的無知,他的別有
用心。其中法輪、法身的概念,後文將重點討論,其它名相限
於篇幅就不一一例舉、剖析了。不過僅從以上三節的分析來看
,李洪志及其法輪功與佛教或佛法的關係,應該說比較清楚了
。佛在《楞嚴經》中說﹕“彼等群邪,亦有徒眾,各各自謂,
成無上道。我滅度後,末法之中,多此妖邪,熾盛世間,潛匿
奸欺,稱善知識,各自謂己,得上人法,玄惑無識,恐令失心
,所過之處,其家耗散。”可見,釋迦佛對李洪志之流早已有
所表記了。

有趣的是,李洪志對此也有所表述﹕“釋迦牟尼佛講﹕末
法時期有許多魔轉生成人,出家到廟裡亂法。特別是台灣有釵h有名的和尚、居士實際上是魔,自稱教主,他們自己也不知
道是魔。他們來之前把一生都安排好了來轉世,按照他來破壞
的那個東西在走人生之路。”他的這段話實在應該給他自己安
上。自法輪功問世以來,不少念佛多年的居士不再念佛了,剛
剛開始學佛的人不再研讀佛經,把家中的佛像、經書法寶一件
不剩地清理出戶,以表自己學法輪功之虔誠!很快,李洪志的
巨幅像片取代了佛像,李洪志的聲音取代了“南無阿彌陀佛”
六字洪名……。更有甚者,法輪功弟子還四處游說,拉攏善信
,勸人放棄學佛,改學法輪功。李洪志自己也不無得意地預料
,一些和尚會還俗學他的法輪功,至於那些好學氣功之類的居
士更不用說了。以此看來,恰恰是李洪志自己成了壞佛滅法之
魔頭了。在當今商品經濟社會,假冒偽劣充斥,人人痛恨,個
個喊打。而在氣功界、佛教界也出現了許多假冒偽劣,李洪志
的法輪功即是一個典型。一旦人們識破了,也會人人喊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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